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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县再就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07-13 字体: | |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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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县再就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这次全县再就业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全国、全省、全市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分析形势,研究具体措施,切实做好我县下岗失业人再就业工作。下面,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我讲四个问题:一、我县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近年来,县委、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方针,大力促进再就业,逐步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为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基础。1、“两个确保”得到较好落实,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初步确立。一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1998年以来,累计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1700多人,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率和“三金”代缴率保持在100。二是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基本实现按时足额发放。1998年以来累计发放养老金105亿元,基本实现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三是城居民低保投入逐年增加。1998年以来累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200多万元。四是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经过近年来的不懈努力,我县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覆盖范围扩大,保障能力增强,有效促进了我县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2、再就业工作成效明显,就业结构趋于合理。1998年以来,全县先后有3579名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这些下岗职工的就业岗位90集中在中小企业和服务业。同时,全县5?5万名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多种途径实现了非农就业。第三产业从业人员呈上升势头,吸纳新增劳动力已超过第二产业,全县就业结构逐步趋于合理。3、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初步形成。近年来,我县按照企业自主用人、劳动者自主就业的指导方针,加快了劳动力市场的“三化”建设,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开始逐步发挥出来;就业渠道日趋多元化,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发展迅速;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新型就业观念逐步确立。我县作为一个农业县和产业工人基数大的工业县,社会保障任务艰巨,能取得这样成效,确实来之不易。这是县直各有关部门、各乡镇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的结果,应予以肯定。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仍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任务繁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一是劳动力供求矛盾突出。我县是一个平原县,人口密度大,劳动力资源丰富。近几年来,虽然通过大力发展二、三产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了一批新的工作岗位,但由于我县部分企业历史包袱重,导致停产、半停产、破产,造成下岗失业人员较多,再加上新生劳动力的增长和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城镇劳动力供求矛盾异常突出。二是就业的结构性矛盾突出,困难群体增多。据调查,目前全县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占失业人员总数的80以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下岗失业人员达70,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简称“4050”)人员占23。这些人员文化程度和劳动技能水平较低,部分人员还存在“等、靠、要”思想,不能适应新兴产业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困难群体再就业难度很大。三是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再就业渠道不畅。1998年以来,县委、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扶持政策,规范了税费减免、工商登记、小额贷款、场地安排等促进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但由于宣传不到位、部门利益驱动等多种因素影响,政策棚架的问题时有发生。四是就业服务体系不健全。由于劳动力市场发育不充分,信息化建设滞后,非法中介活动和私拉乱雇现象时有发生,求职者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工作没有全面开展。服务机构也不健全,社区平台没搭建,难以及时有效地了解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底数和实情,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服务。在清醒认识就业和再就业形势的同时,也要看到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正面临着难得的机遇,有着许多有利的条件:一是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增长时期,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使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步入了新的阶段。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将为解决就业问题提供巨大的潜力和空间。二是全国、全省、全市再就业工作会议的召开,使我们进一步明确了搞好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国家、省、市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和政府工作中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必将对做好这项工作产生难以估量的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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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作用。三是我县菜牧棉三大支柱产业发展态势良好,潜力很大。蔬菜、畜牧、棉纺织业是入世后受益较大的行业,随着市场对绿色食品和服装面料的需求增加,必将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岗位,推动我县再就业工程实施。四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市场配置在就业中的基础作用逐步凸现,人们的就业观念发生了较大变化,以劳动者自主就业为主导、以市场调节就业为基础、以政府促进就业为动力的就业机制正在形成。这些都将为我们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和条件。因此,我们一定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上来,坚定信心,迎难而上,全力以赴,真抓实干,切实把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二、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促进再就业的主要政策为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党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框架。这一框架可简要概括为五大支柱、六个领域、十项政策。五大支柱是指积极就业政策的五个基本方面。第一支柱是以提高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能力为取向的宏观经济政策,政策的出发点主要是通过保持较高经济增长速度,调整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企业结构等,扩大就业总量、创造就业岗位。第二支柱是以重点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为取向的扶持政策,出发点主要是运用优惠政策杠杆将所创造的岗位,优先用于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第三支柱是以实现劳动力与就业需求合理匹配为取向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出发点主要是通过强化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帮助劳动者了解需求信息,提高就业能力,缓解结构性失业问题。第四支柱是以减少失业为取向的宏观调控政策,出发点主要是通过严格规范企业减员、建立失业预警制度等措施,减轻社会失业压力。