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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中的社会公正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10-03 字体: | |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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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了1980年代改革以后中国农村的繁荣和发展,中国农村发展在1990年代进入了一个比较困难的时期,这种困难除了反映为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农民收入增长速度下降以外,还直接表现为农村的社会冲突增加。肖唐镖基于他在江西的研究认为,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影响农村稳定的主要因素已由过去发生在农民与农民之间的群体性事件(械斗),过渡为主要针对基层政府和组织的群体性事件。[1]于建嵘基于湖南的调查指出,“农村的群体性事件在数量、规模和对抗程度方面都在增长。与此同时,农民的政治诉求也发生了重大的升级,在内容上变得更有进取性,并提出了在政治上组织起来的要求……。”[2]中共中央组织部党建研究所调研室课题组的研究也指出,人民内部矛盾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如群体性事件增多,对抗性增强,在农村,干群矛盾增加。[3]

1990年代以上访为主要形式的农民抗议活动在全国各地普遍出现,并且数量还在不断上升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许多地方政府也将如何减少农民的上访作为一个重要的工作任务。农村的社会冲突近年来也引起了学者的关注,对冲突的方式、冲突的原因作了许多分析。

如果我们将这些分析作一个简单的归类,可以发现对于农村社会冲突的解释主要集中于人的行为和制度设计两个层面。前者主要强调在农村社会中的恶势力,包括基层政府官员和黑恶势力对农民的剥夺,[4]现在农村的上访告状多是指向某些个人,特别是一些地方干部,这些干部借助公共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成为农民反对的焦点问题。当然,分析并没有停留在对个人行为的解释层面上,特别是农民上访告状已经成为社会中普遍问题的时候,许多研究都涉及到了一些结构性的问题,这些原因包括农民收入下降、城乡矛盾扩大和农民负担过重。在农民抗议活动中,许多抗议指向了农民负担,这无疑给这种解释一个很好的支持。[5]尽管这种解释比较多地关注到近年来农村社会的变化,并将农村社会冲突的增加与社会的变化联系在一起考虑,但是与前一种分析一样,他们主要关注的也是农民利益所受到的直接损害。

如果从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来看,在过去的20年间,中国农村经济无疑是发展较快的时期,尽管存在着发展的不平衡,但是大多数农民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也是不争的事实。同时我们看到,农民的不满也非仅仅出现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方,经济发达地区也同样存在着许多冲突和矛盾。对于这种经济发展和社会冲突增加并存的现象,现代化理论往往用发展过程中人们欲望的提高和发展速度之间的差距来解释,也就是说在现代化过程中人们被刺激产生了很高的预期,这种预期与现实之间的差距带来了社会矛盾与冲突的增加。在中国改革初期,这种理论也曾经流行,[6]近年来这种解释已经几乎听不到了,因为从1995年以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现实与农民不满的增加同步出现的现象似乎都说明了,农民的不满主要不是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但是我们还是可以看到大众媒体在农村社会的迅速普及对现在的农民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

另外一种解释也强调社会变迁过程中的结构问题,但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他们认为农村问题出现的原因是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同步。乔纳森·安格(jonathan unger)认为在中国农村改革以后,中国农村的行政体制基本没有太大的变化。[7]由于在农村并没有完全建成民主、透明的基层政府,缺少监督的地方官员为了谋求自己的利益而任意使用权力。与此相应,农村政治体制还没有为农民行使权力提供一个很好的平台,农民的民主权利还不能得到保障。在谈到政治体制的时候往往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方面是说旧的制度和规范已经不能适应目前农村社会的现实,地方政府对农民的控制力大大减弱;另外一方面是说规范的制度和组织尚未被建立起来,农民的权益还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

对农村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解释引导了农村政策的制订。从近年来解决农村问题的思路,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分析是如何指导政策的。

