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论文 > 政治论文 >

由互利性规则到政府的出现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10-03 字体: | | 打印文章

推荐阅读:" 在民主自由平等的背后——现代政治哲学解读 系列之4 一、政府作为互利性规则的代理执行者出现,她是人民自我管理的机构 上文描述了桃花源的三个阶段,第三阶段只要再向前发展一步,政府就会出现。 在第三阶段,桃花源里的公民基本形成了一些普遍性共识、一

"

在民主自由平等的背后——现代政治哲学解读 系列之4


一、政府作为互利性规则的代理执行者出现,她是人民自我管理的机构
上文描述了桃花源的三个阶段,第三阶段只要再向前发展一步,政府就会出现。
在第三阶段,桃花源里的公民基本形成了一些普遍性共识、一些普遍性规则,他们明白这些规范和个人利益息息相关。但是,如何保证这些规则能正常、有效、顺畅地发挥作用呢?
桃花源的一万人结成了比较稳定的互利性关系,形成了保护个人财产、等价交换、信守合同等规范;每个人都清楚,从长远和总体效果看,自己信守这些规范对自己最有利。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个人在每个时刻都会自觉遵守规范,当某个人张三在某个时候顾不上从自己的长远利益考虑,就会违背规范。李四会指责张三,会破口大骂,但张三有可能执迷不悟,于是双方冲突加剧。张三这一违规行为当然破坏了和他签合同的李四的利益。进一步说,会破坏所有桃花源居民的利益,因为大家的利益都是靠这些规范组合、维系的,如果有人不遵守规范也得不到惩罚,这些规范能否得到切实实行就是一个问号。如果其他人觉得反正张三的行为只影响李四,和自己没有关系,所以对张三的行为不管不问;那么李四的遭遇下一次就会发生在其他人身上。互利性关系的深化使得大家有了公共意识,于是大家看到张三的破坏规范的行为就会一起出手惩罚,张三便遭遇到一股巨大的强制力。这一强制力来自于其他社会成员。张三是合同的一方,李四是合同的另一方,这一强制力是作为第三方出现的。这一强制力的唯一目的就是让合同双方都遵守合同,谁不遵守就用强力惩罚谁。也就是说,当桃花源的某个公民张三违背规范时,其他9999名其他国民必须同时出手惩罚张三。因为如果张三的行为不得到惩罚,就意味着规范得不到真正实行,那么所有桃花源公民的利益都会受损。
打个比方,这就好比我们的足球中超联赛。这一联赛有12个队。假如甲队和乙队比赛时,甲队贿赂了裁判获得了胜利,那么其他10个队就一定要和乙队一起,对这一事件作彻底调查,掌握确凿证据后对甲队作出惩罚。如果其他10个队觉得反正吃亏的是乙队,和自己没关系,就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那么下一次自己的对手就也会贿赂裁判,自己也吃亏。当然,如果大家都对规则抱着阳奉阴违的态度,都贿赂裁判,都贿赂对方球员,都打假球。看起来谁也不比谁吃亏,事实上大家都吃亏了。因为观众对于这种假的联赛会始而义愤、继而麻木、最后不看。分工协作的工商业也是这样,如果大家都互相作假、都不遵守合同、都不保护别人的财产,那只会使工商业萎缩,大家都退回到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
如果桃花源的居民都已有了充分的公共意识,那么张三只要违规,其余9999名其他公民就会群起而攻之,但这带来两个问题。其一:每个社会成员都有可能做一段时间的警察、法官,因为没有专职的。这会耽误各成员的正常工作,而且因为毕竟是临时担当,技术不熟练,效率也不高。其二,虽然有了普遍性规则,但其统一的、明确的含义是什么,在各种具体情况下如何运用,对违规者施以什么程度的惩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又会反过来损害其统一、明确性。这两者都呼唤着政府的出现。大家自愿把立法和司法的工作(当然还有行政)交给专职人员和机构去做,就像大家自愿把扫雪的活儿交给专业扫雪队去做,各家就不要再自己扫了;由专业扫雪队来做,效果比各家自己扫强得多。这样,既然大家有这个要求,总会有人接这个活。于是,政府就在大家的一致赞同下,挂牌成立了。政府担当起专门的司法工作,大家把相互监督的任务交付给政府,这种交付是自愿的,只是为了提高相互监督的效率和效益。
在这里,规则形成在先,政府发挥职能在后。所以西蒙斯在《无政府主义的边界》中说:人们可以不服从专制政府,但这不是说:人们就可以随意而为。即使政府不存在,社会道义仍然存在,人们仍然要服从社会规范的约束。所以,不是政府制定规范由人民执行,而是人民相互间制定规范,由专职的政府人员来履行监督之责(Simmons ,1993)。


