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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高利贷资本活动形式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10-03 字体: | | 打印文章

推荐阅读:内容提要 本文比较系统地探讨了明代高利贷资本运营中的存款、放款两种活动形式。第一部分说明了自从北宋时期产生正式的有利存款之后,至明代又得到了发展和普遍化的情况;第二部分分别叙述了典当业中的专业动产抵押放贷;一般私人及商铺的动产、不动产及人身

内容提要 本文比较系统地探讨了明代高利贷资本运营中的存款、放款两种活动形式。第一部分说明了自从北宋时期产生正式的有利存款之后,至明代又得到了发展和普遍化的情况;第二部分分别叙述了典当业中的专业动产抵押放贷;一般私人及商铺的动产、不动产及人身抵押放贷;及各种信用放贷,如个人信用,他人担保信用等等。

关键词 明代 存款 放款 抵押放贷 信用 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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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至少在西周时期已有放贷取息之事,而得到比较大的发展,则是在春秋、战国之后。以后各代高利贷资本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并不断得到发展,活动形式也日益复杂起来。自宋代以后,因资本积累的发展及流通的加快,在放贷之外,存款也随之产生。关于这一问题,学术界尚无专门探讨,本文拟从存、放两个方面对明代高利贷资本活动形式作一考察。

因安全、保密或使用等方面的需要,至少在秦汉时期便有了货币及其他财物的窖藏之事,唐代以后,还有了比较专门的经营货币寄存的柜坊。但是这种寄存,不论是由私人偶然进行的,还是由柜坊专门经营的,都还只是一种因人的关系而导致的保管,或是一种需要支付费用的寄存,还不是正式的存款。

正式的存款是在北宋中期以后,在官营抵当所中产生的。熙宁四年,宋朝政府设立抵当所,以检校库的财物放贷取利,不久以后,首都东京的一些衙门如开封府杂供库、国子监、都水监、律武学都拿出了一笔为数不少的钱财存于抵当所,委托它生息。明代尤其是明中叶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正式的存款得到了发展和普及。

明代存款多是因为生活的需要存于财主或商铺之中。其中有些看不出有取利息的痕迹,可能还只是一种保管式的寄存,而接受寄存的财主或商铺也不以之为资本进行营运;多数则是要求利息的,接受存储的财主或商铺也以之作为营运的资本。

前者如嘉靖左右,南京人顾澄,家饶于财,“有友劳君自东粤来南游,曾以重赀托公而归,归更数年取识,其笥封识宛然……无锡太学周公以千金寄公处,周君死,人无知者,呼其家人还之”〔1〕。

松江府华亭县杨周,家赀丰腴,“有侠贾者持金三千斤寄公所……迟十年而贾至,公倍其子母钱贡之……坚谢不受”〔2〕。

此二例,均未见有用这些存金投入经营的痕迹,甚至还表现为一种侠义性的行为。

后者如松江府上海人浦泽,以农起家,“尝储金二斤在故人顾君德、唐君贇处,托为子母以自给”〔3〕。

万历左右,“南京大中桥有吴姓者,父子为庠生,家业不窘,门前开一铺,请一先生教子有年矣。其先生患其妻之善费也,乃积赀变产,得二百金,密寄于主人家曰:每年取少利以自给,而本常在”〔4〕。

嘉靖左右,“有夏姓者,住嘉兴秋泾桥,夏与徽商吴氏纲纪某甲甚昵,甲有私橐五百金,欲藉主人生息,惧为见疑,乃驾言于吴曰:邻人夏有少积,欲藉主人废著,冀得子钱,然又不欲使人知也。吴信而收置,为经营数年,计子母得一千八百矣”〔5〕。

洞庭商人席祯,明末经营典当于临清,清兵入“临清之破也,悉亡其赀,君恐以累故人之寄橐者,将倒庋还之,绝去什一弗复事……”〔6〕

以上诸例,大体上都是因为日常生活目的而存款的。其中有的是存于有信义的财主之家,如前三例;有的则是存于商铺、典当之中,如第四例。很明显,这些存款者是按比较固定的利率取息的,其利息的多少与一定时期内生活费的多少应该是相适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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