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警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过程中伴随轻微暴力的行为定性
时间: 2020-08-01 23:18:52 来源:冒充警察非法占有 作者: 冒充警察非法综上,被告人唐某某、朱某冒充网警调查取证,取得电脑等财物并将被害人游戏账户内的金豆变卖获利, “执法”过程中伴随有轻微暴力行为,但这种行为仅是“粗暴执法”,尚未达到构成抢劫罪所规定的暴力程度。结合生活常识、常理、常情分析,被害人系被“骗”而非被“抢”,应以招摇撞骗罪追究被告人陈某、唐某某、朱某的刑事责任。
二、关于本案是否认定为招摇撞骗罪情节严重,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招摇撞骗罪的“情节严重”如何界定,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可以看出,就数额问题可以参照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再结合其具体犯罪情节予以认定(次数、影响、后果等)。本案中,被告人招摇撞骗取得被害人的电脑、手机等有形财物,又将被害人游戏账户中的虚拟货币金豆转走。涉案电脑、手机等财物经鉴定价值为6724元,虽然涉案的虚拟货币金豆无法鉴定,但根据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陈某等人从被害人游戏账户中非法获取的虚拟财产价值约十多万元,已经超出诈骗罪数额巨大认定标准,可以认定被告人招摇撞骗罪属于“情节严重”。该虚拟财产价值虽未指控,但鉴于本案二审系由重罪名改判轻罪名,二审将其认定为涉案财物数额并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也未超出指控范畴。被告人陈某、唐某某、朱某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骗取数额巨大的被害人财物,依法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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