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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丨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16个法律要点

时间: 2020-08-02 11:15:53 来源:干货丨保证人不承 作者: 干货丨保证人

七、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的《催款函》上单纯签收的行为,不构成新的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云南、河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云高法[2003]69号《关于保证人超过保证期间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应如何认定性质和责任的请示》、(2003)冀民二请字第1号《关于如何认定已过了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上盖章的民事责任的请示》和川高法[2003]69号《关于保证期届满后保证人与债务人同日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已经终局的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债权人与保证人重新就保证事宜达成一致。但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的《催款函》上单纯签收的行为,首先不构成债权人的保证邀约,其次保证人单纯签字的行为也不构成承诺,故不构成新的保证。

八、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务人对外转让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也需要保证人同意。债权人不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债务不发生转让。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的而保证人没有同意的,债务转移发生效力,但保证人对转让后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九、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贷款及保证合同中常常会约定,保证人在贷款银行开设有账户,一旦债务人逾期偿还银行贷款,贷款银行就有权从保证人在贷款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中直接划扣逾期贷款本息。但同时,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同时向贷款银行提供不动产抵押的,而银行为了方便执行放弃或怠于执行不动产抵押的,保证人在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十、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在《担保法》时代,保证人对债务人享有的的是追偿权而非代位权。在《民法典》时代,保证人对债务人享有的的是代位权而非追偿权。

保证人的代位权,是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得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向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包括主债权的从权利。而追偿权是指保证人代偿债务后,主债权消灭,包括主债权的从权利抵押权等也一同消灭。保证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代偿部分的金额,而不能再向债权人的抵押人主张任何权利。

故,保证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包括时效抗辩在内的抗辩权,基于的是保证人的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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