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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权·绅权·族权——兼论划清中西文化传统的界限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10-03 字体: | |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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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与西方国家所处的人文地理环境截然不同,由此生发出迥然不同的两类国家模式。在中国式家国同构的拟血缘国家中,皇权、绅权与族权都是血缘群体共有制的产物。三者的同构性在于:它们都受自给自足小农经济基础上产生的祖权的制约——都必须遵守群体利益至上的祖宗成法。因此,三者的关系,绝不是西方国家建立在个体私有制上“公共权力”与“个体私有权”二元对立的分权关系,而是父家长专制集权相辅相成的三个方面。因而,中国的乡治与西方的自治是全然不同的两个概念,绅权也并非是国家的“授权”。

关键词:自给自足小农经济;皇权;绅权;族权;血缘与拟血缘群体共有制

摘要:中国与西方国家所处的人文地理环境截然不同,由此生发出迥然不同的两类国家模式。在中国式家国同构的拟血缘国家中,皇权、绅权与族权都是血缘群体共有制的产物。三者的同构性在于:它们都受自给自足小农经济基础上产生的祖权的制约——都必须遵守群体利益至上的祖宗成法。因此,三者的关系,绝不是西方国家建立在个体私有制上“公共权力”与“个体私有权”二元对立的分权关系,而是父家长专制集权相辅相成的三个方面。因而,中国的乡治与西方的自治是全然不同的两个概念,绅权也并非是国家的“授权”。

关键词:自给自足小农经济;皇权;绅权;族权;血缘与拟血缘群体共有制

宗族与乡族自治问题是当前社会史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不少社会史家把宗族和乡族的自治同中央集权大一统政治对立起来,如当郑振满先生提出明清“基层社会的自治化”时,就“有人批评说如果都‘自治化’了,那么‘国家’到哪儿去了?而且似乎和通常认为的‘明清时期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高度发展’相抵触”。对这种非此即彼,既未打通历史,又缺乏辩证观点的批评,郑振满先生的回答是:“所谓自治化……是明代中叶开始形成的一个‘授权’的过程,就是说政府把原来属自己管的一些事情交给乡族去管,但是很多人却把自治化理解为“闹独立”,搞割据。当然,在一些很特殊的情况下,会有闹独立,搞割据的问题。但在常态下,民间是尽可能地利用政府认可的那些象征符号来做事。”[1]这个回答只强调乡治与国治同一性的一面,但并未对“自治化”作明确的理论阐述。自治的本质究竟是什么?中国的乡治与西方的自治是一回事吗?它仅仅是政府对乡族的授权过程吗?

我认为要想搞清楚这些问题,必需把中国的乡治与西方的自治放到中西两种不同的国家模式的大背景中进行整体比较,并将对比的时间严格限制在近代东西方文明发生剧烈冲撞以前,而比较的方法则是辩证的综合分析法。

个体与群——两种不同类型的国家

本尼迪克特在《文化模式》中说:“脱离整个文化背景就不可能理解文化的任何一种特质。”[2](P2) 毛泽东则说:“有比较才能鉴别。”就是说,要鉴别乡治与自治的不同特质,就必须将它们放到中西文明不同生发模式的“文化背景”上去加以比较。

众所周知,西方(特别是欧洲)普遍缺乏农业长足发展的条件,正如美国历史学家斯塔夫里阿诺斯所说:“由于明显的地理方面的原因,欧洲完全做不到自给自足。”[3](P21)因此,面对人口压力和资源枯竭的挑战,便无可选择地采取其共同始祖米诺斯文明所开创的贸易、掠夺、殖民三位一体的文明发展模式。这是欧洲特定的人文地理环境所决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必然,这一文明生发模式,意味着:

一、彻底打破原始氏族公社制度,用建立在货币经济基础之上的个体私有制取代氏族公社的血缘共有制。

二、主要以掠夺战争和殖民战争推动文明进程。

三、建立以经济发展和占有财富为根本目的,以保障和发展个体私有制经济为主旨,通过立法和法制支配社会的国家。

四、基于个体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根本原则,国家只能是建立在个体私有制基础上的超血缘个体的联合。国家与团体及个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二元对立契约关系,即由团体或个人基于同意信托,经过自由选举,推选出代表他们共同利益的“公共权力”执行者。即恩格斯所说的:“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4](P168)

