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舟山丨浙鲁协作 一起海上人身死亡赔偿纠纷成功化解
时间: 2020-08-22 01:40:43 来源:无限舟山丨浙鲁协 作者: 无限舟山丨浙2019年12月,于某(男,山东莒县人)受雇舟山某船务有限公司,担任船上氨机制冷工。
2020年5月12日,在海上转运物资时,于某在船上乘吊人网兜上升过程中不慎坠落鱼舱下舱,经抢救无效死亡。
零落大洋尚中年,家属悲切难沟通
死者于某40岁,正值中年,属于家里的经济支柱,父母均已年近70岁,妻子没有工作,女儿尚未成年,于某的死让整个家庭陷入困境,家属方一时无法接受事实,双方私下反复沟通多次无果,船东方遂向沈家门司法所申请调解。家属方从山东老家赶到浙江,人生地不熟,害怕利益受损,心存抵触、缺乏信任,沟通初期一直无法切入正题。了解到上述情况后,调解员决定先行安抚、稳控家属情绪,充分了解诉求,逐步深入的办法进行。
两地协作增信任,情理交融促共识
为帮助死者家属方解下防备,调解员联系了于某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县刘关庄镇司法所,他们主动派员参与调解,两方工作人员分别做当事人的工作,既讲清法律规定应当赔偿的金额,又设身处地为死者方着想,取得了公司方的理解,在工作人员耐心劝说下,双方当事人各自做出了让步,初步达成共识。
调解将成现插曲,耐心解释速挽回
由于前期调解时间相对较长,达成一致意见实在不易,准备签署调解协议时,于某家属方提出船东方当日必须按照协议支付赔偿款100万元,当时已经是下午16时40分,船东方回公司协调财务汇款已来不及,赔偿款不能到账,家属方拒绝签订协议。眼看着2天的努力调解要“付之一炬”,调解员一方面让船东方委托人抓紧和公司联系,一方面耐心做好家属方的解释工作。最后,次日银行上班第一时间转账的意见得到双方认可,顺利签订调解协议。
至此,一起跨省且发生在太平洋上的工亡赔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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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瑜 责任编辑:吕雯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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