因此,桃花源里的这个政府的建立,是桃花源居民的社会博弈状态及其相互关系进化到第三阶段时,再向前进化一步的产物。
假设有两个地区,一个是桃花源,另一个是菊花源,它俩都到了第三阶段;但这不意味着两者会同时建立维护互利性社会的政府。十七世纪的英法两国可以说都在某种意义上处于第三阶段,但两者建立民主政府的进程却各不相同;同样,20世纪的巴西和阿根廷也是不同的。一系列的因素造成了这种不同。但我们大致可以说:这时,哪一国早点建立起维护互利性社会的民主政府,哪一国很可能会更多受益。
另一方面,如果桃花源还处在第二阶段,或者刚刚进入第三阶段,那么也不太可能建立这样的政府;即使建立了,也不太会发挥作用。曹锦清先生在《黄河边的中国》中对河南的乡、县政府进行深入调研,发现在这一层面实行民主制,不一定现实、也不一定明智。印度在独立后,全社会还处于第二阶段,民族矛盾和宗教矛盾十分激烈,虽然建立了民主政体,但并不能发挥多少社会功能。因此,只有在这个社会体的成员们已经在互利性社会生活中,意识到了各自相互间的道德收益,成员们可以预期周围绝大多数同袍都能按照这种规范处事待人,都能基本遵守这些互利性道德责任,上述互利性政治体才能建立(Sartorius,1975)。
回到我们的桃花源。政府是在桃花源全体人民的推举下成立的,所以对全体人民负责,对普遍性的规则负责。在我们的“牵脚比赛”中,政府就是大家专门推举出来喊口令的人,专门出来监督纠正那些不按照口令跑步的人,当然,官员自己也要按照口令做。如果政府在某时某地偏袒某个局部的社会成员,或者不对普遍性规则负责,社会成员们对它的信任就会下降;就好比那个专职扫雪队只扫某些路段的雪,对其他路段则马马虎虎、敷衍了事,那自然会激起大家不满;这种不满既指向政府,也指向那些特权路段。大家一定会要求政府纠正这样的行为。
桃花源里的政府显然是人民自我管理的机构。可是每个人都是有劣根性的,当人民有了管理权,他们很可能会偏心于自己及自己的亲朋好友;在自己受某人损害时,会过分地报复;当政府的某项决定不符合自己意愿时,会反对这项决定。这时,主持公道的似乎是政府,但因为政府只不过是人民意志的表达者和行使者,所以当某些人作出偏心之举、违规之事时,其他人必须要表达出对政府的支持、对这些举动的反对。由第一阶段进化到第三阶段是不容易的,是大家经过反反复复的既相互支持又相互监督的博弈,才达成了对一些规则的共识;从长期看和整体看,这些共识对每个成员都是有利的。如果有人出于一时的糊涂、或者出于侥幸的心理,想偏离乃至违反这些规则,将会遭到其他人的普遍反对,这种普遍反对通过政府来表达和行使。因此,这样的政治体制,因为没有一个外在的强力权威,所以是人民的自我管理;但这种自我管理一定是通过人民的相互监督和自我约束进行的;没有相互监督和自我约束,互利性规则就难以实行,这个桃花源的社会状况就会倒退,退回到第二阶段乃至第一阶段,那将使每个人利益受损。
所以洛克在《政府论•第二篇》中说:人性的善只有在相互监督中才能被培养出来(Locke,1960)。如果我们把“善”定义为:自觉服从互利性规则,自觉为他人多做贡献;那么,在一个互利性的、同时又是相互监督的社会中,一个人越善,他的马斯洛意义上的五个需求就越能得到满足;一个人越恶,他的五个需求就越不能得到满足。这时,他就很可能变善,除非他是个傻瓜。相反,如果很多善良的人都希望别人也变善,但又不去" 监督别人,那只能说明这些善良的人全是傻瓜。

