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阅读:作为社会生活最基本的时空单位的家庭,有由婚姻—→生产—→生活—→生育—→继承(分家)等各个环节构成的发展的周期。这些环节,将一个家庭的不同阶段不同形态、将无数大大小小消亡的家庭和新生的家庭动态连接,整体上反映着其时社会的深层风貌。从清代乃至
一、“分家”是家庭发展周期的起点
人们一向以为家庭发展周期的起点是“婚姻”。这种观点,从一般概念上讲没有问题,但却不符合中国传统社会、特别是清代社会的实际。
徽州分家文书所反映分家的时机主要有以下二种:一是家长年老,且诸子均已成家⒁担欢?羌页す嗜ァ?BR>
分家成为旧有家庭发展周期的终点。分家的原因不外乎有:家政难于统理;人口浩繁,日给艰辛;各房无责任感、无积极性,坐吃山空,共致贫穷;人众心异,各怀嫉妒等。这些均反映出大家庭不如小家庭更适应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战国末期,西周宗法制随着世卿世禄制的崩溃而瓦解。秦商鞅更通过国家政权的力量、以经济制裁的手段将分家、小家庭的格局固定下来:“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后来,虽出于“孝”的观念,社会舆论及官府提倡同居共财,谴责、甚至以法律规定处罚父母在世时别籍异财的行为,但实际上地主制取代了领主制,土地买卖造成土地所有权的转换频繁;“士大夫父母在而兄弟异居,计十家而七。庶人父子异产八家而五”;官府以户、丁派发赋役;小民受经济条件赋役负担限制,多“生子不举”,流行溺婴,社会上一直是小家庭的汪洋大海。唐两税法的施行,标志着地主租佃制有了更大发展,即便社会观念也有所变通。南宋《袁氏世范》载:“兄弟当分,宜早有所定。兄弟相爱,虽异居异财,亦不害为孝义。”清李绂《别籍异财议》云:“禁其争财可也,禁其分居,恐未可也”,“分居者各惜其财,各勤其事,犹可以相持而不败也”。旧有家庭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消亡或解体成为了必然。
“分家”,成为新家庭发展周期的起点。这是作为社会结构的原素形式及核心的中国传统家庭的独特之处。
欧洲诸多国家及日本历史上都曾施行单子继承制(或称单独继承制),也就是不分家,家庭的权力(包括决策权、财权等)、责任以及作为基础和中心的核心家庭,随着下一代继承者成婚或上一代家长的逝世而代代下移,前者如德国,继承者(有时是亲生儿子,有时也可能是非亲属)结婚,便是正式继承亦即家庭财产和家庭权力的移交之时,继承者成为执掌家政大权的新家长,原家长——父亲则仅保留养老财产而退居“养老房”;后者如日本,家长逝世,继承者成为新家长执掌家政大权的新家长,新旧家庭的交替在原有家庭内部完成。至于非继承子弟,原有家庭与之无关,遂很早便离家出外谋生。其婚姻与否,也与原有家庭无关,是其自己的事,于是只要一结婚,便开始了一个新家庭的历程。
18世纪以后,欧洲一些地区从单纯经营农业,到以农业为主业兼营其他手工业家庭工业,到手工业专业化生产。这些地区的家庭居住、生活、劳动统一,因有从事家庭工业的机会,保持地产不被分割不再必要,于是平等继承制亦即诸子平分继承制流行。18世纪苏黎世奥贝兰人认为,每个儿子分得一小块土地养一头奶牛种一些蔬菜,再在屋里放上他们的织机,就足够生活了。而一方面配偶双方的劳动力和手工业技能成为潜在的财富,一方面婚姻不再影响家人的生存条件,于是择偶向个人化演变,婚姻仍成为新家庭的起点。事实上,平等继承制一般都盛行于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如蔬菜葡萄集约经营地区莱茵河与莱茵河谷及南施泰尔马克和布尔根地区等,那里由于地产极度分割,土地规模很小。继承分割后,大多数家庭为父母子弟组成的核心家庭,三代家庭极为少见。
欧洲一些地区为避免地产分割而形成的单子继承制,其背景是单一的土地私有制或单一的土地国有制(领主制);另一些地区因无需保持地产不被分割而形成的平等继承制,其实质是彼此互不相干的新家庭的个体化或独立化。而清代传统的“分家”(诸子平分),则以国有、私有(或公有、私有)双重土地所有制为背景;其实质是彼此紧密相连的新家庭的整体化或宗族化。
与西方截然不同的家庭发展周期的起点,导引出中国独特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发展道路,值得注意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