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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有关政治正义的探讨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10-03 字体: | |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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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正义;政治正义;和谐社会

论文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成为中国社会取得共识的远景目标和战略选择,更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一个和谐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正义的社会,而一个正义的社会是一个系统,在其中,政治正义成为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政治正义应包括实质的正义和程序的正义两方面,前者指政治制度本身应该体现两个价值目标,即给予公民平等的基本权利,同时要使经济发展的成果能够分流到大众手中;后者指公共权力的行使要符合正义。为了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必须要加强法治建设和民主建设,通过立法、司法和群众的监督制约公共权力的运行。

自从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之后,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成为中国共产党的治国理念和执政目标。学术界也开始就什么是和谐社会、如何构建和谐社会等相关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本文试图从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着手,探讨什么样的政治取向有助于使中国社会向和谐社会的目标迈进,也即探讨政治正义与和谐社会的关系问题。

一、和谐的社会必须是正义的社会

1.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六个方面,体现了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用更为直接的话来表达,建设和谐社会就是要实现人与人关系的和谐,人与社会关系的和谐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而在这三组关系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是最重要的,因为其他两者能否实现都要受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和谐的制约。社会是由人与人的相互联合组成的,如果人与人之间冲突不断,社会就难以维持,更不用谈人与社会关系的和谐了。同时,人从自然界获得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在这个过程中也必然发生人与人围绕着获取自然资源而产生的交互关系,如果人与人之间始终处于矛盾争斗的状态,必然的后果是对自然界的无限掠夺和破坏,而无法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平衡和协调。所以,归根结底,人与人关系的和谐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

2.社会正义是人与人之间和谐的条件

事实上,和谐对于中国人来说,既是一个由来已久的理想又是一种现实的需要。在当代,把和谐社会作为一个远景目标和社会理想提出来,这一方面契合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对于和谐这一核心精神和价值的向往;另一方面也是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为解决不断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而产生的现实需要。就后者而言,追求和谐意味着在我们的社会里存在着不和谐现象,而这种不和谐是影响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障碍。

深入考察当前中国社会,可以看到,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果,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提高。在人们原来的期待中,经济的发展会解决中国社会的深层次矛盾,为中国社会带来一片繁荣景象,而且事实上,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这个目标,这使得我们能够肯定改革开放的正确性,并愿意将之深入下去。但是,伴随着成就而来的还有许多新问题,表现在许多方面,例如蛋糕在做大,能够分享这个成果的人却呈现出日益加深的两极分化,同时,这种分化又在更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生活的其他方面,包括市场中的不平等交易,政治权利的失衡,官员寻租腐败滋生,等等,这些都导致了人们越来越多的不满:对富裕阶层的不满,对政府的不满和不信任。而人与人之间也越来越缺乏信任感,使社会矛盾冲突频繁发生。明显地,单纯地通过发展经济已经不足以解决这些问题,因为产生这些矛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最为重要的是社会正义的缺失。

正义是一个社会存在和维持的基础。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考察了存在于人们之间的诸种美德,他得出结论说:“社会不可能存在于随时准备互相伤害的那些人之间,所以,对社会的存在来说,仁慈不像正义那么根本重要。没有仁慈,社会仍可能存在,虽然不是存在于最舒服的状态;但是,普遍失去正义,肯定会彻底摧毁社会。

