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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互联网金融回归理性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10-03 字体: | |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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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公平公正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科学合理的监管和引导,既保证其创新发展又能防止其野蛮和任性所带来的市场风险,是考量当局者智慧与胆识的一件事件。

2015年1月18日,深圳前海微众银行(WeBank)开始试营业。

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田厦国际中心的微众银行没有宽阔的大厅,没有标志化的装修,没有西装革履的工作人员,只有腾讯的“小企鹅”惹人注目。如果不是电子屏上不断滚动的基准利率、外汇牌价,你完全意识不到这是一家银行。

然而作为我国首家互联网银行,也是首家获批开业的民营银行,微众银行注定会被打上历史的标签。正是“微众银行的一小步,是我国金融改革一大步”。

风险与生俱来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极具生命力的创新业态,近几年一直在挑动着传统金融的敏感神经。由于具有小额、海量、标准化产品、口碑传播、极致客户体验的特征,而交易也极具高效和便利,以P2P网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近几年大行其道,被称为草根理财神器。以去年3月31日阿里巴巴推出的“娱乐宝”为例,其正式发售前预约购买人数就已达54万,正式售卖两天之内成交多达五万笔,逼近产品募集上限。

根据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发布的《互联网金融研究报告》,投资者选择P2P平台最看重三大因素,分别是“项目本身(如收益、期限、数量等)”、“风控机制(担保、风险准备金代偿等)”、 “平台背景或核心团队背景”等。报告同时指出,P2P网贷行业进入门槛低,运营模式混乱,风控机制参差不齐,平台倒闭潮迭起,行业乱象丛生,亟需加强监管和引导。

的确,P2P网贷从诞生之日起,资金挪用、携款潜逃或倒闭事件就从来没停止过。

互联网与传统金融的融合决定了互联网金融与生俱来的高风险性质。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金融标准化中心的张艳认为,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主要有两个层面,即安全风险和合规风险。

安全风险包括信息安全风险和资金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虚拟和开放的特征,使得其安全性先天不足,特别是在后台数据保护、管理机制、身份认证和数据加密保护措施方面存在不足,互联网金融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水平也有待验证,这些都给不法分子带来可乘之机,他们可以通过入侵、窃取和攻击等方式,获取网络支付账号、密码等用户信息,带来信息安全甚至是资金安全方面的问题。同时一些互联网金融产品本身也存在资金安全风险,无论是投资货币基金的“余额宝”还是投连险的“娱乐宝”,实质都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购买了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政策的改变、销售中的风险提示不到位或信息的不透明,都会给投资者带来潜在的风险,严重的资金安全问题甚至会对金融体系安全、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冲击。

合规性风险包括三个方面。首先,现有法律规则没有对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属性和业务范围进行明确定位和有效规范,产品设计和运作模式略有改变就可能越界。其次由于内部管理不规范,会出现企业内部失灵和操作风险问题。业务经营的道德风险问题也属于合规性风险范畴,如片面追求业务拓展和盈利能力,采用有争议、高风险的交易模式,甚至用欺骗的手法,发虚假标,自己担保自己贷款,聚集资金挪作他用等。

因此,国家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必然和必需的事情。但是如何在公平公正基础上进行科学合理的监管和引导,既保证其创新发展又能防止其野蛮和任性所带来的市场风险,是考量当局者智慧与胆识的一件事情。

监管要公平公正

去年上半年,监管机构与银行基于安全的考虑,针对以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开始了一波又一波密集的“讨伐”和“围剿”,先是以工农中建为代表的商业银行对第三方支付的储蓄卡快捷支付额度进行了额度缩减调整,接着央行下发紧急文件叫停支付宝、腾讯的虚拟信用卡产品和二维码支付等面对面支付服务,货币基金提前支取不罚息优惠也随后被央行叫停。

