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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该!三明宁化两名老邻居间竟因这点小事大打出手损失2000元

时间: 2020-08-15 00:04:20 来源:不应该!三明宁化 作者: 不应该!三明

“行要好伴,住要好邻。”

好邻居应该好好珍惜,

然而有的邻居

却因生活小事破口而出,

继而大打出手,

给邻里关系蒙上一层阴影。

阻碍出行,邻里起争执

近日,家住宁化的谢某和施某本是多年邻居,最近因一件小事邻居俩闹掰了。原来谢某家正在建新房,门前路边堆放了一些建房用的砖块,妨碍到施某的出入。施某认为谢某行为侵害了其通行权,于是找到谢某家理论未果,进而引发打斗。

谢某报警,派出所民警制止了二人争斗。但施某还是造成谢某受伤住院的事实。谢某要求施某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车旅费等费用。施某表示自己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需要分期付款,但谢某不同意,双方就赔偿事项僵持不下,派出所调解未果。

为彻底化解邻居俩矛盾,派出所与司法所进行公调对接,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处化解。

砖块堵路,移开就行,生活中多小一件事,谢某和施某却未能处理好。此刻砖块不仅堵住了两家人的路也堵住了两家人的心,和睦的邻里关系有了间隙。

借力化解,出现新转机

司法所调解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是双方当事人还是围绕赔偿事项僵持不下,不肯松口,最终初次调解未果。考虑到施某和谢某双方年龄都较大,沟通起来不顺畅,于是司法所调解员决定改变下思路,找到双方当事人子女来参与调解。

双方当事人子女经过协商,基本达成施某一次性赔偿谢某2000元的意见。但谢某的妻子担心谢某身体弱小,以后还会受到欺负,坚决要求施某亲自登门道歉,致使调解再陷僵局。虽然调解碰壁,但是通过找来双方子女协商,达成了具体赔偿数额的共识,为接下来的再次调处打下良好基础。

情法并用,畅通邻里路

施某:是他先堵我的路在先,他也有错!

调解员:即使施某有错在先,但是你出手将人打伤使自己陷入被动局面,两败俱伤不说,打架还可能会受到治安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影响自己也牵连家人,为何不能通过沟通解决。

施某:我经济困难,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

调解员:若调解不成诉至法院,将产生诉讼费、交通费等费用,对薄公堂也损伤邻里感情。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你还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得不偿失。

施某:我接受调解,愿意按照双方子女协商结果,一次性赔偿谢某2000元。

谢某:砖块可以移,但自己受到的经济损失施某必须全额赔偿。

调解员:施某将你打伤固然有错,但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你已侵犯施某的相邻权,施某有权请求你排除妨碍移除砖头,所以你侵权在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施某自己也受了伤,双方是多年老邻居,就各退一步。施某已答应按照双方子女协商结果,一次性赔偿2000元。

谢某:好吧,我同意调解。

之后,经过冷静,施某和谢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施某赔偿谢某2000元,谢某今后不得在路上堆放砖石,妨碍施某出行,双方当事人现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握手言和,重归旧好。

普法小课堂:什么是相邻权?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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