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称身份被冒用背上490万贷款 指纹经鉴定非本人
时间: 2020-08-23 08:05:00 来源:男子称身份被冒用 作者: 男子称身份被陈云峰称,他又提出对《保证担保合同》和《借款保证承诺书》中的签名笔迹和指纹进行鉴定,但被要求自行鉴定。“我当时咨询的鉴定费用要好几万,我们本来手头积蓄就不多,但我们不鉴定,这笔借款可能就要扣到我头上了。”
5月18日,由合浦县人民法院的委托鉴定机构,陈云峰自行出资39280元对两份文件的签名和指纹进行鉴定。他提交了2007年结婚登记审查表签名样本、近几年银行办理业务签名样本、指纹采集等资料。
7月28日,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称,经鉴定,《保证担保合同》及《借款保证承诺书》中“陈云峰”的签名字迹与样本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个人的字迹。两份文件中指纹也均不是陈云峰本人捺印形成。
在进行鉴定期间,6月18日,陈云峰也将此事投诉到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海监管分局,要求就“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违规放贷”一事进行调查,并要求信用社支付有关鉴定费用、恢复其良好征信。
8月10日,北海银保监分局就此事作出了《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调查意见书》,其中介绍,经调查,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公馆信用社于2013年10月26日向借款人陈某发放保证担保贷款490万元时,存在贷前调查不到位,未严格执行贷款面签制度的问题。但因调查手段有限,未发现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馆信用社存在盗用陈云峰身份证复印件的行为。
针对陈云峰提出鉴定费用和恢复征信的要求,北海银保监分局表示属于消费纠纷,不属于分局职责范围,建议通过仲裁、调解或司法等途径解决。
8月17日,该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陈云峰说:“开庭时陈某和黄某超都没来,是律师过来的,陈某律师说借贷是和银行内部人员合作操作的,陈某只拿到了一部分钱。黄某超的律师又说双方已经离婚了,对贷款不知情,也要求做指纹和笔迹鉴定,所以要等证据都提交了,再进行下一次审理。”
“如果我的征信没办法恢复,我可能一直都不能买房了。”陈云峰说,没有判决结果,他的买房计划也只能一拖再拖。
针对上述情况,8月21日,澎湃新闻记者联系了广西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馆信用社,该社主任室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被告陈某在信用社确实有一笔490万元贷款逾期未还,“我们把这件事上报给了合浦县农村信用社联社,由联社来起诉欠款人,听说17号已经开庭审理过一次了”。
该工作人员称,陈某当时借款的情况其也不清楚,但信用社借款都会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面谈、面签合同,“我们的合同和承诺书上都有保证人的签名和指纹,说明他们(保证人)是知情的。”他表示,2013年银行即使安装了监控,监控记录也不可能保存7年,“我们只能是按照合同上的内容来处理”。
对于陈云峰的签名和指纹鉴定结果非本人一事,该工作人员表示不知情,具体情况需要询问合浦县农村信用社联社。
同日,澎湃新闻记者联系了广西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该社办公室一工作人员称,目前案件在审理之中,暂时不能透露情况,“对于2013年贷款是什么要求和情况,我也不太清楚,但合同上写的保证人是陈云峰,现在就等待法院的审理和判决”。
让陈云峰不解的是,2013年陈某贷款时,自己只是他工厂里的一名“打工仔”,名下无房也无车,月工资不足3000元,根本不具备担保能力,为什么能成为490万借款的保证人?
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在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其中贷款调查包括“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还要求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对于以上情况,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窦贤尚告诉澎湃新闻,“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在日常经济生活中比较常见。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在贷款中,当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保证人就应该按照保证合同或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的约定来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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