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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同志强调,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把调整经济结构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重点。在目前宏观经济企稳向好的形势下,针对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深层次问题,着力推进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对于巩固宏观调控成果、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是优化调整经济结构的有利时机
2009年我国经济增长顺利地从“前低”转入“后高”,目前已经进入企稳向好阶段。宏观调控中矛盾的主要方面已从内需不足更多地转向结构制约,而且现实生活中以产能过剩、粗放发展、低水平重复建设等为基本特征的结构问题是制约我国中长期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我们亟须利用当前通货紧缩压力已经消退而通货膨胀压力还在预期状态、尚未真正到来的有利时机,以更多的精力、更大的决心,采取更积极的措施,加大调结构、转方式、促改革的力度,把短期调控政策和中长期目标更好地结合起来。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界应当充分认识到这一时机弥足珍贵,更多地考虑如何优化调整结构,以促使我国经济发展尽快地从粗放型转为可持续的集约型。
投资、消费和收入分配都应与结构优化调整相呼应
在4万亿元投资之外,调整经济结构特别是内需结构应注重合理促进消费,尤其是提高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并通过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消除居民消费的后顾之忧,从而减少预防性储蓄,增加即期消费。实际上,为了刺激消费,中央已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创新了一系列工作机制,如对种粮农民的直补,加强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保护及保障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提高城镇低保标准和退休人员退休费标准,推动新医改,实行义务教育全免费,实施住房安居工程,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实施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等。这些举措对于扩大内需、增加消费,进而优化调整经济结构具有重要作用。2012年,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适当加大力度和增强针对性,特别应注重结合城镇化进程和户籍制度改革,加强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培训,加强以城乡一体化为导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与消费有关的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收入分配机制改革和再分配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拉大、分配机制不完善以及不同阶层的利益矛盾问题,需要引起高度关注。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一些垄断行业和大型垄断企业凭借垄断权力和国家特许权,不合理地、过多地占有国民收入份额。对此,亟须通过进一步深化相关改革加以解决。
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应当特别注重运用经济手段
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作为经济结构优化调整的一个重要方面,其实质就是如何淘汰落后、过剩产能和促进升级换代。在这方面需要做的事情很多,其中关键是要更加强调和注重运用经济手段。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行政手段的作用比较有限,其副作用也比较明显。法律手段需要强化,但法律的健全和完善是一种“慢变量”,而且其作用也是框架性的和比较原则性的。实践证明,政府对于经济发展中的很多具体事项不一定能看得很准,往往只能提出一个方向,比如说推进节能降耗,到底什么样的企业在节能降耗中有竞争力、能够站得住脚,需要通过竞争才能知道。法律的作用也主要在于维护、保障企业公平竞争的规则与环境。实际上,推进结构优化调整,往往只需要政府给一个导向、法律给一个公平竞争框架,再加上经济手段(经济杠杆)的规范化设计和运用,比如实施一系列有针对性、体现产业政策和技术经济政策的税收或补助等优惠措施,而后让企业在竞争中优化配置资源,通过市场来进行优胜劣汰,就可以收到很好的效果。
税收是众多经济手段中一种重要的、基于法治的规范形式和工具。在税制方面,要达到淘汰落后产能、优化结构的目的,需要充分利用资源税、消费税、环境税的区别对待措施。为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无论是生产领域还是消费领域,资源要素的相对价格都应该上调,从而使各方面更加珍惜资源、节约使用初级产品,刺激各经济主体千方百计地开发节能降耗的工艺、产品和技术,促使消费者更趋向于采用节能、环保的消费方式。不论从长远来看还是从当下的迫切需要来看,这种经济杠杆不但要用,而且要用好、用充分。目前正是利用税收等经济杠杆促进经济结构优化调整的有利时机。从宏观环境来看,经济生活中的通货紧缩压力已经不复存在,通货膨胀虽有预期、但还没有形成现实的较大压力,应该不失时机地推出资源税税负调整改革。通过资源税负调整形成新的经济运行机制,应该达到把一些过剩产能和落后企业淘汰出去的效果,同时使大部分企业经过努力能够顺应节能降耗的新机制而继续发展。至于这方面的改革对民生的影响,可以通过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加以化解,如提高低保标准,保证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等。
发展政策性融资对于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具有重要作用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金融体系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客观地评价,仍处于金融发展的较低阶段。要使金融体系的运行更有效地配合经济结构优化调整,还需进行一系列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促进经济结构优化调整,需要实行“有保有压”的区别对待的政策措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要求商业性金融系统直接承担促进经济结构优化调整的责任。商业性金融系统中的银行和金融机构,是在央行的总量调控信号和相关风险约束条件下,“锦上添花”式地去支持那些直接效益最明显而风险最有把握规避的项目和领域,这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机制的资源优化配置。商业性金融是以赚取利润、降低风险为业务导向的,只能间接促进经济结构优化调整。至于融资事项上直接的区别对待、以优惠的利率和放贷条件给予“雪中送炭”式的支持(包括“绿色金融”等),则大多属于政策性金融的范畴。而政策性金融体系不论在成熟市场经济体的发展历史中还是在新兴市场经济体的赶超进程中,都是被放在战略层面来考虑的。尤其是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来说,实现现代化建设“三步走”战略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完成这些艰巨复杂的任务,发展政策性金融至关重要。
近年来的一些经济社会事件也证明了这一点。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救灾重建需要金融支持;在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情况下,中小企业“抗寒过冬”需要金融支持;进一步支持“三农”,农业、农村、农民的融资问题再度成为热点和难点。可以看到,各商业金融机构对这些事项的表态都是非常积极的,但背后却没有支持它们长期从事这类业务的动力,因为资金运用的这种结构取向并不符合商业性金融的内生运行机制。真正与这种金融需求相适应的是政策性金融,以及通过适当政策条件吸引商业金融机构参与的政策性融资事项。其具体运行形式,既包括专门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合理构建与运作,也包括以招投标方式选择商业性金融机构从事某些政策性融资业务,特别是需要形成被支持对象(包括中小企业、农村和农业的项目等)与银行、与政策性金融机构、与相关财政部门间的协调和联动机制,以达到有效控制风险、提升信用和综合绩效的多赢结果。应该说,这是优化调整经济结构一个十分重要的经济手段,也是一个涉及我国商业性和政策性金融体系全面改进的新挑战,是一个必须在中长期发展、改革、稳定中着力处理好的创新过程。只有形成这样的体制机制,以金融支持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包括支持“三农”、支持中小企业、支持自主创新、支持节能降耗等工作才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