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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公证:防范贷款法律风险的有效手段 贷款公证:防范贷款法律风险的有效手段 贷款公证:防范贷款法律风险的有效手段
摘要:要避免银行在信贷操作中出现的法律风险,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银行贷款包括存在敞口的承兑汇票和信用证等具有融资性质的事项均应办理公证。公证在信贷中的使用将成为一道风险 “防火墙”。
关键词:贷款证;贷款的法律风险;仲裁纠纷
贷款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贷款行为及其涉及的法律文书、审批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当前大量的贷款法律风险,已成为困扰银行业的一个突出问题,公证与贷款走到了一起,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贷款法律风险。
(一)贷款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
贷款法律风险是指在具体的贷款过程中,因操作行为出现文书违法或法律瑕疵而使整个信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直接或间接导致贷款损失的风险。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法律文件不真实。贷款过程中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应当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材料内容不真实,从而无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文件并成为贷款审查的可靠依据。如:主体资料不真实;营业执照不真实或未通过年检;单位印鉴不真实;项目及相关文件不真实;项目文件表述内容无法或不能满足贷款条件,导致贷款决策失误,造成贷款风险等。
2.担保方式不够充分有效。借款方提供的担保方式根本无法证明该担保方式可以从实际上满足信贷资金还款的来源需要,导致贷款风险。
3.签约不真实。银行与客户在签订贷款协议及相关文件过程中,当事人假签字或使用假印鉴、假授权委托书或在无授权的情况下代替签字。
4.贷款监督不到位。借款方是否按照借款时的约定使用资金,多数商业银行往往疏于及时跟踪检查或监督不力,使贷款挪作他用而形成风险。
5.补救措施不及时、不充分。在贷款风险显现后,银行往往采用耗时长、效率低的补救方式,致使许多贷款风险未能及时、高效地主张权利而导致贷款损失。
就目前的情况看,上述贷款法律风险中有两个问题比较突出。
第一是签约不真实。因签约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或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使银行资金直接受到损失。因签约不真实,出现贷款损失后,无追索主体,无法在法律保护下向有关责任主体追偿。许多案例表明,目前银行和信贷管理人员普遍忽视签约管理,特别是在与一些大企业的信贷交易过程中,信贷人员一般只与企业财务负责人联系,贷款的签约行为通常由财务人员办理,由于他人签字行为是间接的,需要其他证据印证,印鉴、印章、未见面的法人代表签名都可能作假,信贷人员即使见到一位自称为法人代表人的人时也无法确认其真实身份,导致部分贷款过程中的恶意操作,骗取银行贷款。同时,由于银行自身管理上的漏洞,个别信贷人员以权谋私,信贷人员与客户串通,互相勾结骗取贷款,这方面的案例已司空见惯。
第二是补救措施不力。补救措施是指信贷风险实际产生且在无协商余地的情况下,银行采取的将风险降到最低或将损失降到最小的法律手段。补救措施不力的现象主要有:一是采取补救措施不及时。往往通过贷款展期、借新还旧等办法来掩盖信贷风险,造成信贷资金损失。二是选择补救措施不经济高效。由于信贷部门对法律补救措施认识不多,对各类补救措施的适用范围及效果等了解不深,对补救措施的采用较为盲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诉讼是比较单一的补救措施,信贷人员总认为信贷风险只要申请诉讼就万事大吉,但由于诉讼时间长、执行率低,赢了官司赔了钱的情况已是不争的事实。
就补救措施而言,大致可分为四类:
1.支付令。即银行申请法院向欠款人送达支付令,要求其还款,如被催收款在1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银行有权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欠款人于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则支付令失效,银行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因欠款人有异议,支付令被推翻的可能性较大,故操作意义不大。
2.仲裁。即银行依据与欠款人或担保人仲裁纠纷解决方式的事前约定,在发生纠纷时向约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依据仲裁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手段。仲裁一审终审,时间比诉讼快,但仲裁裁决须申请法院执行。
