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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鲁山县法院:一块“名表”引发的纠纷

时间: 2020-08-21 23:20:18 来源:河南省鲁山县法院 作者: 河南省鲁山县

近日,在鲁山县人民法院张良法庭庭长曾艳阳的调解下,因一块“名表”引发纠纷的原、被告最终握手言和,共同感谢曾法官对他们案件不厌其烦的多次调解,让他们两人打开心结和好如初。

被告小褚和原告小郭系朋友关系,2019年8月29日,在聚会上小褚借用小郭从国外购买的欧米茄手表后不慎弄丢。小褚称其手表是朋友从国外代购回来的,代购价格为20000元,国内市场价为28500元,2019年10月16日经双方协商,最终小郭承诺赔偿小褚25000元,并出具书面协议一份。约定到期后,小褚却没有按照约定赔偿小郭的损失,小郭多次催要无果,这才将小褚告上法庭。

鲁山县人民法院张良法庭经审理认为,小郭和小褚虽没有签订书面的借用合同,但通过双方曾达成的书面协议及小褚实际借用的事实,两人已经形成了事实借用合同关系。因小褚的个人原因导致小郭手表的丢失,小褚应当承担赔偿小郭损失的责任。因此,小郭要求小褚赔偿其损失25000元的主张,既符合法律之规定,也符合双方的约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曾法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法律规定同小褚释法明理,耐心细致的做当事双方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案件顺利审结。

【法官说法】

传统观念认为,借出物品遗失后,等价赔偿,物与价理应一致,但在借用合同纠纷中,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这并不一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马明明 杨金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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