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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帮派的催生因素研究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11-12 字体: | | 打印文章

推荐阅读:摘 要:近年来未成年人帮派问题日益严重,已经切实影响到其他未成年人正常的生活、学习,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不良影响,甚至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本文认为为更好地打击未成年人帮派的违法犯罪,着手对未成年人帮派的催生因素进行研究有着重

  摘 要:近年来未成年人帮派问题日益严重,已经切实影响到其他未成年人正常的生活、学习,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不良影响,甚至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本文认为为更好地打击未成年人帮派的违法犯罪,着手对未成年人帮派的催生因素进行研究有着重大意义。

  关键词:未成年人;帮派;催生因素;违法犯罪

  一、未成年人帮派的案例

  20世纪90年代初,未成年人帮派犯罪在社会上“兴风作浪”,是我国犯罪的一种新形式。如今,未成年人帮派违法犯罪屡屡发生,多见于校园内、后街,以打架斗殴、抢劫、抢夺、勒索钱财等形式呈现。据《中国青年报》2004年的一则报道,我国中学生中25%的男生和4%的女生有加入帮派的想法,有的未成年人帮派内部设立了等级制度,这种种迹象表明未成年人帮派的问题已经不可小觑。

  2007年9月至11月,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办公室和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联合组成了“流动青少年权益保护与犯罪预防研究”课题组,对北京、上海、广州、成都、沈阳等8个城市进行调查。调查对象是在押的3427名违法犯罪青少年,调查方式以自填问卷为主。调查结果显示,69.4%的调查对象称有犯罪团伙。在有团伙的青少年分析,平均人数为3.67个,其中个别团伙的人数超过10个,比较常见的人数是3个(占21.1%)、4个(占18.6%)、2个(占17.7%)、5个(占14%)和6个(占9%)。

  在广东省乐昌市某中学,数十名在校学生成立以林某森为主的未成年人帮派――“森高社”,在校园内常欺凌学生。在某次寻仇斗殴中,“森高社”的成员持刀刺中被害人柏某杰的右腹部,致柏谋杰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从2008到2011年,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未成年人罪犯数量达5万多人,占全国比例约为10%。研究显示,这些犯罪中超过半数是团伙犯罪。经随机调查,在广州某所中学周边就有多个犯罪团伙,如“狗堂帮”、“新兴帮”、“少坊帮”等,有的团伙人数上百,还内设帮规。

  从上述例子中看,未成年人帮派的社会危害性如何、是否甚至已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答案不言而喻。

  二、未成年人帮派的定义

  20世纪80年代以来,司法实践中经常使用犯罪团伙这一概念,但对于未成年人帮派没有明确下定义。不过在刑法中,共同犯罪理论与未成年人帮派存在渊源。首先,特殊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建立起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或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亦即犯罪集团。现行《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有以下三特征:第一,由三人以上组成;第二,共同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第三,较为固定的以共同犯罪为目的而成立的组织。

  在英国,有学者认为未成年人帮派是:人数不少于三人且成立了三个月以上有组织特征的,长时间闲散于公共场所,在过去12个月内以集体方式实施过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团伙。⑤在美国,有学者认为未成年人帮派是:长期存在的由街头未成年人组成的从事非法活动的共同街头团体。美国也有学者认为未成年人帮派或可称为街头犯罪帮派,该帮派的组成需有可识别的名字、共同的目标、至少有三名以上成员。

  社会是法律的基础,法律的出台是反应国家或者社会的现实需要。在中国,未成年人帮派应如何定义,笔者认为应从三方面着眼:

  首先,从年龄方面出发。未成年人帮派的主体为未成年人,界定未成年人的标准可借鉴中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9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其第二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显而易见,十八周岁作为分水岭。

  其次,从组织规模方面出发。(1)人数需要有三人以上,“帮派”一词中的“帮”就是对人数设定了要求,“帮”在特定语义下可作为数量词使用,有“伙”、“群”的意思,如“一帮人”。另外“帮”又可以表示人类社会的一种基本合作方式,那么人数就不能少于三人。(2)有帮派的名称,名称的体现则源于“帮派”的“派”,“派”可理解为“派别”。而“派别”是经英文“group”与“faction”翻译而来,前者指宗教、政党或学术团体内因不同主张而形成的各种分支,后者指经常好争论、追求私利或不顾公共利益的党派、联合体的两个派别之间的斗争。那么“派”则暗含有竞争之意、存在区别之意,帮派需要名称是为了与其他帮派区分开来。(3)有帮派规定,几乎每个未成年人帮派都会有自己的头目,而帮派的规定则是维护其地位以及便于其管理帮派的工具。

