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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如何进行质证

时间: 2020-08-14 03:13:42 来源:刑事律师如何进行 作者: 刑事律师如何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谢政敏

刑事律师在办案中,对事实的把握主要靠审查在案证据来展开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质证),刑事律师在质证时,必须认真审查证据是否案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基本属性,是否具备证据资格和证明力,要审查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必须能够排除合理怀疑。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或者证明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或者证明的事实不具有唯一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相关事实不得予以认定。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必须由相关的书证、物证、音像视频、电子证据等查证属实的客观证据相印证,没有其他相关证据印证的,属孤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刑事律师在办案中,必须严格依照证据规则来审查判断案件事实,必须严格依法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从而判断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并且要凭借经审查完全具备证据资格且证明力强大的证据来审查判断案件的事实,不可以主观臆断,想当然地判断案件事实。即使当事人确实实施了涉案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证实的,或者说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达不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的,依然不能认定案件相关事实,不能认定当事人构成犯罪。

如何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对书证、物证、电子数据、音像视频证据等客观证据进行审查时,要注意审查证据的来源,有没有证据提取笔录、相关录音录像视频证实提取过程,要注意审查有无见证人见证提取过程,见证人是否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是否具备见证资格。如果见证人是办案人员或者办案机关的工作人员的,见证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不具有见证资格,见证无效,证据提取过程违法,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在对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等言辞证据进行审查时,要注意审查办案人员在取证时,有无书面告诉被取证对象的权利和义务,有无书面告知被取证对象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没有书面告知的,则取证方式违法,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对相关言辞证据进行审查时,还要注意审查办案人员在取证时有无刑讯逼供现象,有无采用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来逼取当事人的笔录,有无采用威胁、欺骗、骗供、诱供等违法方式取证。若发现上述违法取证线索时,要及时固定证据,并告知办案机关,申请调取现场录音录像,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申请办案机关排除上述违法证据。

如何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刑事证据的真实性是刑事诉讼最本质、最重要的要求,丧失了真实性,事实认定就会出现错误,就会出现冤假错案,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司法公信力将会遭受严重的质疑和损害。

对证据本身真实性的审查主要审查物证、书证的真实性,是否确实存在这样的证据,书证的原件或者物证的原物在哪里,和证据的照片、复印件、复制件是否一致,是否有提取笔录、见证人、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提取、保管的过程,提取后有无及时封存,封条是否完整,需要在一定的温度、湿度等特殊保管条件下才能保管的微量元素、化学物质的保管是否符合保管条件,是否发生了化学变化或者变异,是否能够排除伪造、变造、损坏、污染、混同的合理怀疑。如果有证据证实证据被伪造、变造、损坏、污染、混同或者发生了化学变化、变异,丧失了原物的本质特征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不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能力。如果证据的提取、保管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排除上述合理怀疑的,同样不具有真实性,不能作为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

对证据的真实性的审查还包括对证据内容真实性的审查,对于书证,要注意审查是否确为制作人本人亲笔书写、亲自制作,能否排除合理怀疑。还要注意审查书证记载的内容的真实性,是否符合生活常识,是否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对于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要注意审查证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是否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内容是否与在案客观证据矛盾,其历次证言之间是否互相矛盾,同一份证言中前后内容是否矛盾,与其他证人证言是否互相矛盾,与生活常识是否矛盾,其在笔录上的签字盖章是否真实,笔录内容与其陈述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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