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在庭审中应具有的能力
时间: 2020-08-07 04:52:29 来源:刑辩律师在庭审中 作者: 刑辩律师在庭文/曾庆鸿
2020年7月30日,我有幸与徐昕老师、朱明勇老师等刑辩导师级律师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为赵某等5人涉嫌制造、贩卖毒品罪一案二审辩护,该案属于我国首起α-PVP新精神活性物质案,庭审时间从上午10时至深夜11时,检辩双方围绕认定α-PVP为毒品的条件、犯罪主观明知、毒品扣押保管链条完整性、电子证据合法性等焦点问题展开论辩。本文以两位老师在庭审中风采,总结刑辩律师开庭需要具备的素养,供诸位参考。
一、稳。言谈举止表现为沉稳、平稳,不急,优秀的律师在法庭上表现出稳稳当当、稳扎稳打、稳操胜券。庭审中,律师发言,时常出现被控方打断或者法官制止的情形,如何应对呢?有的会感到思路被搅乱,脚步慌乱,无法后续表达;有的则不予理会,继续发言,便引起法庭警告;有的坦然应当,说明发言的理由,法官采纳后继续让律师发言。
本案中,朱老师在法庭辩护时,法官两次提醒把握时间和不发表与案件无关的案例,朱老师微笑回应,继续发言。可见,朱老师在面临打断,未慌忙或中断,一笑而过,展现了资深律师的沉稳风采。
二、准。精准、准确。抓住案件关键点,切中要害,做到重点突出,精准发表辩护意见。每个的关键要点并不是很多,也无需全面出击,面面俱到。处理好重点与全面的关系,重点问题关系到案件的成败。
本案中,实体上,上诉人认为生产的PVP是否可以认定刑法上的毒品,《非药用精麻药品增补目录》不属于“国家规定”范畴,涉案物质是否流向毒品市场不明;程序上,关键证据是毒品疑似物的扣押、称重、取样、送检保管链条完整性,物证无法达到同一性,检材来源不明导致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案件则不得定案。法庭调查阶段,徐老师和朱老师主要围绕上述物证同一性的证明力,有理有据地质证。法庭辩护阶段,两位老师围绕实体焦点,从国家规定、上位法依据、最高检批复适用、武汉会议纪要理解、类似判例等角度,全面系统论证本案PVP不能认定为毒品。
三、细。细节、精细、细致,我们在准的基础上,深耕细作、精雕细刻,将辩护观点的证据依据、法律依据、法理常理找全说透,在细节中找到“魔鬼”。
本案中,关于大众小车上毒品疑似物同一性问题,两位老师仔细比对细节,依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毒品提扣称取送程序规定》等法律规定,逐个审查各种笔录、照片、录像,案发现场扣押小车内有毒品疑似物,未进行封装,20分钟后小车行驶到公安局,公安人员开始称重取样,这20分钟的空档期,涉案物质未在封装情况下,没有录像全程拍摄,涉案当事人和见证人也未全程在场,存在被调包或掺假的合理怀疑,取证程序瑕疵严重,检方无法补正或合理解释,故,现场查扣的毒品疑似物与鉴定的毒品二者不具有同一性,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两位老师抓住20分钟空白时间段这一细节,通过分析,得出物证不具有同一性的结论。
四、快。针对控方的观点,如果发现有错误,我们需立即反驳,力求快速反应,可避免不利观点当庭影响法官的内心确信,体现了律师的随机应变能力。
法庭辩论阶段,因本案为抗诉程序,检察员先行发表检察意见,两位老师抓住其逻辑错误、曲解法律等问题,当即反驳,如不及时,难免影响法官的心证。例如,针对检察员通过目的论解释,说可以把它解释成一个对毒品的认定依据。徐老师立即反驳:“检察员可能对法理的了解不足,目的论解释、体系论解释这些解释都是一种出罪的根据,而不是入罪的根据。就是当我们要他出罪的时候,通过一种体系解释来论证。但是你不能超越罪刑法定来解释出一些超越罪刑法定的这么一个入罪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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