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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析公民社会、公民文化与善治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10-03 字体: | | 打印文章

推荐阅读:论文关键词:公民社会;公民;公民文化;政府;善治 论文摘要:善治,是人类社会管理公共事物的理想模式,是政府与公民社会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府与社会的最佳配合,更是公民与政府的良好合作。从全社会的范围看,善治离不开政府,但更离不开公民。善治有赖

论文关键词:公民社会;公民;公民文化;政府;善治

论文摘要:善治,是人类社会管理公共事物的理想模式,是政府与公民社会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府与社会的最佳配合,更是公民与政府的良好合作。从全社会的范围看,善治离不开政府,但更离不开公民。善治有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不会有善治。而公民意识和公民文化是国家与社会保持良性关系不可缺少的因素,是实现善治的关键所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正在崛起,这种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使中国的治理模式也将发生重大变化,其重要变化之一是推动善治在中国的发展。善治是政府与公民社会对公共事物的合作管理,更是公民与政府的良好合作,我们甚至可以说,善治是一种新型的政治文化。本文试图借助公民社会理论,探讨公民社会、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及其对善治的影响。

一善治

所谓善治(good governance),是指最大限度地推动社会发展的前提下,建立政府公共组织与公民社会之间的合作关系,其本质是政府与公民社会对公共事物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

二善治是政府与社会的最佳配合

公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一个分析范畴,它遵循的是自由交往和平等讨论,以达成相互理解和协调行动为目的,以实现物质利益和公民权利的、相对于国家的非政治领域,其构成要素,其一,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由经济、宗教、文化、知识、政治活动及其他公共领域中的自主性社团和机构组成。他们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独立于政府。其二,这些社团组织由社会成员自愿地结合而形成,并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以保障或增进成员的利益或价值。

公民社会的价值或原则主要表现在,保护公民权力。公民社会是独立的个人的联合体,它为个人合法地追求自身利益提供了空间。国家的存在也是为了保护和增进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公民社会里的公民都享有政治国家无权侵犯和剥夺的基本人权,同时,也有影响国家政策过程的参与权。公民社会的预期目标是民主社会,通过各民间组织和志愿性社团,可以监督政府部门的运作,鼓励公民参与政治,争取公众知情权。参与其中的公民应相互尊重,平等对话,通过参政议政改革现成的民主制度和程序。公民社会发展壮大后,它们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它们或是独自承担起社会的某些管理职能,或是与政府机构一道合作,共同行使某些社会管理职能。

国家的根本职能在于防御和组织,其中组织又是根本的,而社会则是国家组织的对象。国家通过非强制的规范体系(道德)和强制的规范体系(法律)来组织生产和交往,为社会提供生活资料和秩序保证。国家的整合功能和批判功能应是统一的,整合的目的旨在使社会朝着有序的方向发展,以实现效率和自由的最大化;批判的目的旨在更加完善和发展社会规范体系,以便为生产和交往提供更大的可能性空间。

基于以上认识,和谐的国家与公民社会关系模式应该是有能力的国家与自立的公民社会的互动与合作组合。有能力的国家在经济和社会转型期的过程中意味着国家的必要权威不能降低、国家应负的公共责任无可推卸,这是国家与公民社会互动与合作的前提和基础。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互动和合作是指关系的双方转变各自的偏好去接近对方的偏好,相互赋权(mutual empowerment)建立伙伴关系。通过相互赋权国家可以有效地集聚政策资源、开发社会资本,公民社会可以使各项权利得到发展并最终获得确认。相互赋权宣告了国家治理体系的重构:光有政府即便是服务型政府也是不够的,充满活力的公民社会参与不可或缺。相互赋权在国家一方意味着政府和政策的合法性并非一次获得就一劳永逸,需要公民持续的同意;相互赋权在公民社会一方意味着社会合法性与政治合法性、行政合法性不能简单兑换,需要国家持续的认证。相互赋权需要在有能力的国家与自立的公民社会之间建立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相互交往和理性论辩机制。善治作为一种新型的国家与公民社会关系,它使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形成相互协作的良性互动关系,在相互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合作中克服了国家干预的失效和公民社会的不自足性。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发挥群众的自主性和创造性,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因此,国家必然是社会成员获取自由与平等、公正与幸福、安全与秩序保障而成立的共同体,它建立在人民群众自由自主活动的社会基础上,是人民群众普遍需要的公共利益的代表和获得必要公共生活的基本领域。这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关系的必要前提。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要求并贯彻自由创造、平等交换、公平竞争和自我负责精神,因而人们必须以权利本位、自主自立和自我发展的价值取向,去面对公民社会生活,以民主,法治和公共精神,去面对国家共同体生活。在这里,人民是主人,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治组织者。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必须用来造福于人民。这就要求以国家对经济生活的最低限度的干预,以及对公民民主政治权利最大限度的保障为最优原则,并在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建立协商民主机制。使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形成了相互协作的良性互动关系,在相互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合作中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善治是公民与政府的良好合作

善治实际上是国家的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从全社会的范围看,善治离不开政府,但更离不开公民。善治有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这就提倡再度复兴的、更为积极的、更多参与的公民性。公民性,一方面指在法律体系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公民性被视为一种合法身份。另一方面,公民性涉及的是公民个体影响政治系统的能力,它意味着对政治生活的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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