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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小学音乐教育的审美性

时间: 2020-08-28 02:26:30 来源:论小学音乐教育的 作者: 论小学音乐教

一、音乐审美与审美性

1、音乐审美

(1)音乐审美的概念

音乐审美是在感知、感受与创造音乐的时候所进行的审美活动,例如音乐审美创造、音乐审美欣赏等,这是从最直接的含义上说来明的。音乐是以流动的音响作为物质手段,诉诸于听觉,塑造形象,表达思想或情感,来反映现实社会生活的一种实践艺术。

在音乐审美的过程中,音乐审美的对象(审美客体)即音乐作品,通过组成音乐的各要素:复调、和声、旋律等的千变万化的运动,作用于人(审美主体)的听觉,并且向人的大脑传送,使之作出生理的反应;并在生理反应的基础上,迅速的引起心理反应。这些构成主体的心理结构要素的活动即为音乐审美的主要内容,其中尤其是以主体的情感活动为最重要的中心环节。因此从心理学的角度上说来,音乐审美也是“主体心理结构与客体动态的结构相互协调的双向活动”。也就是说,音乐审美是审美主体心理活动与审美客体的各种物理运动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双边互动的活动,这两者是缺一不可的。

音乐

音乐作为一种艺术美,是以本身特有的美感魅力赢得人们的喜爱。同时,它又通过作用在人们心灵上的巨大精神力量,而显示出其特有的社会价值。人类社会的几千年文明史已经证明了音乐得以能够万古长青,正是因为其本体所蕴涵着的美感。但是,与所有艺术美都存在的价值规律一样,音乐也必须要进入到人的精神世界,这种美才会有价值意义。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对非音乐的耳朵来说,最美的音乐也并没有意义。”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音乐的存在价值取决于人们对于音乐美的接受的能力与水平,这也就是说人的音乐审美能力不仅检验并且决定了音乐艺术存在的价值与生存的状态,同时也是获取审美享受与精神升华的“必需品”。支撑这个庞大的意识形态的网络运转的核心力量正受制于人的音乐审美能力即人在参与音乐实践活动中所显示出的一种本质的力量,也是进行音乐审美的活动主要的前提与保证。

(2)音乐审美的特点与内容

音乐审美是在接受音乐时的一种体验,即“审美体验”,这就决定音乐之美需要人们在体验的过程中来发现,音乐审美也需要以音乐体验为伴。另一方面,音乐审美又受到人们的兴趣及价值取向等因素的影响,即“审美兴趣”,这就需要在进行音乐审美之前首先要培养音乐的兴趣,以兴趣为引,以音乐为材,在聆听的过程中享受审美的体验。

音乐审美的特征首先是表现出一种强烈的表现性与抒情性,音乐中的声音作为情感的载体,以其表现手法能直达人的心灵,融入人的情感,其次是其有着鲜明的韵律感与节奏感,节奏有着“音乐的生命”的称谓;韵律则为在节奏的基础之上的变化,给节奏贯穿所需要的情调,在音乐之中表现出的起伏变化的旋律线条,使得音乐的节奏更具有鲜明性;其次是其流动性与过程性,音乐艺术之境界,是伴随着时间的延续而逐一的展开的,而欣赏者们也正是在时间的延续过程之中,逐步的获得更加深入的情感的体验。音乐作为一种艺术,可以从多个层次给人以多方面的审美体验,既可以有负向的厌恶体验为主的丑感,也可以有正向的喜爱和快乐体验为主的美感,有时还会有以恐惧和伤心为主的悲痛感等等。而在这多种类型的情感的体验之中,都有着重要的审美价值。

对于音乐审美大致有以下三种主要类型:感性层面的审美,感性与理性相统一的审美,理性层面的审美,而第三种类型才为音乐欣赏的最高层。从音乐审美中心理活动的过程来看,音乐审美的能力主要涵盖:音乐感觉、知觉能力;从生理的角度来看,任何一个健康的人,都有着完整的听觉能力。但若是将音乐作为审美的对象,则并非每一个人都能准确的感知,若说“对牛弹琴”有些过分,那么“不会听的人听热闹,会听的人听门道”则生动揭示出了音乐感觉以及知觉能力的重要性及其客观的存在。我们通常概括地称作为音乐感知的能力,严格地说,包容了对音乐感觉的能力与对音乐知觉的能力。前者主要涵盖对音高、音长、音强、音色等乐音要素感觉的能力,而后者则是在音乐感觉的基础上建立起的对各种音乐的主要要素的知觉的能力,如旋律感、和声感、节奏感、速度感、力度感等。当然,在感知音乐时,感觉与知觉是交织的在一起的,构成综合性的音乐听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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