这样的做法是否公平公正?是否有些矫枉过正?是否有悖于国家“创新驱动”的初衷?业界普遍产生了这样的质疑。毕竟互联网金融在促进资金有效流动,发挥民间资本作用,促进我国金融体系的普惠和包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更何况,互联网金融也为传统金融带来了技术和渠道层面的改善或创新。举个例子,作为服务渠道的移动端延伸,微信银行在分流存量客户服务方面有积极的贡献。CFCA调查报告表明,近三成微信用户使用微信银行,作为服务渠道的移动端延伸,微信银行在分流存量客户服务方面有积极的贡献。作为用户信息获取和产品服务体验的重要入口,银行在微信银行上的社会化营销,在为银行用户信息获取方面,渠道优势进一步凸显。

总之,互联网金融是大势所趋,宜疏不宜堵。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樊爽文认为,金融关系到广大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要发展好最重要的就是要把“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放在核心位置。他说:“金融领域最引人瞩目的话题是互联网金融,包括互联网支付、P2P网贷、股权众等等各种新业态,讨论的广泛热烈,实践的红红火火。经过充分的讨论和实践,虽有关各方分歧依然不少,但共识越来越多。其中,主要共识之一,是无论在哪种业态下,都必须最大限度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而金融的本质是信用和风险管理,这是对其监管的基础。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我国总体上保持开放包容,鼓励创新的态度,同时结合互联网特点,实行差异化监管、适度监管的政策导向,注重倡导防范风险底线,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监管原则。一方面按金融属性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秉承与传统金融监管一致的原则与框架,避免出现监管套利和制度套利,防范出现监管不公平或形成潜在风险隐患。另一方面抓紧布局监管缺位之处,包括建立健全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明确市场各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制定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信息和交易安全保护、信息披露、风险解释和合格投资人制度,建立行业进入和退出机制,开展信用基础设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互联网交易金融犯罪防范和反洗钱监测等工作,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规范、有序和良性发展,推动金融改革创新提供基础保障。 走向理性与合规

更重要的是,随着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监管也应被赋予更多的互联网精神和互联网哲学,采用一个崭新的标准去衡量一笔业务的风险和一个人的信誉。而对于互联网金融本身其未来发展应该以围绕客户需求为动力、以支持实体经济为根本、以金融规律为边界、以风险可控为底线、以消费者保护为核心,走可持续、经得起周期和风险检验的发展之路,从野蛮成长回归理性发展。

那么如何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呢?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互联网金融不可能降低固有的金融风险,经营机构应该把依法合规和稳健经营意识贯穿到金融创新的全过程。在创新中要做到“心中有法,行为有度”,遵循良好的监管要求和会计标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风险管理。

互联网的特征是信息透明,而不是信息屏蔽,互联网金融的信息透明度应该更高,信息披露应该做得更好。不应使金融创新沦为过度承担风险、规避监管和与客户争利的工具。从业机构必须提升业务透明度,接受市场监督,注重风险揭示、资金安全、银行账户信息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能利用自身的业务优势和技术优势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把投资者的利益和资金安全置于更高的地位,尤其不能触碰法律、特别是刑法的红线。

还有一个业务定位的问题,互联网金融应善于利用互联网技术的优势,通过科技创新、方法创新、模式创新,探索为小微金融需求提供丰富、便捷、经济、实用的金融产品,成为传统金融领域的有益补充,坚持做小微化、小规模、小标的服务产品。互联网金融不适宜做大额融资的集资平台,不应是大客户的“提款机”,更不能规避国家产业政策。

微众银行的成立是互联网金融走向理性与合规的一个标志。银监会批复的微众银行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及票据、债券、外汇、银行卡等业务,这似乎与传统银行并无差异。但其实区别有两点:一是个存小贷,主要目标客户为工薪阶层、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等普通公众,以及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小微企业和创业企业;二是没有实体网点,业务在线完成。 “我们不是搅局者,是补充者。”微众银行行长曹彤这样表示, ”我们会利用线上优势为小微企业和工薪阶层提供更低成本、更便捷的服务。”

由于监管方面的原因,微众银行正式营业没有具体时间表。但不管怎样,微众银行的成立翻开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崭新一页,而其本身也将成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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