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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印章”撬动“大风险” 说说造假章的法律责任

时间: 2020-07-21 11:14:47 来源:“小印章”撬动“ 作者: “小印章”撬

依据该规定,构成表见代理的要件有四,一是代理人无代理权;二是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三是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四是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通常为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

案件回顾

2017年6月,因生产经营需要,李某向张某进行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同时李某还以某公司董事长身份,私自伪造了该公司公章,股东会决议后以公司名义作为保证人,在该合同上盖章确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6月,张某、李某就上述借款事宜又签订了《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对上述借款计利息进行了结算,重新约定了还款期限,公司亦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上盖章进行担保。合同到期后,李某未及时按约还本付息。故张某向法院起诉李某还本付息,并要求该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公司辩称印章是李某个人伪造的,与公司无关,公司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并向法院申请进行公章鉴定。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借款到期未能偿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关于保证责任,借款合同上保证人处加盖印章经过鉴定机构鉴定,确认诉争合同的公司盖印与该公司提供的盖印不是一枚印章形成。李某虽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但结合李某任公司董事长一职以及股东身份等权利外观,已经足以让交易相对人张某产生合理信赖,且张某并无过失。此外,让相对人对公章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过于严苛,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最终,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公司应对李某的涉案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李某进行追偿。

司法实践中,有公司故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印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印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印章或者假印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印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强调,应加强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可见,公章之于合同的效力,关键不在公章的真假,而在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盖章之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者有权代理的,即便其未在合同上盖章甚至盖的假章,只要其在合同书上的签字是真实的,或能证明该假章是其自己加盖或同意他人加盖的,仍应作为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反之,盖章之人如无代表权或超越代理权的,则即便加盖的是真公章,该合同仍然可能会因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而最终归于无效。

四、

四、如何降低“用章”风险

企业如何防控印章风险

印章备案且加强管理

我国目前实行印章注册备案制度,注册印章与非注册印章区别在于证明力,在因印章使用问题产生争议时,使用的印章是否备案,可以成为举证分配的依据。同时,企业要加强自身印章管理,明确印章刻制、使用的业务流程,做到“家有家法”,确保自家印章“受控”。

出现印章丢失后

如该印章在公安机关有备案,法定代表人须第一时间携带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材料等至公安机关报案,领取报案证明。同时联系公开发行的报纸做登报声明,声明印章作废。

出现印章被伪造情况

企业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侵权人追究法律责任。当发现假印章已有签约后,可联系该合同的相对人,陈述相关事实情况,协商终止相关合同;如相对人不予配合,可及时向法院起诉,以法律途径解决合同认定问题。

合同相对人如何防范“假章”

缔约前核实印章真实性

在无法判断印章真实性情况下,基于当前企业工商登记过程中广泛开展印章备案登记,可在缔约前尝试与相关单位联系、核实印章真实性。

缔约前的身份核实

在非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字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合同相对人提供公司授权材料及身份证明,以证明其代理权限,并对盖章人员、工作证件进行拍照留存。必要时,可以事先与公司联系,对缔约意向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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