解决农村问题的思路大体上可以被归纳为减轻农民负担(包括增加农民收入),强化国家权力和建立农村社会的制度和组织。前者主要体现为制定农民负担标准,强化对农民负担征收的监督,并进而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后者则表现为强化法制建设,健全各级司法机构;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和民主监督的制度被不断制定出来,并不断完善。这些思路都遵循了同样的逻辑,就是从外部社会不断地为农村社会制定出各种制度,并使这些制度占据主导地位。从近代社会以来,外部世界对农村社会的干预就在不断加强,特殊主义下的农村制度和组织不断被普遍主义的制度和组织所代替。但现实的问题是,农村的社会冲突是多种多样的,基于上面的解释所作出的一些努力,其作用十分有限。

尽管许多人都将农民看成只关注直接利益的人,[8]他们表达不满的理由往往是直接利益所受到的损失,如负担、土地分配等等。但是也有研究发现,农民的不满不仅仅是针对某一项直接的利益损失,甚至一些对负担的抱怨和抗议也非仅仅指向负担本身,而是以此为契机,传达一种更普遍的不满。[9]单纯的利益受到损害并不足以引起农民社会普遍的不满和抗议,只有当这种行为违反了农民所公认的公正准则的时候才会引起公开的不满和抗议。当农民对自己利益受到损害发出抱怨的时候,他们必须要给这种抱怨以理由,没有理由的行为很难成为一种公开的群体行为。当过去的许多人都将农民看作“不患寡而患不均”时候,已经认识到农民的抗议与他们对社会的认知有关系。没有理念的行为尽管可以形成打家劫舍,但是不能形成农民群体的抗议,因此农民的抗议实际上表达了他们对社会公正的看法。

我们探讨农村社会不满和冲突的增加是在农村改革的背景下进行的。对这个历史时期的认识可能很不一样,我们在这里所强调的是两个方面的特征,第一是村庄社区的弱化,第二是国家权力在村庄社区的不断深入。

关于第一个特征可能比较容易取得一致的意见,随着农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被农户承包经营,农户家庭在生产中地位被凸现出来,而社区的作用趋于弱化。在斯科特对农民道义经济的阐述中很强调村庄在农民生活中的作用,特别是村庄为村民提供的保护。无论在税收任务的分配、在互惠经济中都有一些制度安排来照顾社区中的穷人。在波普金那里,这类村庄被称为“团体村庄”。[10]在农村改革以前,农村社区对农户承担了比较多的职能,包括生产、生活,乃至医疗、教育。但是在农村改革以后,个体农户的效率被更多的强调,而村庄对村民的保护作用在逐渐消失。在生产资料的分配和税负的征收中,国家往往直接面对的是个体农户,村庄不再起到中介和调节作用。从土地承包到企业改制,村庄集体在一步步地失去其所赖以维持的资产,原来村庄为农民提供的保护职能在迅速丧失。我们现在看到的村庄更多地成为农民简单的居住场所和代表国家征收赋税和分配土地的单位。村庄在形式上还是一个集体,但是这个集体已经越来越成为各种利益角逐的平台,而不是为其成员提供保护的团体。

许多不满和指责都指向地方干部或地方权势阶层,以上访为主要形式的抗议活动也诉诸于上级政府的干预,透过这些表面现象,我们要看到国家进入农村社会以后对之所产生的重大影响。

我在本报告中希望说明如下的问题:

1.当一种简单的外生制度被引入农村社会以后,与农村复杂多样的地方事件形成了矛盾,而这种矛盾为一些人提供了利益机会。

2.国家并非是抽象的,当国家的代理人在行使国家权力过程中,也会与农村社会形成冲突。

3.以集体企业转制为代表的农村改革在关注效率的前提下弱化了社区功能,个人主义和能力主义普遍流行,但是在个人主义和能力主义的背后,许多个人侵蚀了公共资源。

4.当农民的公正观念受到威胁的时候,农民必然会通过各种形式表现出来,如果这种表达得不到及时地关注,就会带来社会的不稳定。通过社区的中介形成农民与国家政策的协商机制,从而提供农民多样性的表达渠道是减少农村冲突的重要手段。

