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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市场条件下个人价值的质疑及思考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10-03 字体: | |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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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个人;社会价值;自我价值;尊重;满足

论文摘要:个人的自我价值是个人作为客体对自己的需要的满足。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不是个人的自我价值,而是个人作为价值主体对社会价值的占有和享用。每个人都应该实现个人的社会价值和个人的自我价值的高度统一,并且努力使个人的社会价值大于个人的自我价值。


个人价值问题是决定青少年个人追求导向的重要问题,也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核心问题。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个人价值观,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人们通用的价值观点(以下简称“通用观点”)包括两个方面,即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这种“通用观点”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对人们的价值观产生着误导。

一、价值关系中的主体和客体是确定的

在个人与社会的价值关系中,“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是个人的社会价值”。这里的个人是价值的客体,社会是价值的主体,价值是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同样,在“雷锋”与“社会主义中国”的价值关系中,雷锋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是雷锋的社会价值,这里的“雷锋”是价值的客体,“社会主义中国”是价值的主体,价值是雷锋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
还是在个人与社会的价值关系中,“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就应当是社会的价值。这里的社会是价值的客体,个人是价值的主体,价值是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同样,在“雷锋”与“社会主义中国”的价值关系中,“社会主义中国”对“雷锋”的尊重和满足应当是“社会主义中国”的价值。这里的“社会主义中国”是价值的客体,“雷锋”是价值的主体,“社会主义中国”对“雷锋”的尊重和满足是价值。
在一个确定的个人与社会的价值关系中,“通用观点”认为“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是个人的社会价值,个人是价值的客体,社会是价值的主体。同时又认为“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是个人的自我价值”,个人也是价值的客体。“通用观点”把“贡献”与“索取”两个相反的价值关系的客体都说成了个人,把“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中本来是主体的个人当作了客体,丢掉了作为客体的社会,显然是错误的。

二、价值的确定和归属

价值的确定者是主体人。客体不是价值的需求者,并且作为客体的物也没有判断的能力。所以,价值不是由客体来确定的。主体人是价值的评价者、确定者。可见, “人是一切价值的尺度”是有道理的。正是由于作为主体的人们的需要各不相同,评价价值的标准各不相同,对价值的追求各不相同,所以,也就形成了人们的不同的价值观。
价值属于客体。价值作为积极作用是由客体发出的,是作用于主体的。但是,价值的归属不是一个所有权的问题。在个人与社会的价值关系中,“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是个人的社会价值”。这里的价值的客体是个人,价值的主体是社会。责任和贡献是由个人履行和做出的,是作用于社会并由社会享用的。所以,这个价值属于客体的个人,责任和贡献是个人的社会价值。还是在个人与社会的价值关系中,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应当是社会对个人的价值。这里的价值的客体是社会,价值的主体是个人。尊重和满足是由社会作出的,是作用于个人并由个人享用的。所以,这个价值属于客体的社会,尊重和满足是社会对个人的价值。在一个确定的个人与社会的价值关系中,“通用观点”认为“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是个人的社会价值,责任和贡献属于客体的个人,是正确的。但是,同样在这个确定的个人与社会的价值关系中,却认为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是个人的自我价值。这就把本来属于客体的社会的价值,归属于作为价值主体的个人,显然是错误的。 "

三、什么是人的自我价值

“通用观点”认为“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是个人的社会价值,正确的阐明了个人的社会价值。但是,却错误地认为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是个人的自我价值,没有正确阐明究竟什么是个人的自我价值。个人的价值是客体的个人对主体的人类、群体、他人和自己的需要的满足,是对主体的人类、群体、他人和自己的积极作用。个人作为客体对主体的人类、群体、他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个人的社会价值。个人作为客体对自己的需要的满足,对自己的积极作用,是个人的自我价值。一个人用自己劳动创造满足自己需要的程度越高,个人的自我价值就越大;反之,个人的自我价值就越小。人们创造个人的自我价值,就是坚持自己养活自己,自己发展自己,自尊自立,自力更生。我们应当鼓励人们创造较大的自我价值,反对不劳而获,反对寄生和剥削。

四、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不是个人的价值

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虽然不是个人的自我价值,并不是与个人价值毫不相关,而是与个人价值息息相关,密切联系的。首先,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是个人作为价值主体对社会的价值的占有和享用。在价值关系中,个人不仅作为价值的客体,而且作为价值的主体。任何人都不可能完全靠自己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必须得到社会的尊重和满足,才能存在和发展。在个人与社会的价值关系中,个人得到社会的尊重和满足,是作为价值的主体对社会的价值的占有和享用。其次,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是个人价值实现的前提条件。任何个人,只有得到生存和发展,才能有可能实现个人价值。如果一个人得不到社会的尊重和满足,就不能生存和发展,更不能实现个人的价值。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不是个人价值,而是个人价值实现的前提条件。再次,任何个人只要对社会产生了积极作用,也就实现了个人的社会价值,社会就应该对他的社会价值给予承认和肯定。社会根据个人的社会价值,给予个人一定的物质或精神的满足和尊重,这是社会对个人价值的承认和肯定,是个人价值实现后的一定程度的体现。

五、个人的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的关系

个人的社会价值和个人的自我价值之间密切联系,并且同社会对个人的尊重满足相互关联。个人的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的主要区别是价值的主体不同。个人社会价值的主体是人类、集体和个人,而个人自我价值的主体是自我。
个人的社会价值离不开个人的自我价值。因为,如果一个人的一生,一点也不能自己满足自己,完全靠社会来满足。那么,这个人不仅没有个人的自我价值,也不可能有社会价值。如果一个人的一生有些创造,但是不能完全自己满足自己,还需要社会来满足。那么,这个人虽然有一定的自我价值,却不可能为社会做出任何贡献,也就不可能有什么社会价值。所以,只有在个人一生能够满足自己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要的基础上,才可能为社会做出贡献。也就是只有在具有了一定的自我价值的基础上,才可能有个人的社会价值。
个人的自我价值也不能离开个人的社会价值。个人和社会是相互需要、相互满足的关系。任何一个人,总是作为价值的主体得到社会对自己的尊重和满足,才能生存和发展。那么,个人不能只作为价值的主体,享用社会对自己的尊重和满足,必须作为价值的客体对社会作出任何贡献。如果只享用社会对自己的尊重和满足,而不创造个人的社会价值,为社会作出自己的贡献,就会遭到社会的反对,也就不能很好地实现个人的自我价值。因为,任何人自己满足自己,都不是离开社会而独立实现的,都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实现的。离开了社会,个人就无法满足自己,实现个人的自我价值。


参考文献: [2] 曾童年.审美--思想品德教育的新境界[J].湖南教育,2002,(9):156-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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