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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民间借贷有规定

时间: 2020-08-14 14:31:29 来源:以案释法:民间借 作者: 以案释法:民

近日,鲁甸县司法局江底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件本息金额达82万余元的民间借贷纠纷,为双方多年的借贷纠纷划上了句号。

案情简介:两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经营农特产品收购、销售,因经营需要于2016年8月向申请人借款30万元,借期一年,约定年利息30%,后被申请人因经营发生困难未按期还款,于2018年7月1日还款20万元。后又于2018年7月13日再次借款20万元,借期11个月,年利息30%,后也未按期还款,只支付了两万元利息。后双方陆续签订三次欠条,目前借款本息达82万余元。现双方就借款本息、还款期限等发生纠纷,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接到申请后,调解员首先指出了申请人借款所约定利息偏高,存在“利滚利”的行为,违反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条款,双方应在平等自愿、实事求是、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友好协商。后组织双方进行了两次协商,调解员向双方充分释明了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并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邻里、亲戚关系,而且现在被申请人经营仍然存在困难等方面进行情与法的劝说,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被申请人共计向申请人支付之前所有的借款及本息四十八万元,分六期付清;双方于30日内到鲁甸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至此该民间借贷纠纷圆满调处。

相关法律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来源:鲁甸县司法局江底司法所

编辑:都市时报一点关注 张丽青

审核:祝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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