二、百姓之间先签契约,然后去和政府签契约。人有契约能力
从洛克、卢梭以来,不少思想家都对政府的性质持一种社会契约论的观点,这到了罗尔斯那里又有了新的发扬。张三和李四为什么要签订契约合伙开一家餐馆呢?因为开了这家餐馆,双方的生活都有了提高。桃花源的人民为什么要共同形成一系列规则,并自觉放弃一定的自由和利益以服从这些规则呢?因为每个人的生活都比以前有了提高。M•沃尔茨在《成员性与社会体》中说(M.Walzer,1983):


组成一个集体是重要的,因为这样做,一个人就可以得到某些特定的其他人的帮助、合作,从而获得安全和福利。如果我们不需要互相帮助,我们就没有理由和必要去组成一个社会体。我们都是理性的人,我们聚合在一起,签订合同,仅仅是出于更好地满足自己的需要,我们衡量、判断这个合同的标准仅仅是:它有没有更好地、在多大程度上更好地满足了我们各自的需要?
社会合同是一个大家都同意的约定,以决定什么共同的东西对于每个成员的福利是必要的,然后为大家提供这些福利。社会成员们因此相互有了义务和责任,他们对其他社会体的成员并没有这些义务和责任。
社会契约论为我们去深入思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性质,提供了一种思路。
契约性规范在两人关系的起点上,设定这一规范是由签约双方自由自愿地签署而成的。在这之前,双方之间是没有统一行为规范的,也没有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安排。可是,一旦双方签约,就有了双方行为的统一规范,有了道德义务。这种契约有两个步骤。第一步是国民之间签约;第二步是已经相互签约的国民作为一方,去和政府公务员队伍签约。这就好比,第一步是某地全部100家居民相互契约,每家每月拿出十元扫雪钱;第二步是集体去请一家扫雪公司,该公司的收入是每月1000元,工作是为该社区扫雪。
问题是:当完全不存在一个外在强制力量的情况下,让一个人自觉自愿地去和别人签订契约,然后自觉自愿地服从契约所作出的法律法规、行为规范,有没有可能?当清朝灭亡后,我们看到了军阀混战;当罗马帝国覆灭后,我们看到的是欧洲各小国纷起,烽火连连;我们看到15、16世纪蔓延在欧洲的宗教战争,看到英法等国持续几百年激烈的劳资冲突,看到印度延绵不断的民族矛盾,看到巴勒斯坦和以色列的不共戴天,看到台湾闹哄哄的选举,看到美国NBA几年前因为老板们和球员们在待遇上谈不拢、差一点令联赛停止。看到这些事实,很多人对人性失望,认为除非依靠外来强力,否则人们不可能自觉建立并服从规范。
当然也有很多人是乐观主义者,罗尔斯就是其中一位。他在《作为公平的正义:政治的而非形而上学的》中(Rawls,1985),这样表达对人性的信任:
我们不能说:只要一群人在一起共同生产生活,那就是合作。合作仅仅指:各方从这种共同的生产生活中得到的好处,必须大于不进行这种共同的生产生活得到的好处。人们要组成一个合作性的社会体,就要有相应的规范。我们预设、而且认定人有这种能力,它包括:
对合作性社会中正义观念的理解能力,能按其行动的能力。人能够意识到共同利益及相应规范,这种共同利益既意味着一个人的合理利益,也意味着所有社会成员和组织的繁荣、利益。人们能够追求这种共同利益,它本身就是一种价值。我们预设并肯定人们有成为合作性社会成员的道德能力。我们预设并肯定公民们有能力对他们的行为及其后果负责。在一个安排良好的社会体中,公民们有能力按照社会规范来调节自己的目的、期望和行为,他们有能力把自己的要求限制在社会规范所允许的范围内。当他们在某时某地体验到自己的某种强烈需求时,他们自己有能力克制这种需求。
当罗尔斯说:人有这样的能力,他说的是一种潜在的可能性。猴子、海豚可以被训练得认字,而鸡或者牛再训练也没有用。所以我们说:鸡或者牛没有认字的能力。人有能力和别人合作开餐馆;人有能力和另一个人合作组成一对乒乓球双打、对方打得不好自己也不会去责骂对方;人有能力和一位非亲非故的异性结婚、进行全方位的生活合作;人作为工人有能力和老板合作、为他打工、看到老板开奔驰住别墅自己骑单车睡架子床、处之泰然;人作为工人有能力和其他工人合作、精诚团结、以向老板施压每人每月增加一百元工资;人作为公司管理者有能力和消费者合作、自觉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人作为老板有能力和其他老板合作、共同呼吁政府降低对企业的税收;人有能力和家人合作搞好家庭卫生、和邻居合作搞好走廊卫生、和市民合作搞好街道卫生、和其他国家的国民合作防止空气污染。