为什么正义如此重要呢?在一个社会中,其所有成员需要相互帮助相互依赖,但是,他们也有可能相互伤害,之所以如此,深层次的、根本的原因在于物质资源的相对稀缺和人们之间的目标差异、利益不同之间的矛盾。事实上,任何一个共同体甚至人类整体都面临着这个问题,而且这是一个无法内在消解的问题。因为,一方面,人与人之间难以实现目标的完全一致,即使在一个共同体中可能存在着一个集体努力的目标,但个体也可能由于利益取向的不同而就如何实现这个目标、如何分配成本和收益等问题产生分歧。这些分歧天然地存在于任何一个人类共同体中,无法消灭。另一方面,资源的相对稀缺也是一个不可能消除的事实。“某些资源(如空间)天然就是有限的。近年来的环境危机已经表明,我们所依赖的其他资源也是有限的(如干净的饮用水,石油储备)。”这样看来,分歧无法消解,而指望人们依靠自己的道德自律正当行事、不伤害他人也并不可靠,那么,和谐共处对于人类社会来说似乎显得无望。但情况并不是如此悲观,值得注意的是,分歧本身并不必然导致实际的冲突和伤害。天然的分歧无法消灭,但却可以依据一些规则进行调节。正如杰佛瑞·布伦南等指出的那样:“只有那些浪漫的无政府主义者才认为,人们中间存在着‘自然和谐’,即使没有任何规则,他们也能消除所有冲突。我们需要共同生活的规则,其简单的理由是,没有规则,我们必会陷入斗争。”

但是我们发现,并不是所有的规则都能调节矛盾和冲突,当规则合乎某些规范性原则时,会出现和平的局面;但当规则不合乎某些规范性原则时,只会使冲突加剧,不可能拥有稳定的社会。那么,这些规则必须合乎的规范性原则是什么?不同的思想家也许会罗列出形形色色的答案。但是,无可置疑的是,正义是能够达成共识的首要价值。这是因为,正义是一种特别的价值,它严格地要求人们不要互相伤害,而在一个社会中,如果不能以爱和情义的绳子把其成员联结在一起,那么至少不能让伤害导致的互相怨恨和憎恶使人们分崩离析,使社会四分五裂。所以,正义是整个社会有序运行的基础,没有正义,人与人之间将无法和平共处,社会将无法维继,更不可能进一步期待和谐。"

二、正义的社会最重要的是政治正义

一个和谐的社会必须首先是一个正义的社会,其中各种力量的运作必须都符合正义,经济活动中的正义要求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能诚实守信,平等交易,等等。在社会一般生活中的正义要求人与人不相互伤害,讲信用,等等。在一个社会中,任何一个方面的不正义对于社会的存在都具有破坏力,但是,毫无疑问的是,政治上的不正义将是最具破坏力的,因为在正义的诸方面中,政治正义是最为重要的,这是由政治特有的价值决定的。

一个社会中最为基本的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社会的层面看,核心是政治关系。一方面,政治存在的必要性就在于人与人之问存在利益冲突和矛盾,“若没有分歧与利益冲突,我们就不需要政治”,“政治的整个重点便是要寻找妥协的空间,创造共同利益,创造能够和平协调差异与冲突的统治体制”。另一方面,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往往以政治的方式解决最有效。这是因为,政治活动与其他活动相比具有独特之处,即由政治活动制定的规则有强大的公共权力作保障,有能够执行规则和惩罚的权力机构,并且其范围覆盖整个公共领域。具体来说,政治最大的效用是能为社会生活提供结构性的制度安排。这些制度的功能包括以下几方面。首先,它能为其他的社会活动动员资源,包括来自个人和团体的人力、物力。与其他形式的动员相比,政治动员是通过制定具有强制性、涉及广泛的法律法规来实现的,这种方式具有稳定性、可靠性,能为其他活动的进行创造条件。第二,分配由社会合作带来的收益和成本。这种分配不是任意的,而应就“谁得到什么、何时得到、如何得到”等方面制定一整套可靠的制度、规则以及执行程序,保证分配的有序进行,这就为在人与人利益存在差异和分化的前提下,人们之问能够和平共处、各得其所、互惠互利奠定了基础。第三,对成员实施行为控制,通过法律等手段来规制约束个人和人际行为。“所有社会都实施行为控制,控制机制也高度灵活,其中包括法律、道德准则、习惯、民俗、文化理想等。”在其中,法律是最有效的手段,因为它是以强迫性的制裁为基础的,具有威慑力。

