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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父子反目成仇 赠与的房屋能否撤销?

时间: 2020-08-12 06:27:39 来源:【以案说法】父子 作者: 【以案说法】

本应是血浓于水、父子情深的亲密关系,却仅剩有两代人的怨气和恨意,数次冲突下父亲心寒之至,一纸状诉“不知感恩”的儿子,要求撤销房产赠予,却未获得法院的支持,这背后又有何种缘由?

案件详情

小沈与老沈系父子关系,2006年,年纪尚小、仅为初中生的小沈沉迷于打游戏,毕业后便不愿意继续求学,加上父亲平时管教过严,使小沈的内心产生了极强的逆反心理。因曾经受到社会青年的欺负,为寻求保护,小沈自愿和他们混在一起,逐步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

小沈在服刑管教期间,作为父亲的老沈考虑到儿子将来结婚成家要有房子居住,便决定出资为其购买房子。2007年,老沈以儿子小沈的名字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将该房产登记在小沈名下。2010年,小沈刑满释放以后,两人间多年的矛盾隔阂没有因一套房子而化解,反而在日积月累间愈加激烈,父子之间视若仇敌,小沈多次要求与其脱离父子关系,甚至多次到老沈家殴打老沈并砸毁家具、汽车等。2019年,老沈到小沈处看望孙子,被小沈打伤,老沈当即报警,经司法鉴定构成轻微伤。

恶化的关系和冲突令老沈心灰意冷,认为小沈得寸进尺、不知好歹,再也顾不得父子情分,将儿子小沈告上法院。

老沈表示

上述房产为老沈个人财产,购房合同登记为小沈名字,应视为赠与。现受赠人已经严重侵害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加害行为和忘恩负义行为,其行为丧失道德且违法。

小沈辩称

1、对老沈的诉求不同意,装修、婚宴、买家具的钱系本人掏的,份子钱被老沈收回;

2、对老沈诉状陈述的殴打及打砸不认同;

3、房子是父母还没离婚时的共同财产,案涉房屋是父母共同购买,所涉及的钱是他们的共同财产。

南谯法院审理认为:老沈为小沈购买案涉房屋并自愿登记于小沈名下,上述行为系老沈对小沈的赠与行为。结合本案案情,小沈与老沈父子之间虽存在矛盾,但责任并不能全部归咎于小沈,现老沈诉求撤销对小沈的房屋赠与,缺乏法定事由,本院不予支持。古训有言父慈子孝,家之福也。老沈与小沈血脉相连,应当积极疏解矛盾,维护亲情关系。

本来是父子相煎何太急?近年来,子女与父母反目引发的“讨房大战”也频频出现。对此,法官提醒,针对不动产的赠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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