第五支柱是以既能有效地保障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又能积极促进再就业为取向的社会保障政策,出发点主要是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消除下岗失业人员的后顾之忧,为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提供保障。五大支柱实际上就是经济拉动、政策扶持、市场服务、政府调控和社会保障,构成了积极就业政策的基础框架。六个领域指的是开发就业岗位的六个方向。一是非公有制经济。即调整所有制结构,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的个体、私营、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二是第三产业。即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要积极发展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三是中小企业。即调整企业结构,发展有市场需求的中小企业,继续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四是劳动密集企业。即充分发挥劳动力资源优势,积极发展具有比较优势和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企业。五是灵活就业。即适应企业用工需求和市场就业方式的变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非固定单位、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就业,并通过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基地等组织形式为他们灵活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六是劳务输出。即面向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对内鼓励跨地区劳务协作,对外实施“走出去”战略,发展对外劳务输出,努力开拓区外劳务市场。这六个领域可以简要地归纳为“非、三、小、密、多、外”六个字,这是适应国有经济战略调整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总体部署,系统地提出了扩大就业的多条途径。十项政策是对上述五大支柱、六个领域的展开和具体化。这些政策包括:1、税费减免政策。主要集中在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三个方面。在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方面,过去的税费减免政策扶持对象仅限于下岗职工,这次将其扩大到下岗失业人员。在免费范围上则明确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收费。在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方面,中央和省规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小额贷款政策。针对担保不落实这个症结,对建立担保基金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了贴息政策。国家和省里都明确规定,省、市都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担保机构由当地政府确定,中央财政据实贴息。同时还要求,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都要开办此项贷款业务,并且要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与以前的政策相比,这次的小额贷款政策明确了贷款的程序、额度、期限,特别是明确了担保、贴息等具体内容,有较强的操作性。3、社保补贴政策。中央和省对提供社会保险补贴促进再就业作了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对各类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了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再就业资金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二是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这项政策对企业来说,有利于降低用人成本,充分挖掘吸纳就业的潜力;对个人来说,解决了他们最关心的社保接续问题,消除了再就业的后顾之忧;对政府来说,不仅有利于扩大就业,而且补贴资金直接转入社保机构,可以充实社保基金。4、就业援助政策。中央和省规定,各级政府要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等多种帮助。一是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二是对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三是根据实际提供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岗位授助、社保补贴、岗位补贴三项措施并举,为解决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问题提供了保证。5、主辅分离政策。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条件规定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这项政策的实行,不仅有利于调动国有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积极性,减轻社会就业压力,也有利于企业盘活闲置土地和资产,精干主体,增强竞争力。6、就业服务政策。中央和省规定,各级政府要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所需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提供“一条龙”服务,并对加快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推行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创业培训、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等提出了明确要求。7、财政投入政策。为保证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中央和省对财政增加再就业投入作了具体规定:一是增设“再就业补助”预算科目,要求各级政府都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将促进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增加的再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小额贷款贴息的全部资金、社会保险补贴的部分资金、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的部分资金;地方财政主要负担社会保险补贴的部分资金、岗位补贴、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的部分资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补贴、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资金和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二是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工作需要,安排一部分用于促进再就业。8、社会保障政策。中央和省对此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了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对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出中心的下岗职工,要求按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二是规定了社保关系接续办法。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办理“协保”。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实际的缴费年限计发待遇。三是规定了再就业后的参保办法。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再就业的,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对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实施社会医疗救助。四是要求适应下岗失业人员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特点,抓紧制定劳动关系形式、工资支付方式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配套办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个人缴费窗口,方便下岗失业人员继续参保缴费。9、企业裁员政策。一是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有关机构审核批准。二是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减人员,其减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三是国有大型企业一次性减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事前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10、社区平台政策。随着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步伐的加快和就业形式日益多样化,大量的劳动保障工作事务从企业内部分离出来,需要依托街道和社区来完成。中央和省明确规定,城乡基层组织要担负起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责任。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可设立或确定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同时强调要充分发挥社区在就业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服务功能,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在社区聘用专门的服务人员,并提供工作经费,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工作体系。