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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关于选举的民主理论有所谓四原则:即选举的普遍、平等、直接、秘密原则。选举是否民主,一般用这四原则来衡量。关于选举的普遍问题,中国不像西方国家经过很长的时间来争取普选权,文化大革命后中国共产党宣布取消阶级,就基本上实现了普选权。这一点还是比较快地做到了;平等的选举,建国后主要是农村与城市的代表的代表权不平等,现在缩小了不平等的差距,但从其它方面全面地看,应该说我国的选举还是比较平等的,这点也问题不大;至于秘密投票的选举现在也基本上做到了;现在问题比较大的是直接选举,我们直接选举的程度是非常低的,现在老百姓只能直选村长,只能直选乡人大代表和县人大代表,所以我国的直接选举的程度是很低的。从世界范围看,全世界180多个国家和地区,国家议会(有两院制的下议院)不是直接选举的大概不超过10个。
新中国选举制度的变迁
搞什么样的选举制度,在新中国建国初就提出这个问题,当时我们党的领导人有个解释,就是过去我们在反对国民党统治时提出过民主选举的口号,但是人民着手建立自己的政府时,还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中国的情况比较特殊,中国的经济文化还比较落后,好多人还不识字,人民的觉悟程度还不高,中国国家这么大,一下子搞普遍、平等、直接的选举有困难。如果我们完全平等,中国的农民太多,一选举全是农民代表,等等。所以1953年的选举法是一个非常有限的民主选举制度。
到1979年,中国经过文化大革命以后,经历了没有民主和法制的惨痛教训,这时中国共产党总结经验对中国的政治体制做了一些重要的改革,这包括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扩大地方的自主权,在地方设立人大常委会,并赋予地方以立法权,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其中还有一项改革是选举的改革,它包括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将直接选举从农村乡一级扩大的县一级;当时虽然没有规定可以竞选,但规定可以以各种方式宣传候选人;另外还规定了差额选举,规定代表和选民可以联名提名候选人等等。 艰难的民主选举
原来我们在《选举法》中规定,可以搞预选。这就是因为过去我们确定正式候选人是靠协商。很多地方就搞“猫腻”,暗箱操作,那么协商来协商去,最终还是领导上定的人入选,没有民主程序。《选举法》就规定了如何确定候选人,要搞预选,预选得票多的人进入正式选举。结果有的地方就将预选搞成等额,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后来法律上就干脆取消预选。
法律规定,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副职一律都要搞差额,正职是可以搞差额,也可以搞等额。那么这样一规定各地提名的正职一定是等额的,不可能提差额候选人;后来1988年前后。中国搞政治体制改革,不少地方的选举,包括正副省长的国家机关领导人组织部门提名的都落选了,我的统计是有11个地方这种提名都落选了,而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当选了。这是以前从来没有发生过的事情。
针对这种情况,有人就提出,说这个要改革,政府的副职领导人不要搞选举了,还成由正职组阁,由人大任命就行了。他们找到的理论西方的组阁制。我们就写了一篇文章来批驳这种理论。我说组阁制是对的,但是组阁制的前提是有权组阁的这个人必须是真正民选的,如果他不是真正民选的话,由他来组阁,这不是把选举制改成任命制了吗?这不是民主的大倒退么!
