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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益协调及其机制建立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10-03 字体: | |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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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关键词:利益协调;机制;建立;和谐社会
论文摘要: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强调指出,要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利益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利益问题是涉及全体社会成员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全局性问题,直接影响到十几亿中国人民的民生和国家现代化的前途。因此,对利益协调问题如何理解和把握,建立健全什么样的利益协调机制,如何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构建一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文就此作一些分析和探讨。

一、对利益协调问题若干认识误区的厘清

利益协调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居于核心地位。一段时间以来,很多人从不同角度对利益协调问题进行了讨论。这种讨论在整体上对于完善利益协调机制、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从讨论中也可以看出,对利益协调问题还存在着一些片面理解和认识误区,有必要进一步加以分析和厘清。
首先,利益协调不是要回避利益冲突和利益斗争。社会中不同的人、不同的群体和阶层有着不同的利益要求。在协调各种利益时,承认利益差别是必要的,但这并不等于承认各种相互差别的利益都是合理合法的,利益协调也并不意味着必须满足和保护所有人的利益要求。相反,利益协调有时候不能回避利益冲突和利益斗争,不能回避对一些不正当利益要求的限制乃至剥夺。比如说,对于涉毒、涉黑、涉赌、涉黄等违背社会整体利益的集团利益,就必须予以坚决打击;对于各类腐败分子、各类犯罪分子的非法利益要求,也必须加以限制和打击;对于其他各种违背社会公正的利益要求,对于有害社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利益要求,对于违背国家安全的利益要求等,也应认真识别并加以限制和打击。利益协调的前提是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坚持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价值、基本制度。在保护个人合法利益的同时,更应着重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在尊重各阶层、各群体的正当利益要求的同时,应当警惕那些有悖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利益主张。
其次,利益协调不等于仅仅协调经济利益。利益,绝不仅仅是指经济利益。从主客体关系的角度看,作为利益主体追求和满足的对象,利益自身具有多种类型,如物质型的利益、经济型的利益、精神型的利益、政治型的利益、广泛社会型的利益、群体型集团型的利益、综合型关系型的利益等。但是,目前在讨论利益协调问题时,有的往往把利益直接等同于经济利益或物质利益,这是不全面的。经济利益固然是当前引发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因素,但也有很多社会矛盾并不与直接的经济利益有关。因此,在把协调经济利益作为当前利益协调的核心和重点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协调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利益。即使是协调经济利益,往往也回避不了对其他方面利益的协调,因为没有其他方面的利益协调,就很难实现真正的经济利益协调。当前,在大力协调社会成员经济利益关系的同时,应当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和利益表达机制,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
第三,利益协调并不完全等同于政府的再分配。在谈到利益协调问题时,有的往往把利益协调完全等同于政府的再分配,把政府看作是利益协调的惟一主体。这种观点带有明显的片面性。造成目前社会分配失调、收入差距过大的原因,既有再分配方面政府职能不足的一面,更有初次分配不公的一面。作为实现初次分配的重要机制--市场机制,目前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因此,在讨论利益协调时,也应高度重视完善初次分配的市场机制。毫无疑问,政府在促进公平分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政府并不是惟一的作用主体。经验表明,完善的市场和发育成熟的社会组织都是利益协调的重要主体。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过程中,市场的初次分配职能和政府的再分配职能相结合,是实现利益协调的重要手段。此外,很多社会组织在增进公民福利、协调社会利益、促进社会团结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在讨论利益协调的主体时应避免片面强调政府作用的倾向,而要关注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多个作用主体,大力发展各类社会组织,培育社会自身进行利益协调的力量。
第四,利益协调不是仅仅协调当代人的利益。在讨论利益协调问题时,应当认识到,利益协调决不只是协调当代人的利益,它还包含对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利益协调,即要注意协调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说,利益协调必须有时间维度的考量。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基本理念是:在生存和发展的机会与权利方面,后代人至少应该是与当代人一致的,不能因为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使后代人生存与发展的机会和权利受到损害。因此,在强调通过发展来满足当代人需求、协调当代人利益、缓和当代社会矛盾时,要坚持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发展的可持续性。在制定社会政策、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时,也要关注其可持续性问题,避免让后代人承受过重的负担。因此,协调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利益关系,应侧重强调当代人的自觉和责任,侧重约束当代人的利益要求,侧重防范后代人可能遭受的利益损失,侧重建设具有长期效力的法律制度。 "

