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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公共性”建构与公共艺术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10-03 字体: | | 打印文章

推荐阅读:论文关键词: 公共性 市民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辩证关系的探讨,以及对国家与社会和社会各阶层之间权利关系不合理配置的反映,提出将公共艺术的核心从“公共性”复归为“艺术性”, 从而较好地解决我国公共艺术中关于“公共性”的冲突与

论文关键词: 公共性 市民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辩证关系的探讨,以及对国家与社会和社会各阶层之间权利关系不合理配置的反映,提出将公共艺术的核心从“公共性”复归为“艺术性”, 从而较好地解决我国公共艺术中关于“公共性”的冲突与摩擦。

目前,诸多急待变化的公共艺术实践及其面临的批评与指责,使公共艺术存在的合法性深受质疑。批评界在针对当前某些艺术“公共性”的虚假命题的驳斥中,明确地指出公共艺术是一种“天生具有强迫性”的“意识形态的实践形式”。但是,本人认为,公共艺术当下呈现的混乱和无序状态不足以阻挡艺术回归公众生活的必然趋势。所谓“权力与民意” 的冲突与摩擦,只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历经的震荡过程。 如果说欧洲市民社会革命的成功对西方国家的现代性转型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那么,封闭循环的社会历史进程则严重滞后了中国的公共领域建构和现代公民意识的确立。及至“五四”运动,中国才真正开始现代公民精神的建构。然而遗憾的是,“新文化运动”所高举的“改造国民性”的启蒙主义大旗以及倡导“自觉的文化建设”的呼声,却几近淹没于内忧外患的烽火狼烟之中。而文化大革命时期的集权垄断又再度遏制了私人领域的拓展。直到改革开放后,我国政府提出了“小政府,大社会”的发展方向,才开始了对市民社会的培育和现代公民意识的塑造。
与市民社会在中国的形成相似,公共艺术也同样具有后发外生特征,而缺乏自发自觉、自下而上的社会内驱力。在很大程度上,公共艺术也是由国家和社会精英赋予公众,而不是公众自觉要求的。消极公民意识的历史积淀使公众对公共艺术常常视而不见或充耳不闻,所谓的“公共性”因此无从谈及,公共领域广泛多元的理性价值批判更难以形成,市民社会理性也就无法上升为公共理性。当前,一些建立在史料分析和文献引证基础之上的公共艺术“考古”研究,或多或少地暴露出“中国也有”的情结,而忽略了公共艺术的西方移植色彩和语境分析。“公共性”既不是建立在宗教信仰基础之上的信徒式膜拜,也不是依赖于自上而下的单向推进或形式化附加,而是建立在国家与社会、公众与艺术家之间自由对话平台之上的长期交互行为。忽略公共艺术与社会宏观发展进程的文脉关联,缺少健康发展的市民社会和清晰界定的公私领域,就不可能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共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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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生产不仅直接反映出艺术领域和事业的发展状况,而且清晰地折射出建立在国家与市民二元基础之上的意识形态结构、社会关系结构与结构之间复杂多变的利益缠绕,反映出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个人权利和公共权力、市民文化和公共理性之间的分野、冲突与整合。由于我国市民社会的成长和公共领域的发展相对滞后,上述矛盾关系便越发复杂和突显。当前我国公共艺术在发展过程中遭遇的尴尬处境,以及批评界围绕“公共性”价值兑现而展开的争议和辩论,都深刻揭示出国家与社会、公共权力与公共舆论、艺术家与公众之间等多极权利关系的分歧与摩擦。而在当代中国社会变革中出现的价值震荡和价值真空,以及在多种因素的作用和影响下尚未得到彻底根除的腐败、权力滥用和官僚主义等现象,都极易造成社会成员价值选择的迷失,从而导致权利关系的不正当交换与纠缠。事实证明,那些浪费纳税人金钱、践踏艺术尊严、戕害公共精神的“城市菜雕”,正是一些艺术家借“艺术”的名义而不惜扭曲个人艺术追求,盲目迎合不正当权力的青睐而进行利益交换的物化形态。以公共精神为诉求的公共艺术,在话语权争夺以及权利交易的过程中反而沦落为一种编织精致谎言的道具。
但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矛盾发展进程,既反映出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冲突与整合的复杂历程,也揭示出市民社会不断获得政治解放而展现人的自由理性精神的渐进性过程。只有培育出一个成熟理性的市民社会,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者的离心性和对抗性才可能根本转化为有机互动的统一体,公共艺术也才可能代表更加广泛的公共价值取向。因此,将公共艺术由后发外生型转化为自发内生型,即由国家向公众的附加,变为公众的自觉需求,是确保“公共性”建构的必要手段。
综上所述,公共艺术在我国的推行,必须通过“政府推进”与“公民演进”的有机结合和良性互动,才能形成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合力推动,进而形成体现公共理性精神的价值天平,使“公共性”具有更加广泛的社会基础。随着市民社会的不断成熟和发展以及市民公民意识的逐步加强,艺术的公共精神将会逐步得以更大程度地呈现。与此同时,对公共艺术的探讨也逐渐会从以“公共性”为重心转向以“艺术性”为重心,公共艺术的根本属性最终将以艺术自身的价值得以呈现。

注释:
①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商务印书馆 ,北京,2002,第232页。/②同上, 第191页。/③(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上海,1999,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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