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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签了合同却未能享受服务 清逸康中心被判退还部分款项

时间: 2020-08-03 15:20:34 来源:男子签了合同却未 作者: 男子签了合同

中新经纬客户端8月3日电据北京海淀法院网3日消息,赵先生与清逸康中心签订休闲度假合同,因认为未能享受服务,在多次要求退费未果后,赵先生将北京清逸康家政服务中心诉至法院,要求清逸康中心退还29800元并支付利息。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清逸康中心返还赵先生医疗保证金4800元和服务费用3041元。

天眼查数据显示,北京清逸康家政服务中心成立于2010年6月3日,公司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括家政服务、打字复印、零售日用品,法定代表人魏学同。

值得一提的是,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目前,北京清逸康家政服务中心的登记状态为注销,注销日期为今年1月2日。

海淀法院网介绍,85岁的赵先生诉称,2014年,清逸康中心经营者称其开办了度假村,如果交会员费即可享受度假服务,于是与清逸康中心签订了龙口海岸华府休闲度假会员协议书,同年10月支付了会员费29800元,同时约定自交款之日至实际度假之日按照年利率15%支付利息。但是,清逸康中心并未开办度假村,至今也未能享受度假服务,于是从2014年起,多次要求退费,但清逸康中心以各种理由推脱。

清逸康中心辩称,双方于2014年10月签订5年会员去龙口市海岸华府休闲区15楼度假合同。合同签订后,赵先生带老伴入住度假村并提出特殊要求,清逸康中心经营者为其办理了不属于服务条款内的龙口市免费公交乘车卡,赵先生夫妇的消费额已经超过了当年金卡会员5500元。

度假合同约定,乙方因个人原因需要办理转让及继承,须征得甲方同意并向甲方提供转让或继承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转让协议公证书原件,转让或继承者须执行会员制度中的规定,未经甲方同意转让或继承,甲方不予承认其会员资格。同时合同附件度假价格表第四项约定,中途退团不退费用;加盟会员当年可以折抵会员费按年折抵完毕(过期作废)。

综上,赵先生没有转让属于中途退团,至今已达5年,度假期满所余会员费过期作废。关于给付金卡会员利息承诺函,其中约定金卡会员介绍客户,由交款之日起到度假第一天截止,余款不付利息。赵先生主张的退费没有依据,清逸康中心只同意退还4800元的医疗保证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有龙口休闲度假会员协议书,该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根据合同约定可知,清逸康中心负责提供龙口市海岸华府小区内的公寓住房,以短租的形式向赵先生提供居住、膳食等一系列养老度假服务,协议有效期为5年,加盟会员当年可以折抵会员费,按年折抵完毕,过期作废。由此可知,赵先生应在协议有效期内享受清逸康中心提供的度假服务,过期作废。

现赵先生提出清逸康中心没有度假村,无法提供度假服务,其从来没有享受过度假服务,故要求清逸康中心全额退款。但根据合同约定,清逸康中心负责提供的是海岸华府小区内的公寓住房,并非度假村,该中心也就此提供海岸华府小区的照片,故赵先生要求清逸康中心提供度假村服务依据不足。

赵先生主张自2014年起便要求退款,但未就此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法院对此无法采信。根据查明,赵先生此前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提出退款的请求。虽然合同约定中途退团不退费用,但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后,尚未履行部分终止履行,赵先生已通过诉讼的方式提出不再与清逸康中心履行合同,也未享受后续服务,双方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且目前合同有效期已过,故法院判令清逸康中心将后续服务费用退还,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予以折抵核算。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现合同有效期已过,赵先生起诉之前所产生的服务费用,根据合同约定过期已作废,赵先生无法再行要求清逸康中心予以退还,故对于赵先生要求退还该部分服务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利息的主张,根据合同约定,会员交费之日至度假第一天止,按年息15%支付给会员利息,而后余款不付利息,收款收据中也有同样的约定,但根据赵先生主张,其未享受度假服务,并以诉讼方式提出退款,且目前协议有效期已过,故其要求清逸康中心支付利息,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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