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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划船湖面偷偷捕鱼,九江西海警方抓获2名嫌疑人

时间: 2020-08-24 16:09:41 来源:凌晨划船湖面偷偷 作者: 凌晨划船湖面

近日,九江市公安局庐山西海分局巾口派出所侦办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二人,打响庐山西海水域打击非法捕捞专项行动第一枪。

7月29日凌晨0时50分许,民警例行在庐山西海柘林湖水域巡查,当船巡至毛草凹附近水域时,民警发现有人正以疑似灯光诱捕、扳罾的方式进行捕捞,民警迅速出击开展侦查,并将正在非法捕捞作业的陈某荣、杨某莲当场抓获,现场缴获扳罾一套、渔船一艘、渔获三百余斤。经讯问,犯罪嫌疑人陈某荣和杨某莲对二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内用禁捕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为确保庐山西海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顺利实施,庐山西海公安分局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下一步,分局将继续加大水域巡查力度,持续开展水域联合执法,整治湖区乱点问题,为风景区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平安西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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