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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营利组织的特征及其范围界定 非营利组织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各种类型的非营利组织几乎提供了从教育到科学、文化、体育、医疗保健、环保及公用、农业等方方面面的服务,在整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 (一)非营利组织的特征 非营利组织运行的目的通常不是为了赚取利润,而是为了满足社会及其成员各种社会性的需要。非营利组织最重要的特征,就在于其建立与运营的动机不以营利为目的。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动机,既包括形式上的,也包括实质上的;既包括组织活动开始前的阶段,又包括组织活动过程及活动结束后的阶段。具体来说,这种非营利动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运营目的。非营利组织业务运营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追求利润或利润等同物。虽然有的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收支也有差额,但总体上不是以微观的经济效益而是以宏观的社会效益为目的的。 2.资财的来源。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归纳非营利组织的特征时,指出非营利组织“大部分资财来源于资财的供给者,他们不希望收回或据以取得经济上的利益”。在我国,非营利组织所需要的资财,全部或部分来自各级政府的预算拨款、单位收支结余以及接受捐赠等,政府或捐赠人并不期望按期收回所提供的资财,也不约定按所提供资财的一定比例获得经济上的利益。 3.所有者权益。非营利组织不存在可以明确界定并可以出售、转让、赎买的所有者权益,即使非营利组织解体,资财提供者也没有分享一份剩余资产的明确的所有者权益。 4.纳税。美国国内税务署规定,如果非营利组织取得了免税身份,除特别指明的情况外,可以免交联邦所得税。在我国,有经营性收入的事业单位仅就其经营结余部分计算交纳所得税,通过预算拨款的非营利组织无需交纳所得税。 (二)非营利组织的范围界定 1.国外非营利组织的类型。目前国外对非营利组织的称谓并不统一。有的国外学者将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并称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有的则统称为非营利组织。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将类似于政府及非营利组织的社会组织称为公立单位或公共部门,其在1994年10月发布的第4号研究报告《利用其他审计人员的工作——公立单位观》中认为:“公立单位是指中央政府、地区(例如州、省、区域)政府、地方(例如城市、城镇)政府以及相应的政府主体(例如机构、局、厅、部、委员会和企业)。” 尽管称谓不统一,但其中包含的组织类型却基本相同。这些组织或单位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政府单位:包括联邦(中央)政府,州、县、市、镇、村等地方政府单位;(2)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3)卫生福利组织:包括医院、诊所、护理所、福利组织、疗养院、红十字会等;(4)各种宗教组织与机构;(5)各种慈善组织与机构;(6)各种基金会;(7)政府企业(即国有企业)。 在上述组织或单位中,通过将诸如教育机构、卫生福利机构、宗教机构、慈善组织和各种基金会等组织并称为非营利组织,而且还对它们按照所有权性质区分为公立和私立两种。对于公立非营利组织和公立企业,通常也将它们视为政府的一个组成单位。虽然从组织职能和业务运行目的来看,公立非营利组织和私立非营利组织还是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的,它们事实上也可以成为一类较为特殊的社会组织。但国外还将政府、公立企业和公立非营利组织归属于一类组织,它们基本按照政府管理社会的目的行使职能,业务运行不以营利为目的。在美国,州和地方政府的这类组织,统一执行由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会计规范。私立企业和私立非营利组织属于另一类组织,它们不执行政府职能,业务运行以营利为目的,或需要依靠其自身的业务活动维持持续运行。美国目前的这类组织统一执行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会计规范。 鉴于国外例如美国目前由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有关政府会计规范统一适用于美国州和地方政府以及归其所有的公立诸如学校和医院等非营利单位,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公立单位委员会也将其研究报告的适用范围定位于中央政府、州和地方政府及其公立非营利单位。 2.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类型。事业单位是我国特有的一个名词。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可以取得法人资格,从而确立了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如前所述,西方国家通常采用非营利组织一词。我国的事业单位在内涵上近似于西方的非营利组织,但两者又不完全相同。为了与国际会