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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在水产养殖生产环节,因产地环境、渔业生产投入品、其它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物毒素等因素,导致水产品污染突然发生或严重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体性健康损害和死亡,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3处置原则
3.1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按照“统一领导、属地负责、分类管理、联合行动”的工作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分级负责、协同应对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2重点预防,全程控制。对可能引发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薄弱环节,及早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加强源头生产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
3.3加强监测,及时防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检测,及时分析、评估、预警和快速处置。
3.4科学决策,依法应急。采用先进技术,实行民主决策,发挥专业队伍作用,依法、迅速、有效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事故分级
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4.1特别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1.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包括2个以上省(市、区)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4.1.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4.1.3发生跨境、跨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且涉及本省,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1.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4.2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2.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超出市(州)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4.2.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4.2.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2.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3较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3.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市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4.3.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4.3.3市级政府认定的较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4一般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4.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1个县级行政区域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4.4.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4.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5组织体系
5.1市应急指挥小组。市水务局成立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小组)。
5.1.1市应急指挥小组组成:
市应急指挥小组组长:由市水务局局长担任。
副组长:由市水务局分管水产的副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水务局办公室、财审科、执法支队、市水产渔政站。
5.1.2市应急指挥小组职责
5.1.2.1市应急指挥小组在省、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省水产局、市政府和市重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1.2.2协助有关部门和指导区、县级应急指挥机构采取措施,对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1.2.3对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5.1.2.4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技术鉴定等工作。
5.1.2.5根据需要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5.1.2.6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5.1.2.7成员单位职责
市水产渔政站:负责与市食安办等市级部门联系和衔接,负责市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依法组织对养殖环节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相关技术鉴定和提出处置意见。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收集信息,动态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
市水务局办公室:负责与市新闻办等部门联系和衔接,组织、协调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
市局执法支队:负责应急事故处置涉及政策法规和行政执法等工作。
市局财审科: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经费协调落实和管理。
5.2市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
5.2.1市应急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
5.2.2市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组成:
主任:由市水务局分管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副主任:由市水产渔政站长担任。
成员:由指挥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
5.2.3办公室设在市水产站。
5.2.4市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职责
5.2.4.1贯彻落实省应急指挥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2.4.2检查、督促各有关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的发展态势。
5.2.4.3研究协调解决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5.2.4.4经市应急指挥小组同意,为新闻机构提供事件有关信息。
5.2.4.5完成市应急指挥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5.2.5市应急处置工作机构
5.2.5.1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小组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包括事故调查处置组、事故综合组、专家咨询组。
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在市应急指挥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要求履行职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将有关事故进展及处理情况报告市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
5.2.5.2事故调查处置组组成和职责:事故调查处置组组长由市水务局分管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执法支队、市水产渔政站参加。负责调查事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组织协调事发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处置工作,督促相应措施的落实;召回有毒有害水产品并及时处置;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5.2.5.3事故综合组组成和职责:事故综合组组长由市水务局分管计划财务、宣传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财审科参加。负责事故处置经费、物资保障、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
5.2.5.4专家咨询组组成和职责:专家咨询组组长由市水务局分管科教的副局长担任,市水产站、有关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等参加。负责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支撑,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依据。
5.3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工作班子。
6运行机制
6.1日常监管
6.1.1市水产渔政站,牵头制定和完善水产品产地质量安全应急管理相关办法和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水产品入市前的药物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预警。
6.1.2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6.2运行体系。全市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测、预警、报告、举报、通报制度。
6.2.1监测与预警:全市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告制度。开展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及时发布有关水产品药物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水产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根据水产品安全事故发生规律、特点和检验、监测、监督情况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预警报告,得到授权后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接到上级有关部门、毗邻省(市)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预警通报后,实施水产品安全预警。
6.2.2应急报告
6.2.2.1全市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6.2.2.2报告程序。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发生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迟报、谎报。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应急指挥小组报告,并及时报省水产局、市政府,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2.2.3初次报告。事发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作好详细文字记录档案。
6.2.2.4阶段报告。事发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适时报告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6.2.2.5总结报告。根据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级与响应,相应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处理后及时做出总结报告。包括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处理工作总结、事故发生原因分析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6.2.2.6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单位、人员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管职责行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工作。
6.2.2.7应急通报。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采取的措施、养殖环节应急监测结果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本级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6.2.3风险评估。根据事故发生、发展情况,如果原因复杂,应及时召开专家咨询组会议,评估风险隐患,研究应对措施。
6.2.4应急监测。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开展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风险应急监测,为调查事故原因提供参考。
7应急响应
7.1分级响应
7.1.1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四级,发生特别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为I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发生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为II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和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后,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组织实施;发生较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为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发生一般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为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高层次水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低层次及其相关部门水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自然启动。
当组织实施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应急指挥小组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省应急指挥小组快速向省人民政府和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政府和省应急指挥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区、县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7.1.2市应急指挥小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市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相关工作。
7.1.3市、县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故的范围、危害程度等,在当地政府、省水产局领导下,按照事发地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7.1.4响应升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随着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难以控制的趋势,危害严重时,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由上级政府审定后,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
7.1.5响应降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在短期内已迅速消除,不会有进一步扩散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由上级政府审定后,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消预警。
7.2指挥协调。市应急指挥小组根据需要,或按照省、市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市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向市应急指挥小组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小组报告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7.3紧急处置。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及时处置,事态恶化或反应级别上升,应制定紧急处置方案,报请省应急指挥小组同意后,依法迅速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7.4终结响应。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将按有关程序和要求终结。省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对相关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7.5信息发布。市应急指挥小组根据市人民政府和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对外口径,及时发布相关应急处置信息。
8后期处置
8.1善后处置。尽快消除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
8.2责任追究。对在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提出追责建议。
8.3总结报告。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应急处置工作的改进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市应急指挥小组。市水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研究应急处置工作的改进措施,并报省水产局、市政府。
9应急保障
9.1信息保障。全市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市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9.2人员保障。市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会同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事故处理。
9.3技术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研究机构承担。当发生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受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或相关单位的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
9.4物资保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当地政府争取并落实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设施、设备和物资。
9.5演习演练。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突发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提高应急准备、协调应急响应能力。
9.6宣教培训。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防范意识。加强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和行业应急处置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