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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浙江大学努尔特巴特尔**案看法治与道德的冲突(原创)

时间: 2020-07-22 17:31:02 来源:大数据热点 作者: 从浙江大学努

        学籍处理的依据是这样的:《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本【2017】11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舆情热议的焦点是努尔特巴特尔是不是应当开除学籍,舆情热议的方向是应开除学籍,但事实上努尔特巴特尔没有被开除学籍。对努尔特巴特尔应当受到的刑事处罚没有热议,也就是说舆情对努尔特巴特尔的罪刑相适应没有很多的异议,故我不在此对努尔特巴特尔案的刑事部分展开法律与道德的讨论,讨论了也没有很多实际的意义。但对于努尔特巴特尔的留校察看的处罚,我从法律与道德的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提供给大家参考。

        留校察看的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任何的行政处罚都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我们先来看看浙江大学的处罚的具体依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本【2017】11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具体内容: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治安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被学校纪律处分,但处分明显偏轻或偏重,需要重新作出处分决定的,撤销原处分,按本规定条款处理。依据该规定的内容,可以明显的看出受到刑事处罚但被判处缓刑的可以开除学籍,也可以留校察看,也就是说开除学籍或者留校察看是学校的自由裁量权,就算裁偏一点点,那也不叫违法。但《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充其量只是浙大规范性文件,既不是规章,也不是法规,更不是法律,它这个规范性文件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上位法的规定呢?那么我们就从最高效力的法律开始分析。依据《中华人民***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可以明显的看出对学生的奖惩是校长的职权,也就是学校的职权,高等学校可以自主制定奖惩方案,因此《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制定主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请注意,从这一款明显的可以看出,即使构成犯罪,开除学籍依然是学校的自由裁量权。况且《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中明确了只有犯罪后需负实体刑事责任的才是应当开除,因此浙江大学处罚没有不当,这是依据法律对努尔特巴特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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