一、正规化的制度与地方实践

农村发展过程是一个普遍化的过程,也就是用一般的、自上而下制定的规则和程序取代原有地方实践的过程。当这种一般的规则和程序被简单地搬到农村社会以后,对农村社区中一部分人的利益产生了负面的影响,因为农民的利益是具体的,农村社会的利益诉求也往往具有多样性。

当外在的制度被引进农村社会以后,对于生活在基层的农民来说就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为农民提供了有利的武器,我们在于建嵘的研究中发现,农民将中央政府的减负文件作为要求减轻负担的最有力的武器,甚至主动的印刷、传阅这些文件。许多农民要求减轻负担的集会也是以学习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为理由的。[13]我们设想严格一致的制度安排会提高农民的表达能力,因为统一的制度具有最高的裁决地位,从而为农民提供了对抗不公正的武器。

无疑,农民的公正观念中包含了普遍主义的诉求,他们经常诉诸于普遍主义来表达不满,比如常见的说法就是“为什么某人这样,而我不可以。”或者说“只要大家都是如此,那么我也没有意见”。如果对所有人都执行同样标准的时候,农民往往容易接受,尽管这种普遍主义可能会损失一部分人的利益。[14]

但是也存在着问题的另外一方面,普遍的制度安排可能会降低农民的表达能力。正如我们在本研究第一个案例中所发现的。

第一,普遍主义的制度安排忽视了农民的特殊利益,与农民社会关于公正的观念形成了一定的冲突。斯科特在《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中已经指出了,在生存经济状态下,维持全体村民的安全是社区的责任。在这个前提下,村庄以及村庄的人被赋予了相互帮助的义务。村民的道义经济的伦理与理性主义并不完全一致。[15]这种理论的前提是承认农村地方实践的特殊性,因为村庄中的地方实践是在村庄共同生活的历史上逐渐形成的,被社区内的人所接受的,并可以解决当地实际问题的。

而统一的制度安排可能会忽视地方实践的特殊性,因而形成“合法”与“合理”之间的差别,在一些地方被概括为“合理但不合法”。“合理”是指符合当地实际,并能解决地方的问题,而“合法”则是说符合普遍主义的制度。

在关于农村妇女是否可以进入火车货场装卸煤的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农民的现实利益甚至可能是与通行的制度相矛盾的。不允许妇女从事火车装卸工作的制度可能是为了保护妇女的利益,但现实的情况却是,装卸煤是农村妇女能够从事的工作;同时妇女希望在装卸煤的工作中得到收益,这些收益对于妇女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装卸煤的收入可以支付她们子女日常零用钱;更重要的是装卸煤没有影响到她们的家务劳动,从家庭的角度看,妇女装卸煤是在没有增加劳动力投入的情况下增加了收入。

从农村土地调整的案例中也可以看到类似的现象。中央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政策无疑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利益,采取全国一致的做法可以有效地避免一些地方借调整土地损害农民利益。但是全国采取完全统一的政策也会使许多地方的具体环境被忽略。特别是在缺乏非农就业机会、土地资源稀缺的地区,农民高度依赖土地,当土地占有越来越不均衡的时候,一些农民的生活就很难维持。在土地调整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由于非农就业机会的减少,农民越来越依赖有限的土地,一些家庭因为人口变化,承包的土地已经不能维持家庭成员的生存,这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影响到了农民的生存伦理。这些家庭寄希望于通过土地调整解决家庭土地严重短缺的问题,而土地30年承包不变的政策却忽视了这样的具体情况,尽管这项政策是从上而下贯彻的,并且是全国的统一政策,但社区层面上,与农民生活世界中的公正观念却形成了较大的冲突。

农民的生活世界是具体的,如果说农民在道理的层面是共同的,有着相对一致的公正观念,但反映这种观念的行为却是具体的,千差万别的。但是从外部世界所赋予的统一制度安排却在行为层面寻求一致。相对一致的行为会忽视农村的具体情况,在具体的事件中与农民的公正观念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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