三、突出重点,真抓实干,全面推进我县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央明确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和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要重点做好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人员: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具体工作中要注意抓好以下几个重点。(一)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努力拓宽就业渠道1、加快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努力拓展就业空间。随着第一产业吸纳就业能力的下降,第二、第三产业尤其是传统服务业成为解决就业和再就业问题的关键所在。要通过发展工业和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扩大就业容量;通过发展社区服务业,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如托幼托老、修理维护、保安以及家政服务等,技能要求不高,适应社区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的岗位。政府也要选择一些公益性就业岗位优先用于安排下岗失业人员。2、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加就业岗位。近年来,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普遍实行减员增效,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较快,正在成为吸纳就业的主渠道。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鼓励他们吸收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是拓宽就业渠道的重要方面。要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贷体系,将下岗人员创办的小企业,以及以安排下岗失业人员为主的小企业,作为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体系的重要服务对象,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增加就业岗位。3、搞好宏观调控,统筹协调城乡就业工作。一是要正确处理好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与扩大就业的关系,在坚持国有企业改革方向,推动企业减员增效的同时,严格审批和报告制度,切实加强对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员的指导。二是要建立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全县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及时反映全县的就业和失业动态变化;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缓解矛盾。三是要统筹兼顾,做好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工作。对城镇新成长的劳动力,要引导和帮助他们参与市场竞争就业,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缓解就业压力。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清理不合理的限制政策,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各类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费。4、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解除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的后顾之忧。首先要规范劳动合同管理,通过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工行为,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方面工作协调劳动关系,促使所有用人单位,尤其是外资、私营、个体企业依法用工,这样既可以杜绝用人单位非法用工、欺诈用工行为,又可以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良好的就业环境,维护其合法权益。其次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把三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和新生劳动力到非公有制经济就业的根本所在。5、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择业观念,多渠道实现再就业。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认清当前我县就业形势,了解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帮助他们树立自食其力、劳动光荣的观念,树立临时就业、阶段性就业、弹性就业等灵活就业都是就业的观念,帮助他们打消重新端起“铁饭碗”等不切实际的想法,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劳务输出实现异地就业,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二)全面落实促进再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大力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中央的《通知》已经下发,省、市促进再就业的有关政策和配套文件很快就要出台,我们要认真学习,抓好落实。同时,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我县实际和部门职责,研究制定我县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措施,要通过落实优惠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鼓励大中型企业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和对“4050”人员实施重点帮扶。1、在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方面。县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税费减免政策及小额贷款政策。有关部门要改革行政审批手续,简化下岗失业人员开业的相关手续,帮助解决经营场地,制定适应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特点的劳动关系形式、工资支付方式和社会保险接续方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2、在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方面。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利用原国有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关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本企业富余人员达到一定比例,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等条件,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3、在对“4050”人员实行特殊的帮扶方面。要继续开展干部党员帮扶困难职工促进再就业活动。今年4月份以来,全县组织1000多名党员干部,对1000多名困难职工进行对口帮扶,全力解决他们的生活和就业困难问题,取得明显社会效果。县直各单位和各乡镇一定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带着深厚的感情把这项活动引向深入,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重点把“4050”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通过落实工作岗位,从根本上解决生活困难。(三)强化培训,搞好服务,积极搭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服务平台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除政策支持外,还必须强化再就业服务,积极搭建社区劳动保障的工作平台。1、增强再就业培训的针对性,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技能。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提高素质是前提,介绍岗位是关键,促进就业是目的。通过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技能,是实现再就业的重要基础和有效手段,对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意义重大。要根据当前下岗失业人员大龄多、单技能多、低技能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抓好培训工作。一是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免费培训后,经劳动部门审核,认为培训对象符合规定范围,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一定要求的,可以从政府再就业资金中给予补贴。这是一项对政府、企业、培训机构、下岗职工个人四方都有益的事情。二是加强转岗培训。根据市场需要和下岗失业人员特点,开办社区需要和便于下岗失业人员掌握的专业,如商品营销、家政服务、商品送递等专业方面的培训,各类培训机构尤其是就业训练机构和技工学校,要主动加强与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的联姻嫁接,形成大培训格局,根据就业需求的变化,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技能培训,实行“订单式”定向培训,增强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对从事技术性工作的劳动者开展的技能培训,应与推行和规范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结合起来。