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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对社会治安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治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我国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当前,在继续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形势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优化综合治理的各个实践环节,为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与和谐的社会氛围。
服务发展大局。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发展,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决定性意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实现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化解不安定因素,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因此,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就必须树立服务发展的大局意识,准确把握新时期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新期待和新要求,在经济发展的全局中谋划和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整体部署中突出和推进经济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就是为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提供安全的社会环境。因此,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就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治理理念,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各项治安政策、各种治安措施都必须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来制定和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个主体要切实将以人为本作为工作理念和工作手段,通过具体作为,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当家作主的自豪感和荣誉感。
形成工作合力。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全面,是指发展要有全面性、整体性,不仅经济要发展,而且社会各个方面都要发展;协调,是指发展要有协调性、均衡性,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发展要相互适应、相互促进;可持续,是指发展要有持久性、连续性,不仅要保证当前发展,而且要保证长远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维护社会治安持续稳定的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不同的职能部门、机构、人员相互配合、统一行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过程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要求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使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的各个环节相互协调,形成合力,以保证各部门运转有序,各项政策和措施科学有效。
协调利益关系。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坚持统筹兼顾,即要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各种关系,又要正确反映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协调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涉及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涉及各种不同利益关系。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要求运用好统筹兼顾这一根本方法,全面把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布局,在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同时兼顾社会各个方面的发展要求,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相协调、相补充、相促进,实现社会各个方面的良性互动。其中,最重要的是统筹协调好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践中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处理机制、权益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