所以我们看到,中国的军阀混战还是让位给了国家统一,欧洲各国间的频繁战争还是让位给了和平共处、以致要制定一部欧洲宪法,宗教战争还是让位于宗教宽容,劳资冲突还是让位于劳资合作,印度的民族矛盾在逐步减少,台湾因选举而产生的情绪对立在逐渐缓和,NBA球星们在和老板就薪水问题达成协议后又一门心思地打球了。虽然巴以双方的强烈争端仍在持续,但毕竟也只有几十年的时间,几十年的时间并不能说明什么。
换一个角度,人有能力具有合作意识,并不是说张三现在就有合作意识,也不是说张三过20年后就会有合作意识,张三完全可能一辈子也不懂得如何与他人合作。有的人能和别人合伙开餐馆,有的就只能合伙开三天;有的人能和别人组成双打,合作愉快,有的就很快不欢而散;有的人能和配偶相处愉快,有的就吵闹不断;有的人能够心平气和地打工,有的就心气难平;有的人同事关系和谐,有的则众叛亲离;有的人能自觉提高对消费者的服务质量,有的则市场形象十分恶劣;有的人能和家人、邻居合作得很好,家里和走廊都十分整洁,有的则把一切都搞得乱糟糟。
从没有合作意识到有合作意识,是人的进化过程;就像人从四脚着地进化到直立行走一样。进化需要时间,进化更需要条件。进化是由一小步一小步积累而成的,一个人只有看到跨出这一小步对自己显然带来利益,而且自己确实能够跨出这一小步,这一小步的进化才可能完成;而每一小步的进化,都是进化主体的自我超越和自我成长。如果上天保佑,这么多小步都完成了,那就是一个较大的进化成就。
当进化的条件和土壤不具备时,说什么也没有意义;当进化的条件和土壤具备时,就应该相信自己,进行进化活动;罗尔斯上述一番话的立意,就在这里。

