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阅读:[摘 要] 动物检疫是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减少疫病危害,保障肉食品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基层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制约着动物检疫工作的顺利开展。笔者总结多年的工作实践,就砚山县动物检疫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
[摘 要] 动物检疫是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减少疫病危害,保障肉食品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基层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制约着动物检疫工作的顺利开展。笔者总结多年的工作实践,就砚山县动物检疫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对策措施,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 动物检疫 存在问题 对策措施
动物检疫工作作为动物疫病防控措施之一,在确保肉食品安全和人类身体健康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动物防疫、检疫、疫病监测等纳入了规范化管理轨道,使动物防疫工作有法可依。但基层动物检疫体系没有完全理顺,使得基层检疫工作难以到位,一些人员有可乘之机,合法经营户的利益受到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完全保护,动物食品安全隐患没有得到有效治理等问题依然存在。
1 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1.1 县、乡机构改革,新的检疫机构管理脱节
《动物防疫法》是一部行业管理的法律,为贯彻好这部法律,2007年农业部进行了兽医体制改革,省、州、县依法成立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动物检疫的执法主体,乡镇也挂牌成立了动物防疫检疫站具体实施动物检疫工作,逐步形成了动物防疫检疫上有人管,下有人抓的局面。然而,2010年开始的县乡机构改革,把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检疫站)人员的工作、职工工资和人事等所有的权利划归乡镇政府管理,县农科局(畜牧兽医局)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乡镇站人员的管理大大削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也只能是在检疫技术层面上给予指导。检疫人员由于主要接受乡镇政府管理,常被抽调参与抓烤烟生产、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新农合”、“新农保”等工作,导致基层检疫工作滞后。
目前砚山县11个动物检疫站基础设施薄弱,没有建立相应的实验室。一是屠宰检疫,检疫员还在是仅靠“一把刀、一个钩、两只眼”的凭感官和经验检疫,较少开展显微镜检查及实验室检验工作。很多检疫项目不能开展,检疫准确性差,对疫病不能快速诊断和处理,容易导致疫病的蔓延。“放心肉 ”也往往成为了不放心的肉;二是产地检疫,按规定“养殖户出售家畜,必须由检疫员检疫,并发放《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后,家畜才能上市交易”。但是,部分养殖户、经营者,为了减少麻烦和节省认为是不必要的开支而逃避检疫,以获得经济利益最大化,故意不报检就将动物运到市场上交易,致使未检疫合格的畜禽进入流通领域。
1.3 检疫执法队伍人员紧缺,技术水平参差不齐
1.4 行政执法职能与技术服务职能不完全分开
由于历史原因,在很多乡镇畜牧兽医站,检疫监督执法与服务经营管理交织在一起。一名基层乡镇站的职工往往身兼多职,既要承担动物检疫、兽药饲料的监督管理,又要承担治疗、防疫和阉割等技术服务,有的甚至从事饲料兽药等经营。而根据相关规定,执法部门、执法人员是禁止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事经营活动,不但分散有限的精力,也会对其执法行为的公正性造成影响。
2 对策措施
2.1 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民法律意识
县、乡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加大检疫监督执法工作力度,确保人民群众吃上“安全肉”、“放心肉”,作为一件事关老百姓身体健康的大事,抓紧抓好。同时,要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动物防疫法》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公民知法、懂法,经营者遵法、守法。提高全社会对《动物防疫法》的认识和支持力度,逐步形成领导重视,部门支持,经营者理解,社会拥护的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工作新局面。
2.2 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建全动物检疫监督目标责任制
加强动物检疫执法队伍的领导,建立自上而下的目标责任约束机制,乡镇动物检疫站站长是检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检疫人员对检疫的过程对站长负责,实行目标管理,做到工作有责任,有考核也有奖惩。对滥用职权、循私舞弊、买卖票证和不履行职责等违法行为者,一但发现或被举报,查实后要从严处理,以保持检疫队伍的纯洁性和执法的权威性。
2.3 多请示、多汇报,引起领导对检疫工作的高度重视
多向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和上级业务有关部门请示、汇报,争取领导的支持:一是逐级建议尽快出台《动物防疫法实施细则》,弥补法律的不足;二是建议政府招聘录用检疫专业毕业的大学本科生,充实我县的检疫队伍;三是在新形势下理顺动物检疫执法的主体责任。减少或不抽调检疫人员去做政府的其它中心工作,保证检疫人员随时在岗,使检疫工作做到项目有人抓,工作有人管、事情有人做,出事有人担的良好局面。
2.4 加强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动手实践能力
一是提高政治思想素质。要加强政治学习和职业道德修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规范检疫监督执法人员的思想和行为,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二是提高执法水平。每年应举办2次以上的检疫法律、法规培训,定期轮训检疫执法人员,使其学好法,用好法。三是提高专业技术素质和动手实践能力。采取理论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使之熟练掌握检疫检验的新技术、新知识,做一个适应新时期、新形势合格的检疫执法人员。 2.5 巩固和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检疫员队伍,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村级动物防疫员是基层动物防疫检疫网络的基础,是我县动物防疫检疫队伍中不可欠缺的力量,加强与巩固村级动物防疫检疫员队伍势在必行。如果提高防疫人员的报酬,村级防疫检疫员变成了吃“国家粮”的工作人,工作的热情一定大增,检疫工作会更加负责,乡镇站对其管理也更加方便和容易。
2.6 加强产地检疫工作,取消收费,减轻农民的负担
取消检疫和防疫收费,即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又消除了广大农民朋友对我们多年来工作的误解:检疫和防疫工作并不是为了钱!实施好产地检疫工作,必须责任到人,分片包干。以行政村为单位,分片责任到具有资格的村兽医检疫员,制定详细而严格的工作程序、技术规范和工作纪律。使其负责所辖区域内动物数量的统计,掌握动物疫病状况,负责动物疫情的监测和报告;同时,对出栏的动物出具《动物免疫证》和《产地检疫证明》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被查明有问题和不属实的,应进行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
2.7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动物屠宰检疫工作
2.7.1 建立了定点屠宰场的乡镇,要加强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加大对私屠滥宰的处罚力度和打击力度,对严重违反《动物防疫法》的违法案件要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要立案查处。公安、工商、卫生、动物检疫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相互配合,大力支持,形成高压态势,坚决杜绝不法行为的发生。同时要开展公开举报制和责任追究制,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肉类市场秩序。
2.7.2 对没有条件建立定点屠宰场的乡镇,一是乡镇要争取逐步建立定点屠宰场(点),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管理办法;二是要加强上市肉品的检疫,做到不误检、不漏检。三是对自食动物的检疫,主要依托村级动物防疫员,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发现患病的动物及产品,经检疫不能屠宰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因屠宰染疫动物或食用病害肉类而造成传染病的扩散和漫延。
2.8 加强市场检查和加大违法打击力度
充实执法人员数量,增加市场检查和巡查次数,以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进行肉类市场的检查。在检疫执法过程中,不讲私情,秉公办事。对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者,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病害肉类全部没收作无害化处理,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执行严厉的、高压的处罚势态,不但震慑违法经营者使其守法经营,也保证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及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