三是积极搞好创业培训。为具备开业条件的人员提供项目咨询、论证、开业指导、手续办理等方面服务,重点培养一批创业带头人,提高创业能力,带动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劳动部门要把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作为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一站式”办公,使下岗失业人员只要进入一个职业介绍机构,就能够得到全程服务。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所需经费主要由县财政承担。要简化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相关手续,并为他们办理手续提供便利,有关部门可采取在一个场所联合办公的形式,对他们实行“一条龙”服务。同时,要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及时准确地采集发布劳动力供求信息并进行分析预测,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及时、便捷的就业信息服务。3、积极探索社区建设,搭建服务平台,完善基层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体系。加强社区建设,是城镇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城市管理,服务城镇居民生活的需要,更是搞好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必须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县社区工作正处于起步阶段,城关、城郊和县直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社区建设工作,把社区建设和社会保障工作体系建设作为促进再就业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通过社区建设,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组织实施社区就业项目,动员组织新成长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培训,组织开展就业服务,负责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做好劳动保障统计调查工作,保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工作在基层得到落实。4、继续巩固“两个确保”和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一是要继续做好“两个确保”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这是做好再就业工作的基础。要按照“三个不变”的要求,落实资金,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绝不能发生新的拖欠。对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人员要做到应保尽保。同时,要从实际出发,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灵活运用政策,积极探索下岗职工出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的办法和途径。二是要想方设法解决停产、半停产企业和其他游离于中心之外困难职工的基础生活保障问题。当前,少数企业由于各种原因生产经营难以为继,长期处于停产、半停产状况,职工基本生活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各有关部门对此一定要高度重视,千方百计保障这部分职工的基本生活。三是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力度。劳动保障部门要运用行政的、法律的手段,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登记申报,按时足额缴费,作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对瞒报、漏报参保人数、拒缴社会保险费或欠费大户要在媒体上曝光。在做好已参保企业征缴工作的同时,要把私营企业作为基本养老保险扩面的重点,采取得力措施,强力推进,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于拒不参保的,要依法强制参保。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障目标责任,督促下属单位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完成年度工作目标。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增加对社会保障资金的补贴,并按时划拨到位。同时,要加强基金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决杜绝基金挪用、挤占现象的发生。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奋力开创我县再就业工作新局面(一)要加强对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直各单位、各乡镇要增强责任意识,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明确目标,统筹部署,落实责任,把工作任务细化、量化、硬化。县委、政府将对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建立健全目标考核体系,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具体工作目标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二)要抓好促进再就业各项资金的落实。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是政策能否得以落实的关键。财政部门要克服困难,切实增加对再就业工作的投入。一是要调整支出结构,优先安排再就业资金。二是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资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及“4050”人员岗位补贴等促进再就业资金,一定要列入预算。中央省、市补助和县财政安排的资金,要不折不扣地用在再就业工作上,绝不能挤占挪用。(三)要搞好协调,形成合力。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因此,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形成各方面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劳动保障、计划、经贸、财政、民政、工会、银行、税务、工商、城建等部门,与再就业工作关系最为密切,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再就业工作的成效。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工作措施,真正把促进再就业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把党和政府的关心、温暖送到每个下岗失业人员身边。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再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各项政策的督促落实,要加强调研,掌握再就业的动态,及时协调解决再就业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作用,帮助和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四)要发挥好各级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下岗失业人员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遇到的实际困难多种多样。在具体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紧紧依靠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进模范作用。要注意通过党员的示范带动作用,做好非党群众的思想工作,引导他们转变观念,自强自立,尽快实现再就业。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十分具体而细致,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倾听职工呼声,进一步密切与职工群众的联系,积极主动地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克服各种实际困难,尽早谋求新的就业门路。(五)加强督促检查。加强督促检查是使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县委、政府将把再就业工作的开展情况列入重大事项督查落实,继续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实行目标管理。要公示扶持政策,公开办事程序,亮明服务项目,开辟多种渠道,采取设立投诉电话等多种形式,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把日常督促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结合起来,以检查促整改。对因政策落实不好,下岗失业人员反映强烈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行政责任,使再就业扶持政策真正落实到基层单位和下岗失业人员身上。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大力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要坚决取缔非法职介机构,严厉打击非法职介行为。要加强企业用工监察,及时纠正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压低工资和延长劳动时间、拒缴社会保险费,以及歧视性招用工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下岗失业人员创造公平、安全的再就业环境。同志们,党的十六大即将召开,再就业工作任重道远。县委、政府要求,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发展,开拓创新,努力开创我县再就业工作新局面,以优异的成绩向党的十六大献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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