二、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建立与完善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相关”。[1]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一个和谐的利益关系制度,是一个既能够为每个人提供谋取利益的平等机会,又能够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的制度。当前尤其需要重点建立和完善以下四种利益协调机制:
一是要建立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恩格斯指出:“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利益表达是指社会利益主体向外界表明自己的利益诉求以实现自己利益要求的行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利益需求逐渐多元化。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往往存在着矛盾,如果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渠道不通畅,沟通和反馈不及时,往往会导致社会利益关系的紧张。因此,建立健全利益引导机制的同时,需要建立通畅的利益表达渠道和完善的沟通反馈机制,健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综合地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节等多种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引导群众以理性的、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需求,解决利益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是要建立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在中国经济体制转型和社会结构变化中,出现收入差距扩大、城乡差距扩大和地区差距扩大等现象,有各种复杂的原因。有的是在实施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政策时难以避免的;有的是不同利益主体在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上的差异造成的;有的是各地政府在领导改革开放时某些不恰当的决策带来的;等等。因此,有必要根据不同情况,建立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对于因非自己因素造成利益受损的人们,提供一定的补偿,以提高社会公平的程度,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但是,建立健全利益补偿机制并不意味着利益补偿是无条件、无限度的。利益补偿要与社会经济发展相一致,与国家按劳分配的政策相适应。如果补偿过度,就会产生新的社会不公平,可能重蹈平均主义的覆辙,削弱社会发展的动力。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是统一的。这就“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来调节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2]建立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向利益受损者提供一定的补偿,使社会各阶层分担社会转型成本,尽可能地让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分享到改革成果。
三是要建立完善的利益保障机制。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社会保障对于保持社会安定具有重大作用。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分为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三个层次。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主要组成部分,它的保障对象是社会全体成员,当其在年老、失业、伤病之后,可以通过社会保险制度获得一定的收入补偿,以保证基本的生活需要。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方面的内容,这三方面有了保障,生存也就有了起码的保证。社会救助是国家提供的一种无偿的社会保障,即对无生活来源、失去工作能力或遭受突然灾害的个人或家庭提供的无偿救助。社会福利是高层次的社会保障,它是指由政府免费或低价为社会成员提供一系列服务,以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和发展条件。如为孤、老、幼开办福利院,对残疾人实行某些优惠政策等。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是要加快建立多层次、覆盖面广,尤其是要将占全国人口绝大部分的农民包括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织就社会保障的“安全网”。
四是要建立有力的利益冲突化解机制。各利益集团(阶层)之间的利益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是,如果这些利益矛盾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就有可能转化为严重的群体性对抗,使矛盾摩擦上升为矛盾冲突,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此,不断提高化解利益冲突的能力是协调利益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在一个非对抗性矛盾占主要地位的社会里,必须用非对抗的方法特别是社会和谐的方法来解决矛盾。”[3]协调利益关系的落脚点就在于化解各种利益矛盾和冲突。要加强立法,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在宏观上防范利益冲突的发生;要教育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纠纷,逐步把处理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要加强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真正发挥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稳定的作用;要充分发挥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中介组织在调节社会成员利益冲突方面的作用;要改进和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努力形成协调利益关系的强大组织网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直接联系群众、主动关心群众、经常反映群众要求和化解利益矛盾的作用。有力的利益冲突化解机制是利益矛盾的“消防栓”和“灭火器”。

参考文献: [2]邓小平.邓小平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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