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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高价收卡莫心动 当心变成犯罪“帮凶”

时间: 2020-08-21 19:16:09 来源:【以案释法】高价 作者: 【以案释法】

文章来源 | 北京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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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

办张银行卡,一个月就能多收入几百块,这个办卡售卡的无本买卖不错。@雷某某兄弟,有财一起发啊!

雷某某:

朱某某和雷某某俩人一拍即合,开始走上办卡售卡的“生财之道”,以为即将轻轻松松走上人生巅峰。殊不知,摊上了大事,电信诈骗团伙通过朱某某和雷某某售出的银行卡转账100余万元的赃款……朱某某和雷某某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到电信诈骗活动中,但成了电信诈骗的“帮凶”,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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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

这钱赚的容易,我要报名!!

后来,李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7张电话卡并转卖出去,并且每次当电话卡被限制功能后就去营业厅帮对方换卡,前后累计三十余次。最终诈骗分子利用这些电话卡诈骗获得150余万元,李某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示】

大家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等物品,严格落实实名登记制度。面对高价回收银行卡、电话卡的诱惑,提高警惕,不要心动!如果贪图蝇头小利随意出租或出售银行卡、电话卡就等于出卖了身份信息,这种行为不仅会影响个人的征信,甚至可能一不小心就成为电信犯罪的“帮凶”,被追究法律责任。

更多知识点来啦!

01如何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明知”问题?

2019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第十一条总结归纳了七种可以推定“明知”的情形:

一是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即网信、电信、公安等监管部门告知行为人,他人利用其提供的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实施犯罪,仍然继续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考虑到实际监管执法情况,这里的“告知”不以书面形式为限。

二是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即行为人接到举报,知道他人利用其提供的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实施犯罪,不按照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停止提供服务、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义务的。

三是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即行为人的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交易方式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

四是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即行为人提供的程序、工具或者支持、帮助,不是正常生产生活和网络服务所需,只属于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专门服务的,比如建设“钓鱼网站”、制作专用木马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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