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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欲熏心!包工头做“兼职”,7人被抓

时间: 2020-08-13 19:17:08 来源:利欲熏心!包工头 作者: 利欲熏心!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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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份,广西梧州市公安局龙城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梧州龙圩区工业新城附近某地段盗挖矿石。 龙城派出所迅速将相关信息上报,当即组织精干警力对此事展开调查。

办案民警经多次实地走访,摸排情况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罗某清为龙圩区某工程项目施工的包工头。今年4月至5月间,罗某清在梧州龙圩区工业新城附近某路段进行土方挖掘时,发现这个工程路段存有大量的青石。罗某清便产生了盗挖青石的念头。

于是,罗某清组织施工队员莫某清,骆某强等人对该路段的青石进行盗采,并将盗采所得的石头偷运到龙圩镇社学村某石材加工厂进行销售,从中获取巨大利益。

为逃避打击处理,罗某清等人把盗采作业和运输销售主要安排在夜间进行。罗某清等人在运输路线的重要路口、路段设置暗哨点,发现陌生车辆便询问跟踪,拦截进入盗采区域的陌生车辆和可疑人员。

侦查民警围绕犯罪嫌疑人盗采现场、团伙成员、设备情况、运输路线、收购地点、获利情况等整个利益链条,全面展开秘密调查及详细取证,掌握了以罗某清、莫某清、骆某强等7名犯罪嫌疑人非法采矿的有力证据。

经查,罗某清等7人利用施工人员身份的便利,盗挖矿石5000多方。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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