【以案释法】举杯同相庆,兄弟齐入刑
时间: 2020-07-22 04:53:00 来源:【以案释法】举杯 作者: 【以案释法】俗话说“酒逢知己千杯少”,中国人自古以来喜以酒待客,吃饭喝酒本不是一件坏事,然而有些人却抱有侥幸心理,酒后开车以身试法……2020年1-6月,钟祥市检察院受理危险驾驶案35件35人,同比去年(2019年1-6月14件)增加150%。
案例一:
2019年9月30日,王某某的哥哥从外地打工返回钟祥,二人许久未见面,亲人团聚分外开心,哥哥嫂嫂备下家宴,邀请王某某到家中共进晚餐。席间,王某某和哥哥推杯换盏,一番畅饮之后,王某某独自驾驶小汽车离开,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3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二:
2019年12月24日,谢某某、贺某某帮表弟拖家具、装柜子,表弟留下两位表哥在家聚餐,三人喝完白酒喝啤酒,开怀畅饮。饭后,谢某某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贺某某驾驶小汽车先后回家,途中均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38mg/100ml,贺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03 mg/100ml,二人均涉嫌危险驾驶罪。
检察官认为王某某、谢某某、贺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危险驾驶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通过分析近3年钟祥市检察院办结的危险驾驶案可以看出,此类案件主要犯罪情节系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即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80mg/100ml以上,占比高达95.24%。
兄弟相见分外亲热,饮酒庆祝亦是人之常情,但是酒后驾车既给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带来潜藏的风险,也将自己的生命置于危险之中。本案中,王某某、谢某某、贺某某均为自己醉酒驾车的行为付出了承担刑事责任的巨大代价。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仅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也是保护自己和他人生命的安全带,更是亲人对你安全回家的期盼。
饮酒一时爽
开车危险藏
害人终害己
入刑悔断肠
!!!
法律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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