3.诉讼。即银行在与欠款人及其担保人纠纷产生后,直接向法院申请裁判并依据裁判结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手段。由于法院诉讼因其诉讼与执行属同一司法机构,配合协调较好,但诉讼时间较长,费用较高。
4.公证强制执行。即银行根据贷款前在公证处办理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贷款协议或担保协议,在纠纷产生后向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并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手段。由于公证强制执行已在事前无争议条件下达成协议,有利于约束当事人,费用低,但法院执行时易受司法环境牵制。
(二)贷款法律风险的控制解决机制及公证的独特优势
贷款法律风险是可以控制并解决的,特别是法律专业机构可以为银行提供一整套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达到有效控制贷款风险之目的。具体而言:
1.针对法律文件不真实的贷款风险,公证机构可以采取法律调查报告及法律风险分析报告的手段,帮助银行和信贷人员更快、更准确地把握贷款风险,并确认是否同意发放贷款。
2.针对担保方式不充分的贷款法律风险,公证机构可以提供担保方式的设计、论证的公证等法律服务。
3.针对签约不真实的贷款法律风险,公证机构可以派专人采取签约证明方式予以解决。
4.针对银行贷后监督不及时有效的贷款法律风险,可以通过法律专业机构资金监管方式解决。如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公证机构可以根据有关约定及时向银行提供补救措施建议或按约定采取相应措施。
5.针对补救措施不力的贷款法律风险,可以通过法律专业机构提供有效的仲裁法律服务或依据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贷款及担保合同等),申请公证处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申请强制执行,银行可跳过诉讼阶段。
贷款公证虽然被银行所接受,但并未得到所有银行的足够重视和普遍认同。究其原因,既有主观的又有客观的。
1.立法不足。公证部门与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适用范围、办理程序等方面观点不尽一致,致使贷款公证预期效果大打折扣,一定程度上挫伤了银行申请公证的积极性。
2.银行同业无序竞争。因公证主要有利于维护债权人——银行的利益,而银行不交公证费,反而要借款人单方支付公证费,使大部分借款人心理不平衡。银行在贷款营销竞争中怕增加企业成本而失去营销竞争力,所以当风险控制与业务拓展发生矛盾时,银行往往让位于业务拓展,致使公证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3.银行对公证作用的认识尚不到位。不少银行对公证的定位仅停留在形式上,而公证对贷款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职能以及由第三方身份引申的服务认识不多。借贷双方往往签订协议后再办公证,致使公证部门无法对贷款全过程进行深入了解,影响了对贷款协议条款真实性、合法性的判断。当合同条款出现误差时,如强制执行条款不规范,公证部门建议修改有关条款时,借贷双方往往存在畏难情绪。另外,银行对公证强制执行的理解不全面,往往要求公证部门在材料或条件欠缺的情况下出证,影响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在贷款风险暴露后,有的银行又将执行事项全盘推给公证部门,影响了强制执行的效果。
4.公证行业正处于不断完善发展之中,公证机构及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公证机构较为繁琐的办证程序尚不能适应信贷风险控制的需要。
5.司法环境影响了公证强制执行的力度。银行和公证部门往往通过补足诉讼费用后才能申请真正意义上的强制执行。
6.贷款公证的操作、推广实施涉及多个部门,缺乏一个牵头协调部门。公证收费、管辖的有关规定不尽合理。
(三)结论和对策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要避免银行在信贷操作中出现的法律风险,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银行贷款包括存在敞口的承兑汇票和信用证等具有融资性质的事项均应办理公证。公证在信贷中的使用将成为一道风险“防火墙”,这一认识将伴随公证机制的完善及其在控制贷款风险中的作用而被公众所接受。为了更有效地发挥贷款公证的作用,应采取有效措施完善贷款公证业务的运行基础。
1.公证不仅限于发挥强制执行的作用,银行要把引入公证法律服务提高到依法治行、控制信贷风险、维护信贷资产安全、避免操作风险的高度来认识,自觉接受公证机关的服务和帮助,积极配合公证取证,提高公证的质量和效率。
2.进一步完善司法环境,人民法院与公证机关要密切配合,在较高层面上形成法院信贷公证方面操作的统一规范,在强制执行文书的执行上加强与公证机构的沟通,建立行之有效的强制执行机制,使贷款公证取得预期效果。
3.公证部门要不断提高公证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改进工作方法,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公证质量和法律效力,切实维护银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加强对贷款公证的宣传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