由上观之,一方面,政治通过制度性的安排能够制定比任何其他活动更为有效的规则;另一方面,政治活动所建立的制度可以影响社会的其他领域,如经济领域的运行、公民性格的形成,等等,这些都体现了政治在一个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正因为如此,正义的社会最重要的是政治的正义,这就要求政治运行本身必须是正义的。无论这些正义的标准指向何方,政治正义本身是政治的功能得以有效发挥的重要条件。历史也证明,不正义的政治运行虽然可能在短期内运用其强大的强制性权力保持秩序,但从长期看,它只能使矛盾更加激化,最后导致更大的冲突。只有以正义为原则运行的政治,才能获得正当性和合法性以及公民的普遍服从,并导引秩序与和谐。正因为政治正义对于一个正义的社会而言具有基础性的价值,古往今来的政治哲学家在讨论“正义”这一概念时,主要讨论的都是“政治的”正义,如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直指政治领域,他明确指出:“对我们来说,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所谓主要制度,我的理解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

和谐社会的政治正义正义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价值这一点是能够达成普遍共识的,对正义的追求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目标之一。但是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认为的,不能只有正义而无正义的标准,那样的正义虽有价值却并不能对人类的实际生活有所帮助。因此,有关正义的经典理论都论述了什么是正义和如何实现正义。但是,存在着如此众多又不同的正义标准,和谐社会的政治正义是什么?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明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政治正义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可以说,在当前中国,妨碍社会和谐的矛盾归根结底都与贫富差距的拉大和权力滥用造成的权利失衡密切相关,而其产生的原因就在于社会正义尤其是政治正义的缺失。因此,面对这种情况,政治正义首要解决的是通过社会基本制度的设置促进所有社会成员利益的实现,正如温家宝总理多次指出的:“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成果不能真正分流到大众手中,那么它在道义上将是不得人心的,而且是有风险的,因为它注定会威胁到社会的稳定。”其次,政治正义要解决的是通过政治制度的设置约束权力的滥用,规范公共权力的行使。

基于这样的认识,在参考各种正义理论和中国的政治实践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和谐社会的政治正义最为重要的在于如下两个方面。

1.必须明确实质的正义,也即各种政治制度和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罗尔斯说:“一个社会,当它不仅被设计得旨在推进它的成员利益,而且也有效地受着一种公开的正义观管理时,它就是组织良好的社会。”那么,在我们的社会,应该树立怎样的正义观念呢?罗尔斯的理论是值得借鉴的,他提出正义的两个原则: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平等原则要求给予公民平等的基本权利;差别原则适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它首先要求保证机会平等,其次要求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的安排应适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强调政治制度的设置必须以所有人的利益为依归,如果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是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现象,那么它的形成不应该是歧视性的制度造成的,社会制度应该最大限度地防止处于有利地位的人剥削最少受惠者。可以说,我国的宪法和主要法律在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时基本体现了平等原则,然而在机会平等和促进所有社会成员的利益方面,要实现政治正义仍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事实上,在当前我国最为严峻的问题即是贫富差距拉大所引发的社会矛盾,这个矛盾的产生并不是有些人所谓的“仇富”心理造成的,其根源在于过去的许多不正义或不规范的社会制度。在过去,由于特殊的国情所限,在很长一段时间,整个社会的发展不得不以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为代价。例如由1958年户籍制度确立的城乡二元结构和“以农业补工业”的发展模式造成了农民这一广大群体的利益长期以来受到损害,使其在社会中日益处于弱势地位;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不完善,使竞争所产生的贫富差距并不具有完全的正当性,这使一部分人处于不应得的不利地位。这原本也只是经济上的不平等,但由于公共权力的约束匮乏造成了权力滥用,使得经济上的不平等又因权力和金钱的交换而严重地造成了人们实际上享有的政治权利的不平等、机会的不平等和社会地位的不平等。当人们日渐意识到造成这些不平等的正是不正义的社会制度,那么社会制度调节社会冲突的功能不但将大打折扣,而且会使矛盾愈发严重。

