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在刑事和解中应发挥怎样的作用?
时间: 2020-08-08 16:55:35 来源:刑辩律师在刑事和 作者: 刑辩律师在刑洪树涌
洪树涌 律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执委会委员兼刑事一部部长
广东泓法刑辩律师战队负责人
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
刑辩律师在办理常见犯罪的刑事案件中,要充分发挥刑事和解协议的功能和作用,从而获得对案件的快速办结和从轻判决的结果。
我们详细梳理一下刑辩律师在刑事和解中应发挥怎样的作用?
一、侦查阶段律师的作用
在侦查阶段,作为加害方或者被害方的律师,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首先要与公安机关沟通交流,在获得公安机关经办人的同意后,积极发挥主动作用,提议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具体的和解内容。如果对方率先提出了和解建议,律师则应与自己的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分析案件的情况及其可能出现后果,劝说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
在公安机关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立案时,代理控告或者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可以通过与对方的协商,以和解的形式要求公安机关不再立案。
在当事人被羁押后,只有律师才能到羁押场所会见当事人,此时,只有律师才能与被羁押的当事人沟通和解事宜,这时候刑辩律师更加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律师通过会见和对案件的分析,认为确实构成犯罪的,可以劝说当事人认罪悔过,并建议当事人与被害方协商赔偿并获得谅解,当然,刑辩律师只是分析和解的利弊,最终是否和解还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在当事人同意和解后,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与被害方沟通,代当事人向对方表达歉意,并积极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对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公安机关没有作出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的,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案件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要求检察机关发挥监督作用,对符合条件的刑事和解案件要求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作用
在我国,刑事和解大多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就是否启动刑事和解程序向检察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对于在规定范围内的案件是否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律师在提出意见前,要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1.及时阅卷,熟悉案情,依法判断案件事实是否清楚?!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2.通过阅卷和会见当事人,判断当事人是否真正认罪悔过?!对于认罪态度模糊的,要给以法律意见上的指导和帮助;3.了解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和解?!
刑事和解程序启动以后,即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程序,由双方自行协商或者在调解人主持下进行协商。但是,如果最后和解失败,在刑事和解过程中当事人所做的认罪陈述,不应成为用以证明当事人有罪的证据。
三、审判阶段律师的作用
在审判阶段,不涉及立案、撤案等问题,只在量刑环节上进行刑事和解。因此,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不再仅局限于轻微刑事案件,还可以适用于抢劫、故意杀人等严重刑事案件,包括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例如,在我们经办的案件中某某故意杀人案中,双方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被害人家属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最终,法院对此案刑事部分做出判决,安然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当事人听取律师的建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获得法院的的轻判,而另一个案子,无论律师怎么说,当事人坚决不赔偿,结果可想而知。
在审判阶段,律师无论是作为辩护人还是代理人,都应该充分利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帮助案件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在有具体被害人的案件中,律师经过阅卷、会见、调查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被告人(上诉人)构成犯罪的,都可以提请法院启动刑事和解程序,由法官来协调各方,同时律师可以通过与对方律师进行充分的沟通,多方发力,共同推动和解协议的达成。使被害人及家属得到精神抚慰和经济赔偿,使当事人得到从轻处罚,实现双赢,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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