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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私刻印章获刑七个月

时间: 2020-08-19 22:34:57 来源:一男子私刻印章获 作者: 一男子私刻印

为方便与他人签订合同,男子田某甲伪造了某公司的一枚印章,致使该公司经济利益受损。近日,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田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6年8月1日,湖北某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湖北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乙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由田某乙承接湖北省恩施州境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经营管理。2017年3月,甲公司在湖北省恩施市中标三个工程,交由乙公司具体负责管理,田某乙(另案处理)委托被告人田某甲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田某甲在负责施工期间,田某乙交给其一枚甲公司印章(系田某乙伪造),另田某甲还经田某乙的授意,私自在恩施州某店(店主段某鹏)雕刻了一枚甲公司印章,分别在向当地政府拨款、签订合同及给他人打欠条时使用。2018年底,因被告人田某甲经营管理不善,项目亏损,资金链断裂,甲公司只得将工程项目收回,接手继续施工至竣工。后彭某兵、李某喜等人持欠条向甲公司讨要欠款,该公司发现欠条上的甲公司印章系伪造,遂向松滋市公安局报案。经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田某甲负责上述工程期间签订的多份合同、拨款借支单、欠条上使用的印章均为伪造的印章。

松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甲系无印章制作权的人员,其故意冒用甲公司的名义,非法制作该公司的印章,侵犯了该公司的正常活动和声誉,同时构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犯,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

印章是企业单位身份的证明,为了防止某些不法人员私自刻制公章进行违法活动,侵害单位、企业、团体等的合法利益,国家将刻字业(包括刻字工厂、刻字店、摊等)纳入特种行业,由公安机关实行专门管理。无权制作印章的行为人私刻印章,违反了社会管理秩序,属于违法行为,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希望大家不要贪图一时之利,以身试法,最终因小失大,违法犯罪!(周姚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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