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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警察搜身,却被误认为抢劫,致警察重伤,如何定性本案?

时间: 2020-08-12 00:51:17 来源:以案释法:警察搜 作者: 以案释法:警

注:真实案例,本文以被告人视角描述

【案例简介】陈某踹着1.1万余元和行李袋,去乘车的路上,突然遇到两个人拉住他的行李袋就要检查,陈某拒绝检查。在纠缠中,那两人说自己是警察,而且还把公安局工作证在陈某面前晃了一下。陈某怀疑有假,就拒绝检查。两人便强行拉到管理区“老人之家”内进行检查,由于陈某的反抗和挣扎,两人就对其进行殴打,并用手铐扣住他的双手,开始搜上身和行李袋。搜出了相关证件和小刀,将小刀打开放在了台面上。打算搜下身时,陈某提出要到公安局或派出所搜,两人不予理睬,强行解开他的裤带就要开始搜,陈某认为二人是歹徒,要抢他藏在小腹部的1.1万多元,便乘二人不备之机,抓起放在台面的小刀,向谢、阮二人乱刺。使得一个重伤一个轻微伤。后经查证,两人确实是便衣警察,因为看见陈某行迹可疑才想要上前检查。

【问】

如果二人真的是歹徒,陈某的行为就是正当防卫。而现在两人确实是便衣警察,该案该如何定性呢?【释法】

本案陈某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防卫”。用罗翔老师的话来说“想打坏人,却打了好人。”在本案中,因为陈某提出到派出所检查,而俩个警察不理睬,并且强行搜身的行为。让陈某误认为俩人是歹徒,认为有抢劫的不法侵害的发生,从而实施防卫行为。由于抢劫的不法侵害行为实际不存在,而且刺伤警察是由于陈某对事实认识错误。属“假想防卫。”是一种非法的防卫行为。假想防卫如何定罪呢?

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在本案中,由于警察出示了证件,虽然只是晃了一下,但陈某应当预见自己乱刺行为,伤害的对象可能是民警,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没有预见,而导致民警受伤。以过失论,应为过失伤害罪。

【法条】刑法第235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院判决】1.陈某犯过失重伤罪,拘役四个月。2.陈某赔偿受伤者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286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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