有些地方选举组织部门为了能有效的控制选举,不断发明新的招法,比如选举副县长,有组织提名和代表提名,那么组织提名的可提前就发给大家,酝酿协商。可代表提名的呢,就搞突然袭击,明天选举,有的就今天下午五点钟才告诉大家说“大家提名吧!”根本就没有时间让代表来酝酿联合提名。如果代表要在不同的代表团联合提名,有的地方就给扣上“非法串?B”、“非组织活动”的帽子。我们1995年在修改组织法的时候,为打破地方的这种操作上的做法,明确规定让代表提名候选人必须提前两天,让大家有时间来酝酿提名。还规定不论谁提名的候选人不能提出差额,只能提出等额名单。就是为限制组织上把候选人提满。如果组织部门把候选人都提出来了,那么代表们一看,你组织上都已经安排好了,我们就不提了。《选举法》为了打破这个局面,就规定提名只能提等额的人,不能提差额的人。现在一些地方在选举中又有新的办法对付民主选举,如组织出面做工作,不让党员代表参加联合提名,或者党员被提名的动员他主动声明不当候选人,使代表提不候选人或介名无效。我以上举的这些例子就是说明,在中国推选民主选举是很艰难的,经过反复斗争,才能发展民主。在过去二十年里,我们全国人大对选举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而某些地方领导就是千方百计地来控制选举,使选举按自己的意志进行,在这个过程中,我国的选举还是一步一步的朝着更民主的方向迈进。
中国农村的选举
下面有同学问我,当年村民自治,村委会选举是很超前的,怎么能搞起来?我刚好比较清楚的知道这件事。这个法的制定确确实实跟彭真委员长个人有很大的关系,是他提出要搞这个村民自治,民主选举,力主要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当时讨论这个法律时,很多人不同意,常委会就讨论了三次,代表大会还讨论了一次,那时一个法律一般在常委会上讨论一次就通过。为什么讨论这么多次?就是反对的人不少。没有彭真个法是不可能通过的。
当时为什么彭真会提出这个问题?彭真是20世纪50年代党中央主管政法的一位领导人,他是当过北京市委书记,全国人大的副委员长。文化大革命开始他是第一批受害者,被投入监狱好象是有8年。文化大革命以后在反思历史经验教训的时候,彭真是在老一代的领导人里面在民主法制方面反思比较深刻的一个。当时他为通过这个法,他专门有个讲话,他说:中国搞民主,要有两个方面,在上面,从我们中央来讲,是要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大事;下面要搞村民自治,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让农民能够直接管理自己身边的事情。九亿农民如果?B自己身边的事都管不了,谈什么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大事。他提出村民自治当时很多人觉得这个法会把我们党和政府在基层的基础都搞掉。 选举会有副作用的,选举带来的副作用如果不能很好的抑制,很有可能被人利用来破坏选举和扼杀选举比如在农村里用金钱来控制选举、家族势力和暴力行为等等已经出现,有些人不主张搞选举就是以这个理由来反对选举,说这样把农村搞乱了。选举肯定是有副作用的,任何好的东西都会有一个影子,问题是如何来看待利弊,问题是我们是否有措施把它的弊端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这是我们要面临的问题。
中国有搞民主的基础吗?
中国要进一步发展民主,扩大直接选举就碰到了一个很大的理论障碍,这种理论说:中国经济文化落后,老百姓的素质太低,不能搞扩大直选,这是中国的国情;如果搞得不好会把中国的社会搞乱——这是一个很有迷惑力的理论。这种理论在知识分子、政治家包括在老百姓中都有这样的想法。中国的这个理论不是现在才产生的,近代史上我们的许多精英领袖人物康有为、梁启超、孙中山都是这么认为的,有过这方面的讲话。
我觉得很有必要对这个理论进行考究一番,这也是我们组织一场关于选举问题的调查的重要出发点。我们组织了十多名专家进行了两年多的工作,调查的出发点是从公民受教育程度、经济发展、政治因素、不同地区和不同群体、不同职业身份的人的角度来了解不同的人的选举意识、选举观念和选举行为的差距,从而得到一些结论。到底是什么因素决定人们的选举行为,它与公民素质、经济水平等有没有关系,是什么关系。从我们调查的分析来看,有的与我们想象的是一致的,而有的却是完全相反的。比如公民的文化水平和受教育程度与选举意识和行为的关系。还有政治身份,如党员、国家机关的干部,一般来说选举的积极性表现得会相对高一些。但是我们对数据进行深入的分析发现,几乎所有的调查表明,农民的选举意识比城市的市民的选举意识要高,比大学生要高。无论是选举意识,选举参与程度,选举改革的态度,农民都比城市居民和学生都要高。另外很多数字都表明:大学生的选举参与程度比农民的要低,还包括知识分子、科研人员。大学生是一个理想型、观念型的群体,对选举来说他们没有什么特别的利益,他们对选举的民主程序和政治环境感兴趣,对他们认为不感兴趣的选举是很冷谈的。而农民对选举有很高的热情,这是因为利益因素在起作用,无所谓素质高低。所以不能说大学生的选举素质就比农民高。也许文化的因素,政治的因素,经济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起作用,但是最终决定作用的因素还是利益。在利益的作用下,其他因素都回排到次要的地位。
什么是政治素质、政治觉悟?如果大家把政治看成是政治知识、政治理论,那确实是知识分子的政治素质高。但为什么实践中知识分子比农民还不愿去投票?什么是政治,说明白就是公众参与自己事务的管理就是政治,如果这样来看政治素质,那么只要是一个健全的人,一个能够意识到他的利益所在的人,就有能力参与政治。对选举来说,人们看到利益所在就会积极投票,看不到利益所在就不会积极投票,任何人都一样,无所谓素质高低。关键是你让不让他们参与和给不给适当的途征参与,在制度设计上能否把政治行为与个人利益联系起来。这就是我们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