  最后,从行为方面出发。未成年人帮派多在校园、后街小巷、娱乐游戏厅等公众场合实施违法犯罪。

  因而根据上述三个方面,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帮派是指由三人及以上未成年人组成,内设规定,有独立名称,长期在公共场所实施违法犯罪的组织或团体。

  三、未成年人帮派的催生因素

  蔡德辉、杨士隆教授认为未成年人帮派的成因有:(1)为未成年人提供归属感及“保护”;(2)满足未成年人模仿成人的欲望;(3)满足好奇心及英雄崇拜主义;(4)低价文化价值的自然反应。“未成年人加入帮派有其深刻的心理、家庭、学校与社会原因。”⑨笔者十分认同上述的观点,并对未成年帮派的催生因素总结为三点:个人原因、家庭原因、社会原因。

  (一)未成年人的个人原因

  实施犯罪的人除了具有一般人格外,还有独特的人格,通常被称为“犯罪人格”,这种人格多呈现“反社会性”、“法律禁止性”的特征。未成年人的犯罪人格是在其身心发展过程中因生理、心理结构而产生的反社会行为的各种心理特征总称。未成年人之所以加入帮派,个人心理因素、人格因素发挥了极大作用。未成年人正值骚动不安的青春期,大多数未成年人都血气方刚、性情偏激、性格摇摆不定,由于心智尚未成熟,常常将勇敢与冒险、坚持不懈与执拗不休混为一谈。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犯与一般同龄未成年人对比,前者躯体表现更为冲动、难以自制,心理层面情绪更不稳定、缺乏控制力。

  常言道: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一方面,具有上述人格特征的未成年人在日常若发现有类似的人,便会投以赞同甚至敬仰的目光,二者易融成一片的可能性极大。另一方面,根据美国学者艾伯特科恩的身份挫败理论,处于社会下层阶级的未成年人即便就读于中产阶级化的学校,但是他们却难以对中产阶级化学校的教育理念及价值观产生共鸣。生活价值观很大程度取决于公民的收入水平,难免这类未成年人会难以接受。正因为如此,久而久之,该类未成年人会产生自卑的心理,同时也会对上述文化进行抵触。人都具有趋利避害的天性,为了克服自卑、剔除挫败感,这类未成年人便成立组织或帮派寻求慰藉。

  (二)未成年人帮派的家庭原因

  家庭作为未成年人发育成长的第一位导师,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日后成长的重要性已毋容赘言。但若家庭对未成年人疏于教导,则可能成为未成年人步入歧途的一个重要原因。张鸿巍教授认为未成年人加入帮派的家庭因素:(1)亲子关系不畅;(2)父母疏于管教或管教方式简单粗暴。(3)家庭所提供的协助不足。

  首先,未成年人犯家庭条件不比一般家庭,其父母知识文化水平偏低、道德水准不高,在教儿育女时往往采取简单粗暴、落后迂腐的方式。作为生活在现代文明社会的未成年人,容易产生逆反心理,久而久之亲子关系出现裂痕。基于未成年人自身年幼的特点,其心智尚未成熟,仍具有较大的依赖性,若此时在现实中有某个小团体能及时给予他们“关怀”或是精神上的满足(不排除具有社会危害性),那么他们将十分愿意融入这个团体。

  其次,这类未成年人出身于下层阶级,物质条件不优越,可攀比心人皆有之,见到学校里同龄人拥有自己所缺乏的物质,易产生妒忌心。许多未成年犯成立帮派,就是为了以非法手段获取这类金钱级物质。

  (三)未成年人帮派的社会原因

  社会环境作为外因,并非是未成年人加入帮派的决定性因素,但在一定程度上,未成年人的行为偏差受社会环境的影响。

  标签理论是解释偏差行为的学说,霍华德贝克认为,个人的自我意识是其他人对其定义的一种反应。在偏差行为人中,被贴标签的人 比未被贴标签的人更容易从事犯罪和社会偏差行为。 现实中,大部分未成年人犯均具备学习成绩差、不良嗜好多、交际不友善等不良特征,他们的形象与社会大众所期待的新一代建设社会接班人的特征截然相反,因而被贴上副文化的标签的可能性较大。在这样的条件下,他们会潜意识地朝副文化标签的方向发展,那么从事违法犯罪的机率提高,加帮入会就更显得顺理成章了。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社会学习理论认为,犯罪系特定情境下的学习结果,未成年人对生活在其左右的“显著关系者”具有模仿天性。“显著关系者”包括:父母兄弟、街坊邻居、亲朋好友、老师同学甚至新闻媒体中广泛加以报道的各类人群。这类未成年人多生活在下层阶级,受不法行为影响的机率大,加之处于成长发育阶段,模仿能力好,易染恶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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