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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遇交警夜查跳河身亡,行车记录仪为何“缺失”了23秒?警方回应六大疑点

时间: 2020-09-03 22:36:40 来源:男子遇交警夜查跳 作者: 男子遇交警夜

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获得的一份电话录音显示,事发后的5月21日,当地派出所所长致电家属,要求其删除关于寻找目击者内容的抖音及朋友圈:“这会给你带来麻烦,撤了以后就好处理了,你不撤肯定会有影响、有麻烦。”

对此,泗洪警方回应,在检察机关在对该事件介入监督但尚无认定结论前,公安机关并未对外发声。但家属自行发布了“全城寻找目击者”的朋友圈图文,且其中使用了“泗洪县交警队……在检查中造成一名车主不幸落水死亡……”的失实言论表述,并附上其未成年子女照片,警方认为十分不妥,依法进行劝诫,要求其不要发表不当言论,以免误导公众和对其子女带来不良影响。

记者注意到,泗洪县公安局在“冯某非正常死亡事件简要情况介绍”中称:5月19日、22日、29日,公安机关3次约见冯某亲属,公布相关视频资料,告知相关情况。死者家属向检察院提出申诉后,6月5日,我局将相关监控视频资料及情况说明提交检察机关。

5月29日下午,泗洪县信访联席办牵头召开冯某家属信访问题沟通见面会,冯某父母、妻子、哥哥等4人,冯某生前单位负责人及泗洪县公安局、检察院、城头乡等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现场再次介绍了事件情况,公布相关证据,告知其亲属如果有疑义可以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诉等权利义务。

对此,泗洪警方回应,在检察机关在对该事件介入监督但尚无认定结论前,公安机关并未对外发声。但家属自行发布了“全城寻找目击者”的朋友圈图文,且其中使用了“泗洪县交警队……在检查中造成一名车主不幸落水死亡……”的失实言论表述,并附上其未成年子女照片,警方认为十分不妥,依法进行劝诫,要求其不要发表不当言论,以免误导公众和对其子女带来不良影响。

记者注意到,泗洪县公安局在“冯某非正常死亡事件简要情况介绍”中称:5月19日、22日、29日,公安机关3次约见冯某亲属,公布相关视频资料,告知相关情况。死者家属向检察院提出申诉后,6月5日,我局将相关监控视频资料及情况说明提交检察机关。

5月29日下午,泗洪县信访联席办牵头召开冯某家属信访问题沟通见面会,冯某父母、妻子、哥哥等4人,冯某生前单位负责人及泗洪县公安局、检察院、城头乡等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现场再次介绍了事件情况,公布相关证据,告知其亲属如果有疑义可以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诉等权利义务。

后根据家属申请,7月8日,我局联系县检察院,同时告知死者家属,定于7月9日上午组织法医对死者冯某做尸表检验,请检察机关派员到场监督。7月9日上午市检察院派2名同志到场监督,死者家属代表3人在现场见证,家属在外等候。法医作出尸表检验结论是未见明显损伤,市检察院同志对死者家属关于尸表的疑惑当场作了解释,死者家属现场未再提出异议。

2020年8月10日,宿迁市人民检察院以书面答复函(宿检四部复字〔2020〕3号)的形式对家属进行答复:“你反映的泗洪县公安局交警在2020年5月17日开展酒驾集中查处行动中涉嫌渎职犯罪的情况。经我部调查,目前没有发现泗洪县公安局交警渎职犯罪的证据。”

后根据家属申请,7月8日,我局联系县检察院,同时告知死者家属,定于7月9日上午组织法医对死者冯某做尸表检验,请检察机关派员到场监督。7月9日上午市检察院派2名同志到场监督,死者家属代表3人在现场见证,家属在外等候。法医作出尸表检验结论是未见明显损伤,市检察院同志对死者家属关于尸表的疑惑当场作了解释,死者家属现场未再提出异议。

2020年8月10日,宿迁市人民检察院以书面答复函(宿检四部复字〔2020〕3号)的形式对家属进行答复:“你反映的泗洪县公安局交警在2020年5月17日开展酒驾集中查处行动中涉嫌渎职犯罪的情况。经我部调查,目前没有发现泗洪县公安局交警渎职犯罪的证据。”收藏

泗洪警方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2020年5月17日20时许,泗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一中队组织警力,分两组在泗洪县城区湿地大道水岸城邦小区东门路段,对南北过往车辆开展酒驾集中查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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