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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与创新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07-14 字体: | |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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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合作经济及经营体制创新现状

我国农业经营体制长期处于小农经济状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我国农村千家万户分散的小生产方式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寻求解决矛盾的办法,近10年来,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前提下,政府部门和理论界及实际工作者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实现农村经营体制创新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归纳起来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龙头”企业带动型,即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实行产业化经营;二是农村新兴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型,即以农民为主体,组建专业性协会或合作社带动农民进行商品化生产和流通;三是改造传统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型,主要是希望通过深化改革,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解决农业生产发展与市场对接的问题。

(一)“龙头”企业带动型模式

“龙头”企业带动型模式是20世纪90年代初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种方式。农业产业化经营主要是指将农业生产向流通、加工环节及综合服务等领域延伸,形成农产品生产、收购、加工、储藏、运输、销售(出口)和生产资料、消费资料供应以及提供市场信息等一体化的农村经营体制。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目的是,既要使农产品适销对路,产销衔接顺畅,更要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把农村产业经济链条做粗做大。在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积极推动下,一些涉农企业为寻求新的增长点,纷纷把经营触角伸向农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这对提高农产品的商品率和市场化程度,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但从总体情况看,近几年来,以龙头企业带动农业产业化经营效果不明显,农民增产不增收或增收幅度不大,最主要的问题是,在目前的“龙头”企业带动型模式中,农民没有真正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体,享受不到农业产业化经营带来的增值效益,“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缺乏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和风险制约机制,大多数“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关系比较松散,基本上是企业与数个分散农户之间的一种买卖关系,难以有效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也很难保证在市场波动的时候企业有稳定的货源,农户有稳定的销路。

(二)新兴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型模式

全国有140多万个各类新兴的合作经济组织,真正运作规范的大约在10%以内,而且这个数字还是动态变化的。很多新发展的合作社既缺少自有资金,又很少有固定资产,相当多的只是个“皮包”公司,开展业务靠赊欠或下游商家的预付资金,经不起市场风浪的冲击。这种新发展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由于目前在市场上还缺乏信用,拓展业务能力也有限,难以获得农民和社会的普遍信任与认同。

(三)改造供销合作社带动型模式

供销合作社在中国有较长的发展历史,是中国目前组织体系、经营网络最大,服务功能相对比较健全的合作经济组织。早在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因斗争的需要,在中央苏区和革命圣地延安及各个根据地,都建立有供销合作社的前身——消费合作社。建国后的一段时间内,在各种合作社竞相发展的热潮中,只有由广大农民自愿入股自下而上组织起来的供销合作社,形成了覆盖全国城乡,主要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经营服务网络。供销合作社在促进农业生产,搞活城乡物资交流,增加农民收入,在为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改革开放后,虽然供销合作社从经营到办社体制上都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可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自身发展也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困难境地。比如改革的目标是“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尽管合乎理性,但运作措施错位,结果与愿望相悖,很多基层供销合作社非但没有成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反而在市场的大潮中被淹没了;再如思想观念滞后等。当长期垄断经营的农资、棉花逐步放开后,其思想观念、思维方式、改革目标、运行机制依然没有真正转到市场经济的要求上来,怨天尤人多于谋求改革发展,要政策、靠政府多于开拓进取,许多供销合作社干部仍然向往当“公务员”,满足于“吃皇粮”。

二、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推进农村经营体制创新的对策

(一)确立正确的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思路

1.要坚持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多样性。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城乡居民需求不同,很多农产品的生产具有区域性特点。因此,一定要实事求是,从当地实际出发,兴办不同特色、不同规模的合作社,绝不能统一套用一种规格、一个模式。从目前农村的情况看,在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区综合性合作经济的同时,围绕专业性的商品生产,发展多种专业合作社很受农民欢迎。鉴于我国目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资源比较匮乏,已发展的一些合作经济组织实力也较弱,因此,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传统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进农村经济专业化、社会化、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供销合作社尤其应抓住这一机会,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2.要坚持合作社原则。合作社是社员自愿参加、自助自治的经济组织,必须坚持自愿互利和民有、民营、民管的原则。发展合作社,一定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切实维护社员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所有权,不能搞强迫命令,更不能侵占和平调社员财产。要通过典型示范,让农民看到合作社的好处,通过吸引方式让更多的农民参加合作社,成为合作社的社员。要坚持民主办社的方针,合作社的管理人员要由社员选举产生;合作社的制度和章程,要由社员民主制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要由民主决策,任何个人不能包办代替。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科学的合作社运行管理机制、合理的合作社资本形成机制、高效的合作社联合机制。

3.要坚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合作制的灵活性,根据中国农村的不同情况,从市场和农民生产生活需求出发,适合发展什么样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发展什么样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需要建多大规模就建多大规模。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也要适应市场竞争要求,实行优胜劣汰,通过市场竞争发展壮大。在农村合作社问题上,必须吸取历史的经验教训,必须尊重客观规律,尤其是各级党政机关应主要通过政策进行引导、支持和扶助,做到引导而不强制、支持而不干预、扶助而不包办。

(二)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壮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三)加强政策支持,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1.要为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对农民自愿发展各种专业合作社以至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重点给予扶持帮助。

2.要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拓展业务,强化其为“三农”综合服务功能。首先,除法律有明确规定之外,凡是农村和农民需要的包括金融、保险业等,都应当允许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营,不要行政干预。其次,将目前散落在乡镇的“七所八站”等一些与农村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单位或机构,应由农民监管,变成真正为农民自我服务的组织。

3.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高度关注与市场经济和农民有着天然联系的农村供销合作社,通过深化改革和必要的支持,使之嬗变为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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