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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犯**罪却被留校察看,浙江大学作法引热议

时间: 2020-07-24 10:27:25 来源:大数据热点 作者: 触犯**罪却


从上述第二个和第三个案件事实,我们可以得知,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此外,可能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所以根据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但是有的人可能存在疑问了,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呢?在这里要说明一下,强制猥亵罪和**罪不是对立排斥的罪名。而是包容评价的罪名。根据规定,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则一种重罪论处。而在我国,**罪的量刑要比强制猥亵罪重,所以认定被告人触犯**罪而非强制猥亵罪是正确的。又因为其存在犯罪中止,自首等情节,所以法院才会做出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一年半的判决。




上图是浙江大学的处理决定。那么浙江大学的处理决定正确吗?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学校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显然在面对两个选项中,浙江大学选择了前者。



那么从法律上看法院判决没有问题,在校规校纪上看,浙江大学也是依照规定办事。但是事情怎么就引发网友不满了呢?编者认为原因有二:


首先在我国,**这一行为本就被世人唾弃。因为**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心灵创伤是无法弥补的,而本案中,被告人虽然犯了罪,却没有受到大众一般认知里应该受到的惩罚,反而过得逍遥自在,这自然会引起大家的不满。所以大家渴望其受到应有的惩罚。这种愿望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法律就是法律,学过法律的都应该知道,生活中法理和情理发生冲突的时候有很多。而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能做的是尽力将二者平衡。但是校方对此却选择了较轻的处罚,这让大众难以理解。


其次,这件事造成这么大的影响,也和一些营销号为了博眼球,瞎写内容,引导舆论有关系。有些营销号为了吸引眼球,故意编造一些无中生有的东西,有很多不明真相的网友看了以后,自然会很生气,所以才会导致现在的舆论环境。



最后,编者想说的是,受现在社会的高速发展的影响,人心有时也会容易浮躁。当事情发生后,我们应该积极的去探索事情的真相,形成自己的观点。而不是随波逐流,受他人煽动,没有一点自己的主张。要相信在这个世界上,善恶终有报!有些人终究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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