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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释放新就业形态的巨大潜力

时间: 2020-07-22 17:48:02 来源:大数据热点 作者: 【中国改革】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日益普及和创新应用,“新就业形态”引发越来越多的关注,在稳定和增加就业方面也被寄予厚望。但总的来看,目前并没有一个被广泛认可的关于“新就业形态”的确切定义。


就业反映的是一个具备劳动能力的人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后,在市场所处的一种被雇佣的状态。传统上,就业是指由企业作为雇佣者,与劳动者个人建立劳动契约关系的一种雇佣状态。20世纪70年代国际劳工组织提出了“非正规就业部门”的概念,大致包括微型企业、家庭企业和独立服务者三类。与正规就业部门相比,这些部门的就业往往具有不稳定性、接受到的系统培训和教育的机会少、享受到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较少,而且大多数情况下并没有进入到官方的就业统计体系。


但在国内,“非正规就业”这一概念并没有被广泛采用,而是用“灵活就业”一词取代。可能在大多数人的理解中,“非正规就业”并不能充分体现就业的灵活性,甚至还隐含着一定的歧视性。“灵活就业”一词更中性,也能更直接地反映这种新型就业的特点。


21世纪以来,“灵活就业”一词常常出现在我国政府的官方文件中。我国2001年“十五计划”的人口、就业与社会保障重点专项规划中首次提出“灵活就业”概念,规划指出:“要实行灵活的就业形式,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 重点采取非全日制、 临时性、 阶段性和弹性工作时间等多种灵活的就业方式。”


2019年底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中指出,“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明确表示支持社会新就业形态和劳动者灵活就业。今年3月,面对疫情的巨大冲击,国务院办公厅发文“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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