三、互利性规则下的政府应该做什么
政府需要做哪些工作?
政治哲学家西季威克在他的《效用与政府》中对这个问题做了很好的分析(Ten,1994)。
第一,只要一个人或一间公司、机构没有违反规则,那么无论他怎样千方百计、绞尽脑汁,去获得自己的最大利益,政府都不要去管他;其实,让每个社会成员获得最大利益,正是政府的职责。再者,有时候政府会认为:这个人、这家公司自己不知道怎样才能获得自己的最大利益,所以政府要帮他去做。西季威克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人怎样谋取自己的最大利益,他自己最清楚,也最有积极性。一间公司为了提高利润,会千方百计地去寻找市场、招聘人才、设计产品,公司管理者天天浸泡在这个行业里,他对怎样才能提高利润,要比政府人员更清楚。
一些县领导会指令农民们都种某种作物,结果往往是销路不好,令农民经济受损。政府对国营企业的经营也会作出各种指示,但效果同样不好。中国足协要所有队员的长跑必须达到某一标准,结果很多队员说这种规定不符合足球运动规律。政府这样做,可以说是不符合现代社会的分工规律。我们需要专业的扫雪队、专业的政府、专业的种粮大户。专业性意味着:在自己的专业领域比别人强,在自" 己专业领域之外比其他领域的专业人员弱。政府人员的专业就是维护规则,提供公共产品;至于社会生产生活的工农商学兵等等领域,那都是广大国民的各自专业领域。人的精力是有限的,政府人员的精力也是有限的;我们的思维不能还停留在小农经济的自给自足阶段,如果什么都做,那就可能什么都做不好。一个人应该把自己的时间精力专注于自己的专业领域。如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则各自收益;分工不清、越俎代庖,则人人受损。假如那些县领导把种哪种作物的决定权交还农民,则效益普遍提高,县领导也有了政绩;假如政府把企业经营决策权交还企业,则利润普遍增长,政府财政收入也就上升;假如足协把如何提高队员能力的权力交还俱乐部,让每个俱乐部都能根据具体情况,科学合理地安排训练,则比赛水平普遍提高,频频在国际上升我国旗、扬我国威,足协领导的脸上不也十分有光吗?这就是共赢的局面,是皆大欢喜的场景。它应该成为我们每个人的自觉共识。


有些社会成员,因为能力有限,确实不太明白如何更好地获得自己的利益。这时政府如果代替他们做决策,暂时会有较好效果。但从长期看,这样会使这些成员产生依赖心理,自身谋利能力也难以提高。政府管得了他们一时,但管不了他们一世。这些成员在某种意义上有些像未成年的青少年,还不太明白如何规划自己,如何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奋发图强。对于他们和其他社会成员来说,最重要的不是代替他们去规划自己,代替他们做主;否则他们总也长不大,这对人对己都没有好处。政府要做的是:一边放手让他们自我做主,一边对他们培训、教育。
因此,从以上两方面看,政府都不要去代替国民做决策。一个国民如何更大地获得自身利益,他自己做决定所产生的效果,要比政府替他做决定的效果好。“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这里的“做主”是指维护规则,而不是做主决定:种玉米还是种棉花、做小轿车还是做大客车、这场足球比赛侧重进攻还是侧重防守。
第二,政府的核心职能是维护规则。所谓规则就是人际关系的某种最低行为准则,这些规则的实行将有利于各方利益。第三,政府的所维护的是互利性规则,而市场经济的规则、自由自愿的交换合作规则,是最常见、使用最频繁的互利性规则;但还需要其他规则补充。当外资进入中国后,外方使用了中国较低的各项成本,中方有了资金和项目;如果说结合前双方的获益各是6和2,那么合作后获益就各是8和4,是双赢的局面。这时,政府只要维持这一规则即可。但并不是互利的事情都会发生得如此直接、清楚。如果单靠市场原则,有些互利的事情就发生不了。比如每个国家都需要森林,在北京遭受过沙尘暴的人都有这样的感受。可是凭市场规则,一位企业家投巨资营造森林,虽然造福国家,但他不知道通过什么途径能收回投资、赚取利润。这时就需要国家出面,统一使用纳税人的钱,去营造森林。进行科学研究也是这样。有些科研成果是难以从市场上获益的,但对社会文明的发展又很重要,这就又要政府出钱。
第四,虽然现代社会以互利性为主导,但这不意味着人际关系时时事事都是互利的。在现代社会中,不可能事事都是你好我好大家好,一定会有一些你赢我就输的情况。比如,如果完全按照市场规则运作,就可能在某个领域出现寡头垄断;一旦垄断形成,受损的不仅是其竞争对手,也包括广大消费者。这就不是双赢、共赢的局面。在垄断的情形下,寡头和竞争者、消费者就构成了争利关系:维护前者,则后者利益受损;维护后者,则前者利益受损。事到如今,必须做一个了断;其原则是尊重大多数人的意见,也就是所谓多数原则。政府这时就要从社会多数人利益出发,强行解除垄断。


