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后,公安机关不立案怎么办?
时间: 2020-08-20 11:19:52 来源:报案后,公安机关 作者: 报案后,公安刑事案件发生后,受害人的第一反应就是去报案,可实践中很多人报案后,公安机关给出的答复是不予立案,面对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呢?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往往有其理由。要弄明白公安机关为什么不立案,要先明白立案的条件。
● 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
存在犯罪事实,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这一条件包含有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构成犯罪的行为。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对某些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例如:故意伤害只是造成了轻微伤,没有构成轻伤以上伤情的,一般不会立案;诈骗、盗窃等需要达到一定的金额才构成犯罪,达不到的也不会立案。
二是要有一定的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这个时候的证明条件并不需要达到证据充分的程度,但报案人也应当提供初步的证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并不是有犯罪事实发生就一定会立案,还要满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在以下情况下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并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对于达不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公安机关也不会立案。
除了以上两个条件之外,公安机关还会审核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管辖。如果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一般会让报案人去有权管辖的机关报案,让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来立案。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如果满足了立案的条件,公安机关还是不给立案,该怎么办呢?可以从以下三个途径来解决:
01
向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在确实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复议、复核,往往能够立案。复核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如果上一级公安机关复核后也没有结果,别急,还有第二招。
02
向同级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属于不同的系统。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立案和监督撤案。向检察院提起立案监督是向作出不予立案公安机关的同级检察院申请。例如某市某区公安机关不立案,向某市某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获取不立案监督的材料后(通常需要控告人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决定书》),会进行审查。经审查后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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