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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聊法】食品安全与职业打假人

时间: 2020-08-12 02:27:09 来源:【“辽”聊法】食 作者: 【“辽”聊法

本期栏目邀请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董毅律师来为我们解读有关食品安全问题与职业打假人的相关问题。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是上至国家下至百姓都会重点关注的民生问题。为此,国家在2009年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并且为了适应新的食品安全社会形势,在2015年和2018年分别进行两次修正,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打击力度很大。

《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除了保护了普通的消费者,同样“保护”了职业打假人。目前职业打假人的概念依然定位在:通过法律途径主动打击市场流通的假冒伪劣产品,对市场消费环境起到净化作用的群体。然而在职业打假人群体中却广泛存在着为牟利而碰瓷的打假人。

就《食品安全法》来说,第一百四十八条成为了职业打假人公开的武器,该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职业打假人走遍全市所有的茶城,专门寻找茶叶包装中生产日期模糊或超过保质期的茶叶,寻找成分未标注在包装上的茶叶。发现后大量购买,保留购买视频和小票,之后就可以找到商家要求十倍赔偿,茶叶价值比较高,经常会出现索要几万元赔偿的情况,哪家商户摊上这个事都只能“破财免灾”。

有人可能会问,职业打假人不是帮老百姓找到了不法商家吗,没什么问题啊。但笔者需要强调的是,客观上,职业打假人有净化市场消费环境的积极作用,但主观上,职业打假人是为了牟利而并非为了消费,有一些职业打假人还存在敲诈商家的情况,这一类行为必须禁止。

再举一个例子,在城镇有一家小超市,职业打假人到超市内寻找到了一包超过保质期的泡面,如获至宝。买走之后第二天就到超市内要求赔偿,索赔金额2万元。一包几块钱的泡面为何能要到2万元的天价?《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处以5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这一条规定就是职业打假人的秘密武器,虽然一包泡面在法律上能给职业打假人的赔偿只有10倍货值或1000元,但如果职业打假人举报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那么商家面临的就是最低5万元的处罚。职业打假人利用这一秘密武器,向商家索要2万元的赔偿,这就属于敲诈勒索了。

《食品安全法》规范着生产者和经营者,使百姓们入嘴的食品安全放心,但职业打假人的社会效用已经从对市场环境的积极作用转变为一群利用罚款来敲诈商家的群体。对于存在这种敲诈行为的打假人也需要不亚于处罚不良商家的严厉处罚措施。近年来,职业打假人因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被追究责任的案例频频出现,还有一些打假人是团伙作案,他们面临的是更严厉的刑事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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