第五,桃花源政府及法律是桃花源这个地区的人民,在长期共同的社会生活中逐步形成的,目的是为了桃花源人民的利益。这一政府及其法律只对自己的人民有着约束力,也只保护自己的人民。如果它做不到这一点,它就不是一个好政府。可是,当它面对桃花源以外的人,将奉行另外一套行为方式。澳大利亚实行一夫一妻制,但对于一些伊斯兰国家实行一夫多妻是不会去管的,也无权去管。美国在国内政治中,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方式,但到了国际上,和其他国家发生关系,就不会用这种方式了。海地或者什么国家发生骚乱,美国先心急火燎地把那里的美国人想办法撤出来,对其他的人就不想多管了。这就是今天的国际政治状况。至于一百年后联合国会不会变成一个国际政府,在全球实行一夫一妻制,对全球人民的生命安全统一负责,那只是一些人闲着没事干时的猜想。
卢梭就是一个对政治有着清醒看法的人,他在《社会契约论》中说:如果一个政府对待自己的公民像对待其他国家的公民一样,那么这个国家的公民就没有必要成立一个自己的政府了(Rousseau,1950)。一个政府能够得到自己国民的爱戴,就已经足够了,至于其他国家的国民爱不爱,那最多是第二位的。所以美国政府的行为,就是要让美国人觉得自己的政府挺为自己着想、为自己办事的,要让美国人爱自己的政府;至于其他国家的人爱不爱美国政府,喜欢不喜欢美国政府,它不会多去考虑。一个房地产公司的保安,只对自己小区的治安负责,别的楼盘要是有人打架,他会懒得去管;那是那个楼盘的保安的职责范围,要不然就是警察的职责;即使那个楼盘没有保安、甚至没有警察,自己也没有责任去管,也不想去管:谁想打架就打吧,和我有什么关系呢?非洲若干国家曾发生过严重的种族流血冲突,但世界各国也就是呼吁呼吁,并没有采取什么实际行动:谁想打架就打吧,和我有什么关系呢?

四、真实的政府和应该的政府
以上我们说明了桃花源政府的建立及其特点。这并不是说:世界上真实存在的政府,都是桃花源政府这样的。桃花源政府只是各类政府中的一种。如果我们对现实的人类历史做最粗糙的两分,那么一类是争利性关系及其规则为主导的社会,也就有维护这种关系均衡态的政府;另一类是互利性关系及其规则为主导的社会,也就有维护这种关系均衡态的政府。桃花源政府" 当然属于后者。两类政府有很多相似之处,都有最高政府首脑,有法律,有警察,有法院,有权威,有行政体系,等等;但两者又有很多不同,比如:其权力来自不同的社会博弈状况,其权力行使的目的也不同。
真实的存在和人们希望的存在,是两个概念。真实存在的婚姻既有自由结合的、也有包办而成的;自由结合的婚姻对于其当事人来说,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是对于包办婚姻中的男女而言,则只是一个理想,或者是一个难以理解和接受的异端。当一个包办婚姻中的女子对婚姻提出质疑,实际上是在表达希望改变现实婚姻关系的意愿和意志。所以,当洛克在《政府论》中描述“自然状态”时,并不是想说:真实的政府起源就是这样的;不是说:政府本来就是这样的。英国从古罗马时代到17世纪,都是专制政府当家,专制国王可以不受约束地侵犯百姓的自由和财产。洛克只是想说:政府的起源和功能应该是这样的。政治哲学家喜欢谈“政府的合法性”,那就是在说:他们主张政府应该是什么样的。
18世纪的休谟在《论原初契约》中,专门反驳了把契约性政府看作政府的真实起源的说法。他说:
认为政府起源于人们的自愿契约的观点,不符合世界历史的事实。我们在人类历史中看到,政府都是通过征服而产生的,波斯、法国、西班牙、荷兰、英国,都是如此。如果你要去那些地方传播契约思想,即使你的朋友没有把你看的荒诞绝伦,当地的国王也会以煽动叛乱罪将你关进监狱。因此,所谓自然的、原初的契约状态,在真实的历史中是极为罕见的。即使我们说雅典是历史上罕见的民主政体之一,真正享有民主权力的,也只占国民的1/10。而且雅典人用强力迫使其他城邦的居民屈从于雅典统治。人类历史上的政权基本上都是通过暴力和被统治者的恐惧建立的,但时间一长,原先被视作篡国者和入侵者的统治者,就被看作成“正当的”统治者了。所有这些都和“同意”无关。