面对这种情况,我国的政治制度必须要调整自身,使其符合正义的要求,这就要求:第一,纠正现有的非正义的社会制度和规范不完善的市场经济。在纠正非正义的社会制度方面,最重要的是实现机会平等,它浅层次的要求是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更深层次的要求可能更多,也许会直指结果的平等,这是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仍具争议的问题。但是,在当前中国的社会环境下,最低的要求即是通过社会制度保障所有社会成员同等地获得与其自身生存和发展有关的机会,可能较为迫切的在于教育制度和就业制度方面,需要改革其中某些含有地方性歧视的制度。规范市场经济方面,要求建立市场中的信用制度,保证交易主体的平等地位,等等。第二,要实行补偿,这就要求加大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力度,通过改革税收,一方面调节居民的收入分配,使贫富差距日益缩小;另一方面,也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资金,以补偿和保护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事实上,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不只在于补偿由不正义的社会制度造成的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少数”是任何一个正义的社会都必须关注的。因为任何一种社会制度都会产生“最少受惠者”,造成最少受惠者处于不利地位的原因无论是为了最大多数人的利益的必要牺牲还是罗尔斯所说的“不应得”的较差的自然禀赋,在一个社会中都不能以“优胜劣汰”为指导原则而放任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或剥夺。所以,如果说“少数服从多数”是使政治得以运行起来的必要原则的话,那么“多数保护少数”,对少数的利益进行补偿却真正体现了社会正义之所在。这也就要求,社会保障制度应成为一个正义社会的重要的政治制度。

2.对公共权力实行有效的约束。这是对于程序正义的要求

导致当前我国社会矛盾产生的另一个原因在于公共权力的滥用。公共权力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在于其为公共利益服务,而公共权力的滥用,其实质是掌握公共权力的人以公共权力实现私利,这正是政治不正义的一个体现,也是其结果。所以,要实现和谐社会的政治正义,除了有正义的政治制度外,还必须有效地约束公共权力的实际运行,保证程序的正义。

任何权力都有扩张的倾向,就像孟德斯鸠所说的:“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阿克顿勋爵也指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而个人的道德自觉在面对权力的强大腐蚀力时往往脆弱不堪,“只要条件允许,每个人都喜欢得到更多的权力,并且没有任何人愿意投票赞成通过一项旨在要求个人自我克制的条例”。所以,防止权力滥用的有效途径必须是通过有效的制度进行制约和监督。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中,能够对公共权力实行制约和监督的途径有许多,但最重要的是通过法治建设和民主建设的推进实现对于公共权力的有效约束。

法治要求树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要求一切公共权力的运作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所以无论是立法部门通过立法确定公共权力的行使范围,还是司法部门审查公共权力的实际运行,都属于通过法治的途径对公共权力实行制约和监督。这种对于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根本性的,因为立法的制约能明确公共权力的界限,为其他形式的监督确定标准;而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法治建设是与约束公共权力的滥用息息相关的,这就要求立法部门所立之法必须是优良的法律,并具有稳定性,只有这样,公共权力的执行者才能有法可依,并合理预测其行为的合法程度,而人们也能对公共权力的行使范围和行使方式有明确而稳定的认知,便于其监督。

在一个民主社会,可以通过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对各种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没有什么能比公共权力的委托人和行使对象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更直接有效。可以说,民主与正义之间存在着一种张力:正义规范着民主,民主是实现正义的手段;离开了正义谈民主就会导致多数人的暴政,离开了民主谈正义就会成为强者的正义。所以,要实现社会正义就必须贯彻民主精神,在事关公共权力的监督方面就要求政府能够提供有效的机制,使人民能够监督和制约公共权力的行使,只有这样,才能抑制公共权力执行者为私利而滥用权力的倾向,使公共权力的运行为公益而谋。在具体的实践中,就要求政府能够加强政务公开的力度,并且引进听证、群众监督、专家评议等制度。

总之,只有政治制度本身符合正义的要求,同时,依据该正义的制度和法律管理公共事务的公共权力的行使符合其应有之义,才能保证政治正义的实现。而在一个社会中,政治正义的实现将极大地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以保证社会的稳定,进而才能期待和谐社会这一理想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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