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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违约金调整的原则

时间: 2020-08-08 11:21:04 来源:案例说法:违约金 作者: 案例说法:违

原告某物流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运输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为被告运输车身14536台,运输费共计2 296 688元,但截至 2018年1月19日被告拖欠运输费1740168.98元未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运输费1740168.93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所欠款1740168.93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3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到运输费付清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青岛某机械集团公司辩称,欠款属实,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从最后一份增值税发票认证时间2018年4月29日开始计算60个工作日后开始计算;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要求依法调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C10车身运输合同》,合同第一条运输范围和方式约定:原告承运被告到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C10HB车身运输业务;第二条合同期限约定:合同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第四条价格约定:每台158元(含11%的税率);第九条费用结算约定:费用结算实行月结制,原告每月前三个工作日向被告提交结算申请,被告收到结算单据后四个工作日进行审核,被告确认金额后通知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收到发票后的60个工作日内予以付款。第十条违约责任约定:经双方核对无误并由被告确认的运输费用,被告应按时付款,否则应按照未付款数额每日万分之三的比例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7年10月30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合同期限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

合同签订后,在合同履行期内,原告共为被告运输车身14536台,运输费2 296 688元,原告为被告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被告在2017年12月29日付款30万元,在2018年1月19日付款256519.07元,尚欠运输费1740168.98元未付。

裁判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C10车身运输合同》、《补充协议》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原告在合同期限内为被告运输车身,并按合同约定与被告进行对账后,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偿付欠款。因被告逾期付款,故其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对于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原告主张从最后一份增值税发票交付时间2018年4月15日后60个工作日即2018年6月13日开始计算违约金起算时间,被告虽对最后一份增值税发票交付时间2018年4月15日不认可,通过原告提交的顺丰快递被告公司收件时间及税务机关被告发票认证发票的时间本院支持原告主张的2018年6月13日违约金起算时间。

被告辩称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过高,要求法院予以调整。本院认为,合同约定违约金按延迟付款数额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该约定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自愿约定,折算年利率为10.8%,未明显超出银行贷款罚息利率,也未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金约定属合理范围,被告要求调整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输费1740168.98元;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所欠运输费1740168.98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3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运输费付清之日止。

案件评析

违约责任制度是合同法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它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具有法律约束的保障,不仅可以促使合同当事人自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起到避免和减少违约行为发生的预防性作用,而且在发生违约时,通过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使违约方受到相应的制裁,从而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违约金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违约金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分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计算方法。”《合同法》对约定违约金的定性多为赔偿性或补偿性的,目的在于给予因违约造成当事人的损失一定的赔偿或者补偿,以达到双方的利益平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基于此,我们审查判断约定违约金数额的高低,一是遵循约定违约金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如果调整,应当审慎介入自治领域,最大限度维护交易的稳定性;二是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签订履行情况,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案中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运输费明显违约,可能会造成原告未及时收到款项资金流不畅,筹措资金产生利息损失等。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等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既符合合同的约定,又未过于高出实际损失,故法院对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予调整。 即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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