五、这样的国家机器不仅担负着对内协调社会秩序的责任,同时也承担着对外开拓与殖民的重任。因此,一部西方的文明史,大抵也就成了一部扩张、掠夺和殖民的历史。用恩格斯的话说:“卑劣的贪欲是文明时代从它存在的第一日起直到今日的动力;财富,财富,第三还是财富,——不是社会的财富,而是这个微不足道的单个的个人的财富,这就是文明时代唯一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目的。”[4](P174)

六、国家的结构必然是建立在分权和自治基础之上的联邦制,从西亚的早期城邦式国家苏美尔、巴比伦到欧洲的城邦联盟式帝国古希腊、罗马,直到近现代的由联盟放大而成的联邦帝国大英联邦及美利坚合众国,大抵如此。

中国则得天独厚地具有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条件,加之又地大物博、处于相对封闭的人文地理环境,所以,中国应对人口压力和资源枯竭的挑战,便以类似细胞分裂的方式,繁衍出许许多多同质的、具有共同血缘的氏族村落,由此又通过大大小小的兼并战争和相互间的融合,逐渐形成同质文化的大一统国家。因此,中国的文明生发模式便不同于西方,大抵是一种集农耕、兼并、融合三位一体的生发模式。这也是中国特定的人文地理环境所决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必然,这一文明生发模式,意味着:

一、 文明进程始终建立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原始血缘氏族制度的基础之上。原始手工业和商业始终是农耕生产生活的辅助,而没有向商品经济和货币经济发展。

二、 至氏族社会晚期,人口增长与土地资源相对枯竭的矛盾姗姗来迟时,主要是通过一系列旨在争夺祭祀、军事和农业的宗主权和领导权的内敛式兼并战争,来推动文明的进程。即一方面,在氏族制度基础上,以最强大的部族为核心,以血缘的亲疏远近、归附的早晚或效忠的程度为分层的标准,使拟血缘的部族联盟,像滚雪球一样一层层越滚越大;另一方面,血缘族群内部男人们的社会地位有了显著的提升,血缘群体内部等级越来越森严,权力逐渐集中到最有权威的氏族父家长手中,以姻亲为纽带的父系制逐渐取代了以血亲为纽带的母系制。其结果,便是将政治权力渗透到氏族制度之中,使之向血缘的宗族化和异血缘群体的拟血缘化发展。从而将不同地域分散的同质文化逐渐凝聚成一个整体。原先分散而自足的氏族公社,经历了苏秉琦先生指出的古文化、古城和古国三个阶段,开始向方国和帝国方向过渡。[5]大约至夏、商、周时,星星之火,已成燎原之势。

三、 由此形成的国家,不是、也不可能是西方式的、建立在个体私有制基础之上的集私为公的国家,而是、也只能是建立于血缘和拟血缘共有制基础上的家国同构的国家。它的职能自然不是保护和发展个体私有制,而是保护和发展血缘和拟血缘群体共有制——即政治权力与生产资料(土地)的按差等共有共享制度。正如张光直先生所说:它“不是经济起飞的产物,而是政治领域中的工具”[6]。

四、 在古国-方国-帝国的发展过程中始终遵循家国同构的原则,因而,中国的国家并非西方式的建立在个体私有制基础之上的超血缘个体的联合,而是建立在血缘和拟血缘共有制基础之上的群体的交融与共享。国家与群体之间的关系也并非二元对立契约关系,而是一元的伦理关系,即国君始终是血缘氏族的族长和拟血缘国族大族长,最终形成了位居于大大小小父家长之上的、高居于政治金字塔的顶端——被尊为“天子”的皇帝,虽然名义上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其实不过是这些父家长们的总家长,只具有共有财产的使用权、管理权而非所有权。[7]

五、 正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血缘群体共有制,决定了这样的国家既不存在对内扩大剥削的可能,也限制了向外扩张、掠夺、殖民的可能。因此,国家的权威主要不是靠暴力专政和立法司法,而是靠祖先崇拜和个人品德。国家的主要职能,也不是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为最高原则,发展经济,聚敛财富;而是以血缘或拟血缘群体利益至上为最高原则,来处理群体之内与群体之间的利益的分配或冲突。对外则以防御和教化为主,无论国力如何强大,也未用于向外掠夺和殖民,与其说“是用来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工具,不如说它是统治阶级用以获取和维护政治权力的工具”[6]。

六、 国家的结构自然也非西方式的建立在分权基础之上的联邦制,而是建立在专权基础之上的中央集权制,即不仅全国上下左右政令一律,舆论一律;而且,由古至今一以贯之。

要而言之,中国的国家与西方的国家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国家。明乎此,我们才能不为名词和概念的相同或相似所惑,对中国的文化特质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实事求是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正是列宁所一再强调的“辩证法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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