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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飞机行李箱被错拿 损失达13000余元谁该担责?

时间: 2020-09-03 03:14:55 来源:下飞机行李箱被错 作者: 下飞机行李箱

9月2日上午,记者联系李女士及其男友,试图听一听他们对此事的说法。李女士的男友询问了记者的身份后,说他现在联系不上李女士了。

记者问能否提供李女士的电话。对方称不方便,还说他们已经分手了。随后,记者拨打李女士的电话。李女士了解到记者的身份后,立即挂断电话。记者再次拨打,李女士什么话也没说,直接挂断。

吉祥航空:按相关规定赔偿

日前,吉祥航空书面回复了记者的提问。针对时女士提出的行李查验问题,吉祥航空方面表示,由于疫情常态化防控原因,为了减少接触、降低交叉感染,目前虹桥、浦东机场的到达行李转盘处采用人员巡视方式为旅客提供服务,并通过现场告示提醒旅客注意核对行李号码,看看托运行李上栓挂的行李条对应号码是否一致,以免错拿行李。

那么,时女士将如何追回自己的损失?吉祥航空表示,具体操作要参照《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第九条,并给记者发来相关文件的链接。该文件第九条如下规定:旅客应在航班到达后立即在机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领取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

吉祥航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不承担责任。

旅客的托运行李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延误、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吉祥航空应承担责任。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100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100元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十一章“行李运输”第五十一条: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50元。如行李价值每公斤低于50元时,按实际价值赔偿。已收逾重行李费退还。旅客丢失行李的重量按实际托运行李重量计算,无法确定重量时,每一旅客的丢失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赔偿。

[律师说法]

究竟是盗窃还是侵占?李女士行为或构成犯罪

在这起事件中,李女士的行为是否违法?时女士是否存在过失?航空公司要承担怎样的赔偿义务?为此,记者采访了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周运柱,上海严嫣律师事务所主任严嫣以及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计师俊。

记者:此事中,李女士的行为是否违法?

周运柱:就目前的案情来看,时女士行李箱里的东西丢失,究竟是在托运过程中遗失,还是第三方司机中途占有,抑或是李女士见财起意,尚无法确定,所以目前还不能认定时女士的行李遗失是李女士所为。

那么,到底是谁拿走了,需要警方调查。但是李女士是个关键人物,她必须有个交代。

严嫣:对李女士的行为认定,关键在于她的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假如说她明知道这个行李箱不是自己的而拖走,主观目的是要把行李箱里的贵重物品占为己有,就是盗窃行为;如果说她当时也跟时女士一样,误以为那是她自己的,回家以后发现箱子里有贵重物品,拒不返还,这就涉嫌侵占罪。

盗窃和侵占,是两个不同的罪名。两者的区别在于李女士获取这个箱子的合法性不同。主观上知道是别人的东西,还要拿走,这就是盗窃;东西拿到手时没有非法前提,但是东西拿到手后,发现是别人的却拒不返还,就构成侵占罪。

李女士把别人行李箱里面的财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在警方调查或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她就涉嫌违法犯罪,无非是盗窃罪或者侵占罪的区别。当然,这还是要以警方调查获取证据为前提。

在航空公司通知她行李被错拿的时候,特别是在警方介入之后,李女士已经知道箱子不是自己的,她不愿意返还,或者她扣押了一部分,这一行为已经违法。

计师俊:李女士从她得知其所拿走的行李箱并非其本人所有之时起,便具有保持行李箱内财物完整,并及时归还失主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因此,在航空公司和时女士与李女士取得联系后,李女士若确实未将行李箱内的财物如数奉还,拒不交还,其行为可能构成侵占罪。

记者:在此事件中,航空公司应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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