可是,事实如何是一回事,应该如何是另一回事。政治哲学家不是社会学家,前者更关注“应该”如何。由前面桃花源三个阶段的演进,我们说:我们需要的政府,其职责是维护互利性规则的,是进行上述五方面工作的。政府应该如此。有时,政府的某些行为会不完全符合上述标准,那么就需要作出调整和改变。

本文及上文描述了桃花源社会博弈的三个发展阶段、以及相应政府的出现。所有这些都只是在描述一种模型,也就是说,只考虑一种社会变量,而暂时排除了其他变量。
比如在做物理实验时,一个小球从一个斜坡滚下,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那么坡度越大,小球的加速度就越大。可是,在真实的世界中,还会有很多其他因素在起作用。比如斜坡的光滑度,比如小球下滑时会起风,甚至会有人在小球下滑时伸手把它拦住,或者在小球后面拴一根绳子:想让你多快就让你多快、想让你多慢就让你多慢。这样,在真实世界中,决不是坡度越大速度就越快,现实情况要比这个模型复杂百倍。
同样是互利性生产方式和人际关系的发育,在欧洲中世纪,地中海意大利地区的商业关系,就比俄罗斯地区发育得快;中国古代江浙地区的商业关系,就比安徽河南发育得快;即使同在当今的浙江,温州的商业关系以及商业观念的发展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也有几个地区商业观念的发展低于全国平均水准。再有,相比于欧洲,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十分迟缓,这是众所周知的历史事实,可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不同呢?显然,本文中三个阶段的模型完全不能说明造成这一不同的原因何在。
虽然现实情况比这个模型复杂百倍,但这个模型毕竟在一个角度、一个方面,反映了一种人际关系发育的真实线索;因此,它对我们认识人本身,是有帮助的。

参考文献:
1. Jone Simmons , <On the adge of Anarchy> . Copyright © 1993 b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 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 ,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9月第一版。
3. Rolf Sartorius , <Individual conduct and Social Norms>. Copyright ©1975 by Wadsworth Publishing Co.
4. John Locke, <Second Treatise of Civil Government> , reprinted from Social Contract ,ed. Sir Ernest Barker. Copyright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0 .
5. Michael Walzer, <Membership and Community>, From Spheres of Justice: A Defense of Pluralism and Equality , by Michael Walzer Copyright 1983 by Basic Books, Inc. Reprintetd by permission of BasicBooks, a subsidiary of Perseus Books Group, LLC.
6. John Rawls , <Justice as Fairness: Political not Metaphysical> , appeared in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 Volume 14, No.3 (Summer 1985) . Copyright © 1985 b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
7. Jean-Jacques Rousseau, <The Social Contract and Discourses> ,Trans .G.D.H.Cole (New York, 1950).
8. David Hume ,<Of the Original Contract >, reprinted from Social Contract ,ed. Sir Ernest Barker. Copyright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0 .

1、“议论文格式”范文由查字典范文网网友提供,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议论文格式例文地址:http://www.tkpao.com/lunwen/zhengzhi/160625.html,复制分享写作指导范文给你身边的朋友!
3、文章来源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