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7月份 “醉驾、超速”前十曝光!
时间: 2020-08-18 20:10:08 来源:天津7月份 “醉 作者: 天津7月份为进一步警示广大机动车驾驶人,有效减少严重交通违法和预防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公安交管部门曝光了7月份查处的醉驾(数值)、超速(百分比)前十名名单。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充分认识酒驾、醉驾、超速交通违法的严重危害,自觉遵守各项交通安全法则,安全文明出行。
十大醉酒(数值)名单
十大超速(百分比)名单
从公布的“榜单”中可以看出,醉驾、超速前十的车辆均为小型客车。其中,排名首位的“醉酒司机”血液酒精含量高达322mg/100ml,达醉驾标准(80mg/100ml)的4倍多。排名超速首位的驾驶人,在限速120km/h的道路上车速达到170km/h,超速41.7%。同时,上述曝光的醉驾、超速行为,均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醉驾司机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2020年7月26日01时33分许,公安静海分局交警支队城区大队在王口镇三三路王口派出所门前,拦检一辆号牌为“津RQE***”的私家车时,发现车辆驾驶人郝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后经医院抽血检测及相关鉴定部门鉴定,郝某某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322毫克,属于醉驾交通违法。7月30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郝某某被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同时,移交公安静海分局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酒驾、醉驾违法成本: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饮酒(20mg/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驾驶=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2000元以下罚款+一次记满12分
●二次及以上饮酒驾驶=10日以下拘留+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 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15日拘留+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 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驾驶=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对于醉酒驾车犯罪行为,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依据《刑法》的规定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对驾驶人处拘役1至6个月,并处罚金。
●饮酒和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身禁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
若是酒驾、醉驾违法引发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可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公民不能入党、不能报考国家公务员;参军或报考军校无法通过政治审查;从事出租车、货车、客运车辆等营运行业的驾驶人,更是面临失业的危险;行政机关公务员要被给予开除处分。
超速违法成本: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的规定: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处200元罚款,驾驶证并记3分;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处200元罚款,驾驶证并记6分;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处200元罚款,驾驶证并记6分;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驾驶证并记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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